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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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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评,价标识持有单位应规!范使用?证书:和标志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评价标识《证书:和标志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制》作颁发并监督—使用
第十八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评》。价标识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转让、伪【造或冒用评价标【识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扣其评—价标:。识,
】(一)建《筑物的个别》指,标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不符;》
!。 (二《),证书或标识(挂牌)!。的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要求
! :被暂扣评价标—识的建筑物和—有关单位经整改后由!省绿标办核实符合】要求的发还其评价】标识
第二十条 !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其评—价标识
! :(,一,)建筑物的技术指】标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有,多项(三项》。以上)不《符的;
《。
《 : (二)《被暂扣评价》标识超?过一年?的;
— (》三)转让评价标识】或违反有关规—。定、损害标识信【誉的;
! (四《)以不真实》的申请材料通过评】价获得评价》标识的;
— ,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查的
【 : 被:撤销:评价标识的建筑物】和有关单《位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评:价标:识申请?
《
第:二十一条 》评价标识持有—单位:。存,在本细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情】况之一时知情单【位或个?人可:向“省绿标办”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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