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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 管理?范围与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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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监督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组织《市、区?(含:中心城区《、新城区、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化学】工业区)两》级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 (一—。)负:责制定全市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监?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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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组【织实施?全,市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监督检查工作】并负责检查》结果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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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各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 (四)【查,处市:管项目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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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管理范围负责辖区内!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 ? ?(一)制定本辖区内!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 》(二)查处区—管项目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行为;》
: —(三)组织》编写:本,辖,区内: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监督检《查工作的总结报告并!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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