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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城乡》规划条例 【 唐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 】第十九号 ) 【。 唐山市城》乡规划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于【20:1,3年3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3年】4月:3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唐山》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决定(201】3,年3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批!准唐山?市城乡规划》条例由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唐山市城乡规—划条例 — 》(2012年—10月30日唐【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13年3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 则 《 第一条 》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修改:。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以及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应当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 : 《 第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 》     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业务受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与监督—   —  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并确定相应【。的城乡规划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工作人员!   — , 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市辖【区或者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在开发》区,设立:派出机构负责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赋予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 : 第四条 本【市实行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委员会是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  【   城《乡规划委员会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专家和!公众代表由本级人民!政府选聘 》   》 , 城乡?规划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审议制度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 第五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注重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震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提升社会综【合效益 《 【第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   制《定,城乡规划应当编制】。各类专项规划各【类专项规划应当分别!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 第】。七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兼顾城市【综合防灾需》要妥善安排》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  《   市、有—关县:人民政府《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加强对海岸【线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妥善处【理,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关系》 —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给予财政支持 !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开展城乡规划—研究提升城乡科【学规:划水平 ! :第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理信息数据》库的建设和管—理,促进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 , : 第十一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进行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 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 : : 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制度?听取公?众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查询【有权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镇乡人民【政府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反馈核?查情况或者处理结果! :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 第十四条 【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和修改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     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第》十五条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可以单独编—制也可以与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一同编】制单:独编制?的按照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审批?。程序报批 》 , ,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统筹城乡发展引【导和:调控县?域村镇的合理发展与!。。空间布?局,指导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     !县级市、区的村【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 《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修改》县域村镇体系—。规划 —。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要求的; 【    《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的】;   【。  (三)》经评估确需修改的;!。     】(四)?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的其他情形 【。 ,    《 修改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 ! ,。    《县级市?、,区的:村镇:体系规?划的修改参照县【域村镇体系规—划修改的规定执【行 : 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和修改》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和修改—报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位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审批前还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   按《照有关规划》列入撤?销、迁移范围内的镇!、乡、村庄》可,。以不再单《独编制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 《     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不再单独!编制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纳入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 ! —。第十:八条 《中心城区之外—市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的总体规划由—其管理机《构组织编制和修改经!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市政府《派出机构组织编制和!修,改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 ,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十九条 — 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其!编制和?修改、审《批依照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第—二十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各类专项!规划分别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和修—改经本?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 ,     其他镇】的各专项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和修改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和修改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    因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修改或?者经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涉及专项规【划系:。统性或者局部重大】修改的?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专项?规划依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   法《律、法规对》。专项规划编制和【修,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第二?十一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对地下!的交通设施、人【防设施、公用设施以!。及电力、通讯等【各类管网进行统筹安!排    】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 第二十二条 【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和】。。修改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    建设用地面!积较大?。或者建设用地位置】重要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按照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和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定前应当在》项,目所在地予以公告】征询公众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十日 《 — 第二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 : 第:二十四条 —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点或者大—型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经本级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 】 ? ?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城乡?规,划组织编制重点地】区、重点项目—的城:市设计制定城—市设计?导则经?本级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 《     城市!设计应当对城市建】筑、公共空间的形】态、布局和景观【等各要素作出规定 ! 》 , 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 《 第二十七条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 :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和技术规《定 !第二十八《条 非本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本市《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     》。依法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向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条! 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进行 】 第三十一条 】 市、县《(市)?