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勘察
4.1 一般规定
4.1.1 湿陷性黄土场地的岩土工程勘察应查明或试验确定下列岩土参数,应对场地、地基作出岩土工程评价,并应对地基处理措施提出建议。
1 建筑类别为甲类、乙类时,场地湿陷性黄土层的厚度、下限深度;
2 自重湿陷系数、湿陷系数及湿陷起始压力随深度的变化;
3 不同湿陷类型场地、不同湿陷等级地基的平面分布。
4.1.2 湿陷性黄土场地的岩土工程勘察,除应符合本标准第4.1.1条及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查明工程场地及其周边的地形地貌等工程地质条件;
2 查明地下水及河、沟、湖、库、雨水等地面水的汇聚与排泄;
3 查明黄土地层的时代、成因;
4 查明地基土垂直向和水平向的渗透性;
5 场地存在大面积挖填方时,应查清挖填方的范围、厚度、原始地面高程和初始的地形地貌等,评估填挖方对水环境的影响、湿陷性的变化和形成的边坡及隐形边坡等;
6 评估地下水上升、侧向水渗入和地面水汇聚、排泄、下渗对建筑物的影响,并应提出工程建议。
4.1.3 中国湿陷性黄土工程地质分区,可按本标准附录B划分。
4.1.4 勘察阶段可划分为场址选择或可行性研究、初步勘察、详细勘察三个阶段,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阶段的勘察成果应符合各相应设计阶段的要求;
2 对场地面积较小、地质条件简单或有建筑经验的地区,可简化勘察阶段,但应符合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两个阶段的要求;
3 对工程地质条件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可进行施工勘察或专门勘察。
4.1.5 勘察工作纲要的编制应按下列条件和要求进行:
1 不同的勘察阶段;
2 场地及其附近已有的工程地质资料和地区建筑经验;
3 场地工程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黄土层的分布和湿陷性变化特点;
4 水文地质条件,包括对地下水上升、侧向水侵入和地面水汇聚排泄的评估;
5 工程规模,建筑物的类别、特点,设计和施工要求。
4.1.6 场地工程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可分为下列三类:
1 简单场地:地形平缓,地貌、地层简单,场地湿陷类型单一、地基湿陷等级变化不大;
2 中等复杂场地:地形起伏较大,地貌、地层较复杂,局部有不良地质现象发育,场地湿陷类型、地基湿陷等级变化较大;
3 复杂场地:地形起伏很大,地貌、地层复杂,不良地质现象广泛发育,场地湿陷类型、地基湿陷等级分布复杂,地下水位变化幅度大或变化趋势不利。
4.1.7 工程地质测绘,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研究地形的起伏和地面水的积聚、排泄条件,调查洪水淹没范围及其发生规律;
2 划分不同的地貌单元,确定其与黄土分布的关系,查明湿陷凹地、黄土溶洞、滑坡、崩塌、冲沟、泥石流及地裂缝等不良地质现象的分布、规模、发展趋势及其对建设的影响;
3 划分黄土地层或判别新近堆积黄土,应分别符合本标准附录C或附录D的规定;
4 调查地下水位的深度、季节性变化幅度、升降趋势及其与地表水体、灌溉情况和开采地下水强度的关系,查明上层滞水、潜水、承压水等地下水类型和来源,评估地下水上升的可能性和程度;
5 调查既有建筑物的现状;
6 了解场地内有无地下坑穴,如古墓、井、坑、穴、地道、砂井(巷)等;
7 调查活动断裂的时代、位置、方向、性质及地震效应。
4.1.8 评价湿陷性用的不扰动土样应为Ⅰ级土样,且必须保持其天然的结构、密度和湿度。
4.1.9 不扰动土样的采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取土勘探点中,应有足够数量的探井,其数量应为取土勘探点总数的1/3~1/2,并不宜少于3个;
2 探井的深度,宜穿透湿陷性黄土层;
3 探井中取样,竖向间距宜为1m,土样直径不宜小于120mm;
4 钻孔中取样,应按本标准附录E的规定执行。钻孔取样的土工试验数据宜在与探井取样对比分析的基础上使用,土层的密度、湿陷性和力学指标宜以探井取样土工试验为准。
4.1.10 勘探点使用完毕后,应及时用原土分层夯实回填,且密实度不应小于该场地天然黄土的密度。
4.1.11 黄土工程性质评价,宜采用室内土工试验和现场原位试验成果相结合的方法。
4.1.12 对地下水位变化幅度较大或变化趋势不利的地段,应从初步勘察阶段开始进行地下水位动态的长期观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