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 黄土高填方地基
6.7.1 黄土填方地基应包括人工填筑形成的黄土填筑地基和其下原场地地基。填筑地基厚度大于20m时应定为黄土高填方地基。
6.7.2 黄土高填方地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边坡坡比应由稳定性分析确定;
2 边坡宜采用上陡下缓加平台的形式,坡顶及平台应设置截水沟;
3 边坡坡脚外应采取拦截及排除地表水的措施;
4 应根据渗流水位置及流量设置集水井、盲沟等降低地下水位或将地下水排出,排水的排出口应与坡脚、坡面的排水沟合理结合,不得破坏边坡坡脚;
5 排水构造设施应采取防渗、防漏措施;
6 原地表高差较大或原地形呈V形深沟,致使填筑体厚度相差较大时,应对填筑后的沉降均匀性进行分析,根据分析结果确定是否采取平衡沉降的措施;
7 应设置高填方地基变形长期监测系统,并应从填筑开始进行观测。
6.7.3 勘察阶段应对因填筑引起的原场地地基土含水量的改变做出分析评估。原场地地基土湿陷性和力学指标应采用填筑后所受实际压力进行试验和评价。
6.7.4 黄土高填方地基的变形应包括原场地地基的变形和填筑地基的变形。变形中的压缩变形或湿陷变形计算应符合本标准第5.6.1条、第5.6.2条的有关规定。
6.7.5 黄土高填方地基的稳定性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分别进行填筑地基的稳定性、填筑地基和原场地地基的整体稳定性、填筑地基沿原场地地基接触面的稳定性验算;
2 当原场地地基中含软弱夹层时,应进行沿软弱夹层的整体稳定性验算,并应结合场地条件通过试验获得软弱夹层的强度参数。
6.7.6 黄土高填方地基的原场地地基处理方法,应根据场地工程地质条件,结合建筑设计要求的地基变形允许值和场地施工的可行性等因素确定。可采用冲击碾压、强夯或挤密等方法处理;当原场地地面坡度大于1:5时,原场地地面应挖成台阶状并夯实,然后分层填筑填筑体。
6.7.7 黄土高填方地基的填筑地基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分层填筑、分层压实;当填方的两段交接处不在同一时间填筑时,应在先填筑段分层留设台阶,再分层填筑后填筑段;
2 应在接近土的最优含水量下进行碾压;
3 压实宽度应大于边坡设计宽度,最后削坡;
4 黄土填料中可加入碎石料以形成土石混合料,碎石料含量应通过室内大型试验或现场试验确定;
5 采用机械压实时,虚铺厚度应根据压实机具、土质类别和碾压遍数等通过现场试验确定。
6.7.8 黄土高填方地基上的建筑施工,宜在黄土高填方地基沉降稳定后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