8.3 桩基验收检验
8.3.1 甲类、乙类建筑物,或地质条件复杂、成孔质量可靠性低的工程,当混凝土灌注桩设计桩长不小于20m时,施工过程中应进行成孔质量检测。同类型桩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20%,且不应少于10根。
8.3.2 桩施工完成后应对桩身质量进行检验,宜选用低应变法、声波透射法或钻芯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低应变法时,检测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灌注桩,满堂布置时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30%,且不得少于20根;墙下或柱下承台布桩时宜全部检测;
2)其他桩基工程的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20%,且不少于10根。
2 采用声波透射法或钻芯法时,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0%,且每个承台下的抽检数量不应少于1根;钻芯法岩芯采取率不应低于90%。
8.3.3 桩基承载力检验可采用单桩静载试验或高应变法,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位工程内同一条件下的工程桩,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采用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进行验收检验,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当总桩数在50根以内时,不应少于2根。
1)设计等级为甲级的桩基;
2)挤土群桩施工产生挤土效应;
3)桩侧或桩端采用后注浆的桩;
4)载体桩、扩底桩、支盘桩等异型桩;
5)地质条件复杂、桩施工质量可靠性低;
6)施工过程中工艺变更或施工质量出现异常;
7)本地区采用的新桩型或新工艺。
2 除本条第1款规定外的预制桩和满足高应变法适用检测条件的灌注桩,在正式施工前进行过试桩承载力静载荷试验的,可采用高应变法进行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验收检验。抽检数量在同一条件下不应少于总桩数的5%,且不得少于5根。
8.3.4 端承型大直径灌注桩,当受设备或现场条件限制无法采用静载荷试验检测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时,可采用钻芯法测定桩底沉渣厚度并钻取桩端持力层岩土芯样检验桩端持力层,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应少于10根。
8.3.5 桩长范围内土层有湿陷性时,基桩承载力宜通过浸水载荷试验判定。在桩侧土天然含水量状态下进行载荷试验时,应按本标准第5.7.5条、第5.7.6条的规定对承载力试验结果进行折减。桩基浸水载荷试验应符合本标准附录G的规定。
8.3.6 承受上拔力和水平力较大的桩基,应进行单桩竖向抗拔和水平承载力检测。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