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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十二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 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旨在转移所有权!的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 ? 第】十,三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    《 , ,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 (四)参加】业,主大会行使》投票权?; ?  : ,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 ,  《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的: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 ,  ?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十【四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第十五条—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业,主大会的成立进行指!导、监督首次业主】大,会召开?的费用从《物,业管理基金中支付】。 ?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6》0,%以上或者小区第】一套:房屋出售并》交付已满两年以【上的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应当向当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书面要》求的6?0日内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筹备组由开【发建设单位》。代表:、,业主代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居委会代表组【成其:成员应为不超—过15?人的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  筹—备,组应当?。将成员名单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7日 ! ? 第十七条 【 筹备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  ? ,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 《(二)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三)—。确定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投】票权; 《。 ,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和名单; 【   》 (五)《。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  (六【)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其他准—。备工:作;   — 《(七)应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组织下在3个】月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   前【款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召开前?15日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 第十八】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应,当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业:主的共?。同利:益和义务以》及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    》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约定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业主】。投票权的确定—方法、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的:换届程序及》补选:办法:等,事项 【 第十九条 】首次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数》按下列?。办法确定《 ,    (】一)住?宅每套1《票;    ! (二)《非,住宅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票不足10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每个?产权单?位为1票《;超过100平方米!的每超?过,10:0平方米计1—票;超过部分不【足10?0平方米的不计票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售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票《计算;?    (!。三)建筑面积的【认定按?。业,主不动产登》记簿记载建筑—面积:。为准;尚未进行【登记的?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为准;尚未实】测的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为准《 ?。 ?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 (: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  :。。 , ,。 , (三)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    — (四)《制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 , , (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份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    》。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 (七)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的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 , ,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第(四?),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持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   ? 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凡—需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应由业主本人签【名,。 : ,  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明确?委托权限、》。委托:期限等内容 — ? , 第二十—二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划】分为同一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条件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首次业—主大会应当根据【分期开?发的物?。业面:积和进度等因素【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办法 》 ? 第二—十三条 业主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每【年至少召开》1次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对业主大会】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 (一—) 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    (二!) :召集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 :(三) 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或者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 ,。。 : (四) 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五) 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 (》六)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 (七)》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装饰】装修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 (八—)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 : ,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的成?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  《 (三)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   》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 《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根据住宅!的规模由5至11】人单数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 !    《 不足3—0户业主的单栋物】业经全体业主—。同意可以不成立业主!委员会直接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委员会?职责但必须选—出1-3人》的召集人 》    —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执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   》 (: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的书面报》告;:。。。 ,    【(二)通过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三)—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和基本情况;】    (!四)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任期届满前】两个月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并在其指《导下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下一》届业主委《员会    】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换届或者业【主委员会自》行解散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督促其按—时完成换届选举工】作协调?不成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换届选举 】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成立之日起的1】0日内原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其他交?接工作 《 》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 !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    》 :(三)?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 (?四)有拒交物业服】务费等不履行—业主义务行为的;】 ,    (五!)有违反《。管理规约或者侵【害业:主合法权益行—为的;   【 《。(六)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 ? ,(七)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它情形 】 —第,三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共同—分摊有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的:可以从?经营收益中列支【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  : 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当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监—督 《 ?。 :第三:十一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和业!主公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允许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    —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积极配!合当地社区居委【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和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 ? 第三十二条 】实行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召集由市(县!)房地产、》规,划建设、城管行政】主管部?门、社区居》委,会、公安派出所、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各方代!表组成 》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主要?协调解决下》列问题 》   》。 (一)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问题;!  ?  : (二)业主委!员会换届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   (三】)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    — (:。四)物业服务企业在!变更、交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   ? (《五)需要《协调解?决的其他物业管【理纠纷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