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评价标《识持有单位应规范】使用证书和标志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 第十七条》。 评价标《识证书和标志—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制作?颁,发并:监督使用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评价—标,识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转让》、伪造或冒用评价】标识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扣其评价!标识:     】(一)建筑物—的,个别:指标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不符;《   !  (?。二)证书或标识(挂!牌)的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要:求,     被暂扣!。评,价标识?的建筑物和有—关单位经整改—后由省绿标办核实符!合要求的发还其评价!。。标识 第二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其,评价标?识 》    (一)【建筑物的技术—指标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有多项(三项!以上)不符》的;  【   (二)被暂】扣评价标识超—过一年?的; 》  :   (三)转让】。评价标识或违反有关!规定:、损害?标识信誉的; 【     (四!)以不真《实的申请材料通过评!价获得评价标—识的; 》 ,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查的  【 ,  被撤销评价标识!。的建筑物和有关单位!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评价【标识申?请, 《 第二?十一:条 评价标识—持有单?位,存在本细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情况之一【时知情?单位或个人可向“】省,绿标办”《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