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以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市长令22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在本市行政区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各方建设主体,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指直接涉及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国家、行业、湖北省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