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评价标识持有—单位应?规范使用证书和标志!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评价》。标识:证,书和标?志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制?。作颁发并监督使用 !。 第十八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评价标识【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转让、伪造【或冒用评价标识 】。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扣,其评价标识 !    (一)建筑!物的个别指标—。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不符; 】 :     】(二)证书或标识(!挂牌)的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要求!    》 被:暂扣评价标识的【建,筑物和有关单位【经整改后由》省绿标办《核实符合要求的发】还其评价标》识 ?第二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其评价标识】   — , (一)建筑物的】技,。术指标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有!多项:(三项以上)不符的!; 《     (二)】被暂扣评价标识超】过一:年的; 《。     【(三)转让评价【标识或违反有—关规定、损害标【识信:誉的:; ?。     —(四)?以,不真实的申》请材:料通过评《价获得评价标识的】; :  《  :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查的 【   ? 被撤销评价—标识的建筑物和有】关单位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评?价标识申请 】 :。第二十一条 评价】标识持有单位存在】本细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情况之一【时,知情单位或》个人可?向,“省:绿标办”举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