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各勘察阶段工作要求
4.2.1 场址选择或可行性研究勘察阶段,应包括下列工作内容:
1 搜集并分析与建设场地相关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资料及地区建筑经验;
2 调查了解拟建场地的地形地貌和黄土层的地质时代、成因、厚度、地下水位以及分布特点;
3 调查影响场地稳定性的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环境问题;
4 初步分析黄土湿陷类型、湿陷等级和湿陷下限、评估可能的地基基础类型及优缺点;当已有资料不足时,应开展满足本勘察阶段要求的工程地质测绘、勘探、测试工作;
5 评价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对各拟选场址提出明确比选意见。
4.2.2 初步勘察阶段应包括下列工作内容:
1 初步查明场地地层结构、各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质、场地湿陷类型、地基湿陷等级、湿陷下限及其在不同区段内的差异;
2 初步查明场地地下水的类型与埋深、场地及周边范围内地表水汇集和排泄情况,分析地下水与地表自然水体(系)的联系特点,预估地下水位季节性变化幅度和升降可能性;
3 查明场地内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成因、分布范围和危害程度;
4 结合岩土工程条件分析建筑总平面布置的合理性,对不同类型建筑的地基基础方案和地质环境防治做出分析建议,提出岩土设计参数初步取值意见。
4.2.3 初步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复杂时应进行工程地质测绘,其比例尺可采用1:1000~1:5000;
2 勘探点应沿地貌单元的纵、横剖面线方向或分界线及其垂直线方向布置,且每个地貌单元上均应有勘探点;取样和原位测试勘探点在平面布局上应具控制性,其数量不得少于全部勘探点的1/2;
3 勘探点的间距和深度宜分别按表4.2.3-1、表4.2.3-2确定;
表4.2.3-1 初步勘察勘探点间距(m)
注:1 地貌单元分界地带应加密勘探点;
2 黄土沟谷谷底应有勘探线或勘探点。
表4.2.3-2 初步勘察勘探点深度
注:表中勘探深度内遇稳定地下水位或非湿陷性坚实地层时,部分勘探点可终孔。
4 每主要土层取不扰动土样进行湿陷性试验不应少于6组;
5 当根据地区建筑经验难以确定湿陷类型时,甲类建筑和乙类中的重要建筑应按本标准第4.3.7条的规定进行现场试坑浸水试验。
4.2.4 详细勘察阶段应包括下列工作内容:
1 详细查明各建筑地段的地层结构、场地湿陷类型、地基湿陷等级,甲类和乙类建筑地段尚应查明湿陷下限;
2 查明各建筑地段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对每层湿陷性土层选取典型土样测试不同压力下的湿陷系数,绘制该层的压力-湿陷系数(p-δs)曲线;分析湿陷起始压力、强度与变形指标沿深度的变化特点;
3 根据地下水类型、埋深,结合上部结构物特性和周边环境条件,分析地基浸水湿陷的可能性和程度;
4 提出适宜的地基处理或基础方案并进行分析,对处理深度和主要技术参数提出建议;
5 进一步查明场地内不良地质作用类型、成因、分布范围和危害程度,提出防治措施建议;
6 有深基坑和降水施工时,尚应分析评估坑壁稳定性以及对邻近建筑物的影响,并提供相关计算参数;场地条件复杂时,应进行专项研究。
4.2.5 详细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探点应沿建筑轮廓或基础中心位置布设;
2 建筑群勘探点间距宜按表4.2.5确定;
表4.2.5 建筑群勘探点间距(m)
3 单体建筑勘探点数量,甲类、乙类建筑不宜少于5个,丙类建筑不应少于3个,丁类建筑不应少于2个,杆塔式构筑物不应少于1个;
4 勘探点深度应大于地基压缩层深度且满足评价湿陷等级的深度需要,甲类、乙类建筑尚应穿透湿陷性土层,对桩基工程尚应满足验算沉降的要求;
5 采取不扰动土样和原位测试的勘探点不应少于全部勘探点的2/3,且取样勘探点不宜少于全部勘探点的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