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
,第十二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
? 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旨在转移《所,有权的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
《
: ,。 第十三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
》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
《。 (四)参加业【主大会行《使投:票权;
】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的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 ,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十四?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业主【大会的成立》进行指导、监督首次!业主:大会召?开的费用从物业管】理基金中支付
!
《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60%《以上或者小》区第一套房屋—出售并交《付已满两年以上【的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应当向当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书面:要求的60日内【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筹】。备组:由开发建设单位【代,表、业主代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居委会《代表组成其成员【应为不超《过,。15人的《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
筹备组—。应当将成员》名单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7《日
】 第十七条》 筹备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
(《二)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三)确定《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投票权;
【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和名:单;
《
《 (五《)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 (六)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其他准备工作【;
》
《(七:)应: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组织下在3个!月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前!款,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召开前15—。日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 , 第十八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应当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业主的共同【利益和义务以及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
?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约定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业主投—票权的确定方—法、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的换届程序及补【选办:法等事项
】
第十九条】 首次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数按下《列办法确定
—
《
(一》)住:宅每套1票;—。
》
(二)非住】宅,。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票不足?10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每个产》权单位为1票;超过!100平方米的【每超过100平方】米计1票;超—过,部分不足《100平方米—的不计?票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售!。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票计算【;
!(三:)建筑面积的—认定按业主不动产】登记簿记载建筑面积!为准:;尚未进《行登记的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为准;尚》未实:测,的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为准
!。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
—(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
(《三)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 (四)制—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
》 (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份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
—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 (七)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的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第(】四)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持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
《
?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凡需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应由业【主本人签《名,。
:
》 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明确:委托权?限、委托期限等【内容
! 第二?十二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划分为同】一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条件—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首次业主大》。会,应当根据分期开发】的,。物业面积和进—度等因素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办【法
《
:
第二十三条 !。业,主,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每年至少召开—1次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
《。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对业主大会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
(一) 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
? (二《) 召集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 (三)《 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或者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
(四!。), 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 (?五) 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
(六)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 (七)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装饰装》修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
(八)【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
?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的成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
(三—)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
》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
?。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
》。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根据!住宅的?规,模,由5至1《1人单数《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
》
不】足3:0户:业主的单栋物业经】全体业?主同意可以不成【立业主委《。员会直接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委【。员会职?责但必须选出1-】3人的召《集人
【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执】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的—书面报告;》
,
—。 (二)通过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三)》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和基本情】况;
! (:四):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任:期届满前两个月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并在其指】导下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下一届业主委员会】。
?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换届或者业主委】员会自行《解,散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督:促其按时完成换【届选举工作协调不成!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换届选举
— :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成?立之日起的10日】。内原: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其他交接工作
!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
《
?。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
》。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
:
:
(《三)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
(四【)有拒交《物业服务费等—不履行业主义—务行为的;
!
(五—)有违反管》理规约或者侵害【。业主合法权》益行为?。的;
《
—(六)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
(】。七):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它情形【
,
第】三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共同分摊有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的可以从经营!收,益中列支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当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监督
】
第三十一!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和业主公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允许!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
?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积极【。配合当?地社区?。居委: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和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
—。 第三十二条 【实行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
: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召集由市(县)【房地产、规划—建设、城管行政主】管部门?、社区居委会、【。公安派出所、—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各—方代表组成
【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主要协调解决下【列问题?
《
(一)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问—题;
—
: (二)业主委员!会,换届: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
(三)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
(四)】物业服?务,企业:在变更?、交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
?
(五)需要】协调解决的其他【物业管?理纠:纷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