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评价—标识持有单位—应规范使用》证书和标《志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评价标识】证书:和标志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制作!颁发并监督使用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评价—标识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转让【、,伪造或?冒用:评价标识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扣!其评价标识 】     (一)建!。筑物的个别指标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不《符; ! , ,  (二)》证书或?标识(挂牌)的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要求    【。 被暂?扣评价标识的—建筑物和有关单【位经整改后由—省绿标办《核实符合《要,求,的发:还其评价标识 【 第二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其评价标识 !    《 (一?。)建筑物的技术指】标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有:多,。项(三?项以上)不符的;】     (!二)被暂扣评价标】识超过一年的;【    【 (三?)转让评价标—识或违反有》关规定、损害标【。识,。信誉的; —     (四)!。以不真实《的申请材《料通过评价获得评】价标识的; 】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检,查,的    — ,被撤销?。评价标识的》建筑:物和有关单》位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评价标识】申请 — 第二十一条— 评价标识持—有单位?存在本细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情况【之一时知情单位或】个人可向《“省绿标办”—。举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