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
第十二《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旨》在转移?所有权的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
《
第十三!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 (四)参加业】主,大会行使投票权;】
《
,
, ,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的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
》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十四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
》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
》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
?
,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第十【五条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业主!大会的成立进行指导!。、监督首次业主大会!召,。开的费用从物业【管理基金中支—付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60%!以上或者小区—第一套房屋出售【并交:付已满两年以上【的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应当向】当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书面要求的—60日内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筹备【组由开发《建设单?位代表、业》主代:。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居委会—代表组?成其成?员,应为不超过15【人的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筹备组应《当将:成员名单《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7日
—
,
第十七条【 筹备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 (二)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三)】确定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投票权;
!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和名单;
!
(五—)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 (:六)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其他】准备工?作;:
— (七)》应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组,织,。下,在3个月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 , ,前款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召开前1】5日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
—第十八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应当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业主的共同利益和】义务以及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约】定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业主投票权】的确定方法、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的换届程序及!补,选办:法等事项
】。
第十九条】 首次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数!按下列办法确定
!
—(一)?住,宅每:套1票;
【
(—二,)非:住宅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票不【足10?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按每:个产权单位为1票】;超过1《。0,0平方?米的每超过》1,00平方米》计,1票;超过》部分不足1》0,0平方米《的不计票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售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票计算;
!
(三)建筑面!积的认定《按业主不动》。。产登记簿记》载建筑面积为准;】尚未:进行登记的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为准;尚未【实测的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为【准,
》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 :
,
?。(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
(三【)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
(四)【制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
(》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份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
?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七,)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的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第!(四)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持【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 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交每一?位业主凡需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应由业】主本人签名》
: ,
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明确委?托权:限、委托期限等内容!
— 第二十二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划分为》同一物业管理区域的!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先期开【发部分符合条—件的可以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首次业主》。大会应当根》据分期?。开发:的物业面积》和进度等因》素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办《法
【 第二十三条 】业主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每—年至:少召:开1:次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对业】主,大会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 (一) 》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 (二) 召集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
(三)! 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或【者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 (?四) 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五) !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
《 :(六:)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
(七)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装饰装修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
(《八)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的?成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
(三【)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
—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
,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
—。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根据住宅的!规模由5至1—1人单数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
?
?。。 , 不足3《0户:业主的单栋物业经全!体业主同意可—以不成立《业主委员《。会,直接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委—员会职责但必须【选出1-3人—的召集人
】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执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
(《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的:书面报告;
—
,
(二】)通过?的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
: (?三)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和基本情况;
! ,
,
(四)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任《期届满前《。两个月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并在其指导》。下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下一【届业主委员会
【。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换届或者】业主委员会自—行解散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督促其按时完【成换届选举工作协】调不成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换届》选举
】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成立之日!。起的10日内原【。。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其他交接】工作
】 ,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
》
,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
(三【)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
(四!)有拒交物业服务费!等不履?行业主义务》行为的;《
《
? (五)有违反管理!规约或者侵害—。业主合法权》益,行为的?。;
》
(》六)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
? (?七)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它情形
【
第三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共同分!摊有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的可以从经营收】。益中列支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 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当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监—督
》
第三十一】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和业主公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允许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
?。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积极】配合当地社区居委】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和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 第三十《。二条 实行》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
》 ,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召:。集,由市(县)》房地产、规》划,建设、?。城管行政主管部门】。、社区居委会、公安!。派出所、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各方代表》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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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联席会议主要协调!解决下列问题
!
《 (一)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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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业主—委员会换届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
》 (三)《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
(四)物业服!务企业?在,变更、交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
,
》。 (五)需要协调解!决的其他物业—管理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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