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025-2018 建标库

6.2  垫层法

6.2.1  垫层材料可选用土、灰土和水泥土等,不应采用砂石、建筑垃圾、矿渣等透水性强的材料。当仅要求消除基底下1m~3m湿陷性黄土的湿陷量时,可采用土垫层,当同时要求提高垫层的承载力及增强水稳性时,宜采用灰土垫层或水泥土垫层。

6.2.2  灰土垫层中的消石灰与土的体积配合比,宜为2:8或3:7,回填料含水量较大时宜采用较高的消石灰配合比。水泥土垫层中水泥与土的配合比宜通过试验确定,无经验时,水泥掺量可采用土重量的7%~12%。

6.2.3  垫层的压实质量,应用压实系数λc控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厚度不大于3m的垫层,λc不应小于0.97;

    2  厚度大于3m的垫层,基底下3m以内λc不应小于0.97,3m以下不应小于0.95;

    3  压实系数λc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λc——压实系数;

      ρd——垫层的控制(或设计)干密度(g/cm3);

      ρdmax——最大干密度(g/cm3)。

6.2.4  土或灰土、水泥土的最大干密度和最优含水量,应在工程现场拟施工垫层的材料中选取有代表性的土样采用击实试验确定。

6.2.5  垫层的承载力特征值,应根据现场原位试验结果结合下卧土层湿陷量综合确定。无承载力直接试验结果时,土垫层承载力特征值取值不宜超过180kPa,灰土垫层承载力特征值取值不宜超过250kP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