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025-2018 建标库

7  施工

7.1  一般规定

7.1.1  湿陷性黄土场地上建筑物及附属工程施工,应采取防止施工用水、场地雨水和邻近管道渗漏水渗入建筑物地基的措施。

7.1.2  湿陷性黄土场地上建筑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准备应统筹安排。应先进行场地平整、施工道路和防排水设施、施工用电设施等施工工作,并应处置场地内影响施工的地上和地下管线及其他障碍物。

    2  宜先施工地下工程,后施工地上工程。对体形复杂的建筑物,先施工深、重、高的部分,后施工浅、轻、低的部分。

    3  基础及地下室内外应及时回填。

    4  敷设管道时,宜先施工排水管道,并保证其畅通。

7.1.3  建筑场地的防洪工程应提前施工,并应在汛期前完成。

7.1.4  在建筑物邻近修建地下工程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原有建筑物和管道系统的安全使用,并应保持场地排水畅通。

7.1.5  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临时施工设施与建筑物外墙的距离宜符合表7.1.5规定。

表7.1.5  临时施工设施与建筑物外墙的距离(m)

    2  临时搅拌站应做好排水设施。临时防洪沟、水池、洗料场和淋灰池等,遇有碎石土、砂土等夹层时应采取防止水渗入建筑物地基的有效措施。

    3  需要浇水的材料宜堆放在硬化场地内,与基坑或基槽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5m。浇水时应有专人管理,严禁水流入基坑或基槽内。

    4  临时给水排水管道宜敷设在场地冻结深度以下,并应通水试压检查,不漏水后方可使用。给水支管应装有阀门。在水龙头处应设排水设施,将废水引至排水系统。临时给水排水管线均应绘在施工总平面图上,有专人负责管理,并经常进行检修和维护,施工完毕应及时拆除。

    5  制作和堆放预制构件、现场堆放材料和设备、重型吊车行走的场地等,应整平夯实,并应保持场地排水畅通。

7.1.6  基坑或基槽开挖前,应对建筑物及其周围3m~5m内的地下坑穴进行探查与处理,并应绘图和详细记录其位置、大小、形状及填充情况等。在重要管道、行驶重型车辆和施工机械的通道下,应对空虚的地下坑穴进行处理。

7.1.7  基坑或基槽开挖到设计标高后,应进行验槽。验槽可采用井探、触探或其他有效方法;当发现地质条件与勘察报告和设计文件不一致或遇到异常情况时,应结合地质条件和工程条件提出处理意见,或进行施工勘察。

7.1.8  在雨期、冬期施工基坑或基槽时,应制定季节性施工专项方案;垫层法、强夯法、挤密法等施工时,应采取防止土料淋湿或冻结的措施。严寒地区冬期不宜进行基坑或基槽的施工,确需施工时,应采取预防地基或基槽土层受冻的措施。

7.1.9  垫层地基和挤密地基不得使用盐渍土、膨胀土、冻土或有机质含量大于5%的材料。

7.1.10  隐蔽工程完工时,应进行质量检验和验收,并应将有关资料及记录存入工程技术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