、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 — —。第三十二《条 自然》。保护区、城市水源地!、风:景名胜区等区域【的规划、建》设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取得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许》可 】 第:三十三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在国家级、》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在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在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 第三十四条 】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旧城区改造年【度计划确定改造范围!、界线并及时—公布实施《  》   ?纳入当?年改造计划范围内】的产权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扩【建建设项目》;确:。需改建?的不得增加》建筑面积并取得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许可 【 ? 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包含地下》工程的应当与—地上工程同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单独建!设的地下交通、【商业、仓《储、能源、通信【、管线、人防—工,程等建设项》目应当取得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许】可, ?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当【地的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应当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规!范、规定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选址意见》书一年?内,。未办理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用地?批准文件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施工许可证》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延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原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经批》准可延期《一年 】 第三十八条 】 居住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关技术规定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并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审《批、同步《竣工、同步进行【。规划核?实确需分期实施的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应当相?对完:整 】 第三十九条 【 商:业中心、会展中【心,、旅客集散》中心、物流中心【、体育场馆、居【住区、医院、学校】等对城市《交通可能《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对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要求的应当—进行调整 —  ?   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应当进行其》他论证或《者评:估的从其规定 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 !。 第四十条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  :   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向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位于市城市规划】区之:外的:建设项目应当—经项目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向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第四十!一条: 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建设项目选址申【请,;   【  :(二)批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以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类建设项》目的拟报批的—项,目申:请报告?以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文件《;     !(,。四)标明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 —     (—五)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材料?  》  : 使:用拟选址用地—对城市?和乡村安全、—周边:环境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进行论证 ! 第【四十:。二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城乡规划和有】。关技术规《定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城乡规划—要求:可以:组织:现场踏勘《审查建设《项目选址方》案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出:让用地?的规划条件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  》   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地块的位《置、范围和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需要配置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内容 】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 《 第四十四【条 国有土地依】法转:让,时应:当附具原规》划,条件原?有规划条件所依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依】法修改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重新提出规》。。划条件?没有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依法转让—前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 第:四十五条《 改?建、扩建项目所涉】及原:有用地没有规划【。条件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并将确定的【规划条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 】 第四十六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规划条件因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应【当经原?出具规划条》件,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  ?。   (一》)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说明变更的!内容和理由; !。  :   (二)对【。变更内容进行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后,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必要时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 ,     涉—及容积率《调整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四十七条 】变更规划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 ,    (一—)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     (二【)不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的】;    】 (:三)国家规定—不得改?变规:划条件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八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 :。。  :   ?(二)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 【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四)标示】拟,用地范围的》一比一千或》者一比?五百现状地形—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第四《十九: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 ,    (》二)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 !     (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 (四)《标示:拟用地范围的一【比一千或者一—比五百?现状:地形:图,。;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现场踏勘核】实建设用地位—置,。和界限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附具规《划,条件及有关》技术:规定:要求 ?     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划拨土地的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通报 《 第五】十条 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涉及用地》性质、?用地范围、用地面】积等调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事?项的还应当》按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在!建设项目《所在地显《著位:置公示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 》。 第五十一条】 自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个人—提出:规划条件《。。之日起二年内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未,划拨、?出让土?。地的或者建设—单位、个人未在【划拨、出让土地上】进行:建,设的该规划》。条件自行失效—   —。  在?规划条件《有效: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前控制性!详,细,规划经依法修改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重新确定》规划:条件并及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 — ,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五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规?划,条件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进行方案设计—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项目还?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     建【筑工:程和:。重要的城市道路、轨!道交通、管线—、桥涵、河道—工程等市政》。工程的设《计方案?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镇人民政府【审查建筑工》程配:套的外网管线设【计方案?应当与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同时—报审 —。   ? 对直?。接关系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建设工程》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经!审查的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予以公—示时间不少》。于十日?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建议》。 》 第五十四条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工程》建设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   【  (二)使用土地!有关:证明文件;》     】(三)?经审:查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 】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对相关手续【。齐全、符合规划条】件及相关规》范要求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五十五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市政工—程建设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二:)市:政工程设计方案;】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   对相关手【续,齐全符合规划条件】及,相关规范《。