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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组织管理 】。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管!理我省范围内一、二!星级评价标》识工作制定管理办法!。监督实施公示、审定!、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公布通过的》项目 《第五条 成立【“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绿标办”)—。负责评价标识—的具体?组织管理工作并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监督与》管理“省绿标—办,”设: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研设计处【具体办事机》构设在省建设厅科】。。技发:展中心 第六条】 省建设厅科技【发展中心负责评价】标识的申《报以及咨《询、指导《、服务工作并—遴,。选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若干专!家进行评价标识评审!工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