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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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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评价标识《持有单位《应规范使用》证书和标志》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评《价标识证书和标志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制?作颁发并监督—使用
第》十八: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评价【标识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转让、伪造或冒用!评价标识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扣其—评价标识
【 (一【),建筑物的个别—指标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不—符; ?
! (二)证书或标识!(挂牌)的》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要求
》 被》暂扣评价《标识:的建筑物《和有关单位》经整改后由省绿标办!核实符合要求的【发,还其评价标》识
第二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其》评价标识
》
【(一)建《筑物的技《术指标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有》多项:(三:项以上)《不,符的;
》 《 (二)》被暂扣评价标识超过!。一年的;
】 (》三):转让评?价,标识或违《反有:关规定、损害标识】信誉的;
》
: : (四)以不】真实的?申请材料通》。过评价获《得评价?标识的;
【 ,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查的
】被撤销评价标识【的建:筑,物和有?关单位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评价标识申请!。
第二【十一条?。 评价标《识持有?单,位,存在:本细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情!况之:一时知情单位—或个人可向“—省绿标办”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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