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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十二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   —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旨在转!移所有权《的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 ! ? 第十《三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 :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行!使投票权;  】  :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的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十四】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第十五条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业主大《会的成立进行指【导、监督首》次业主?大会召开的》费用从物业管理基金!。中支付 】。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6?0%以上《或者小区第》。一套房?屋出售?并交付已满两年以】上的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应当向当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书面要求的60【日,内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筹备—组由开发建设单位代!表、业主代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居委会代!表组成其成员—应为不超《过,1,5人的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   —筹备组应当将成【员名单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7日 ! 第十七—条 ?筹备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三【)确定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投票权】; ?   《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和名!单;    ! (五?。),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  《 (六)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其他准备工作—。; :    《 : (七)应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组织下在3个月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    前款!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召开》前1:5日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第十八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应【当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业主?的共同利益和—义务:以及: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约定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业主投票权的确定方!法、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的换《届程序及补》选办法等事》项 ? ? 第十九—条 首次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数按下列办法确定 !  :。  (一【)住:宅每套1票;  !  (二)非!住宅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票不足10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每:个,产权单?位为1票《;超过1《0,0,平方米的每超过10!0平方米计》1票;超《过部分?不足100》平方米的不计票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售》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票计:算;:    【 (三)《建筑面积的认定按】。业主不动产登—记簿记载《建筑面积为准;尚】。未,。进行:登记的?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为准;尚未实测的!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为准 — 》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    (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  :。 ?。(四)制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  》(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份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七)!。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的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第(《四)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持》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 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凡需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应由业主》本人签名《  ?  《 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明确委托权限、!委托:期限等内容》 ? ,。 第二十二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划分为?同一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条件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首次?业主:。大会应当根据—分,。。期开:发,的物业?面积和?进度等因《素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办法 》 【第二十三条 业主】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每年至少召开【1次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对业主大会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 《(一) 《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 (二) 召!。集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 (三)— 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或!者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 (:四) ?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五) 《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   》。 (六)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 (《七,)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装,饰装修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   》 (八?)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 《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的成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    《 ,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 :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 (三)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 ,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根据住宅》的规模由5至11人!单数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    ! :不足:30户业主的—单栋物业经全体【业,主同意可以不成【立业主委《。员会直接《。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委【。员,会职责但必须—选,出1-3人》的召集人 》    —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执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   ? (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的【。书面报告《;    】 ,(二:)通过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三?)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和基本情况—; ?。   (四】)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 , ,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任期届满前两个月!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并!在其指?导下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下《一届:业主委员《。会  《  ?。。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换届或者《业主委员《会,自行解?散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督促【其按时完成换届【选举工作协调不成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换届选举 》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成!立之日起的10日】内原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其他交接工作 】 ?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    !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  》。(三)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四:)有拒交物业服【务费等不履行业【主义:务行为的;   ! ? (五)有违反管理!规约或者侵》害业主合法权益【行为的; —   —(六)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   (【七)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它情形 ! 第《三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共!同分:摊有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的可以从经营收益中!列支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  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当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监—督 》 第三十【一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和业《主公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允—许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  《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积极—配合当?地社区居委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和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 : 第三十二条【 实行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 ,  《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召集由市(县)房!。地产、规划建设、城!管行政主管部—门,、社区居委》会、公安《。派出所、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各方《代表组成 —。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主要协调解决下列问!题 ? ,  《 ,(一)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问题;《    】(,二)业主委员会【换,届,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   (【。三)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 (四)物业服务企!业在变更、》交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 , (《五)需要《协调解决的其他【物业管?理纠纷问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