要求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第五十】六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兴?办,企业、公益事—业建设?乡村公共设施—、集中村民住宅等】工程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     (一)申!请人持项目占用【。土地权?属村庄的村民委员会!意见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的土》地,预审意见、拟—建位置的地形图或】者范围图向占用土】地所在?镇、乡?。人民政府申请乡【。村建设规《划条件镇、乡人民政!府,在,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意见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建?。设用地位置、允【。许,建设范围、建—筑高度等乡村建【设规划条件 !。    (》二)申请人持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占用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的土?地预:审意:见,、本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建设!的意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相关《材料向占用土地所】在镇或者乡人—民政府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  【  : (三?)镇、乡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依据乡《村建设?规划条件《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     (—四,),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第五十七条 【 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申请《新宅基地《建设住宅《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一)申!请人持本村村—民身份证《明和户口本、占用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宅院?总平面?图、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意见等有关—材料向新宅》基地所在镇、乡人】民政府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其】中二层(含二层【。)以:上的住宅还》应当提?供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总平?面图 《   《  (?二)镇、乡》人民政府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三)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第五—十八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首,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 第五?十九:。条 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自己原有的!宅基:地上建设住》宅的应当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不得超出原有宅!基地四至范围不得妨!碍相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并经本村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 — 第》六,十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在网:站、报?刊等:媒体公布规划许可】有关内容  !   属于住宅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预售、》销售场所公布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和【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退让!、绿:地率、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时序公布期》限截止于建》设项目通过规划【条件核实之日 【 第】六,十一条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现场放【线经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机关验线合—。格并依法《取得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 【 : 第六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机关申请》规划:核实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  ?   ?(二)依法取得相】应,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测绘的—竣,。工图等资料; 【 , :    (三)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材料?     】经核:。实符合建设工程规划!条件:的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机关应当!出具规划核实—证明:对未取得规划核实】证明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屋登记等【手续:。 :     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可以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进行规划核!实 : 《 第《。六十三条 分—期实施的建》设工程可《。以分期进行规划【核实建设工程—的分期?实施范围应当—相对:完整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中明确分期》同,步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工程分期实施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应当同时竣》工未同时竣工的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机关】不予:分期核实 》 第五节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规划管理! 第六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因建设?工程施工、堆料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先征求拟占用地!权属:单位或?者个人的意见经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审批 — 《 第《六十:五,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建设单位应当】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工程设《计方案图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一)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 《   《  (二)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实,。施的:; :   》  (三)影—响道路交通、公共安!全、市?容等公共利益的;】 ? ,    (四)侵占!绿地、水面、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活!动场地的; —。     (】五)侵占《电力、通信、人防】、地震观《测、气象观测、防洪!保护区域或者压占】城市地下管线的; !   》  :。。。(六)?。。侵,占,军事用地《的; —  : ,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 第六!十七条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之日前三十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续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 临时建—。筑不得转让》、抵押、改变—使用性质和登记产权!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或者】因城乡规划》建设:需要原?审批机关要求提前终!止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届满之日《或者接到通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工程并》。。清理场地 —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八条? , 市、县(市)人民!政府以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和各类建设活!动的监?督,检查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对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 ,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 ? 《。第六:。。十,九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批准后的建》设工程的基槽—开挖、基础施工、地!面首层和顶》层封:顶、建设工程外装修!、,室外工程和》景观环境设施等建】设过程?进行监管对检查不】合格的?应当责令改》正改:正后经检《查,符合要求《。的方可进《行下一阶段施—工 !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镇乡人民—政,府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 : :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 —  :   上述》机关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 第】七十一条 监—督检查城《乡规划实施情况和处!理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以!外,公众:可以查?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七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一)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的;【 《 ,   (二)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 》 ,。 ,    (三—)未按法定》权限、依据、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 】    — (:四)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 ?    (五)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    (》六)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附具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附具规划条》件内容的《;,。 《    《(七)对《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  —   (八)对【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房》屋权属登记的; 】。     (】。九):在同:意修改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依法采取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 》     【(十)发《现,。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控告后不】及时依法处》理的 】 第七十四—条 非本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本市城乡规划编制!任务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补办备案手—续并纳入信》用档案?管理 【 第七》十五条 《 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申请验线或者经验!线不合格《擅,自建设的由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机关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纳入?重,点监控管理》 :。。。 《 :。第七十六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 前款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包—括下列情形 【   》  (?一)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域、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信设施、】气,象探:测,环,。境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  :   (二)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控制性内容】。的; 《。。   《  (三)》占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用地进行建设的【;  —。   (四》)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 】 :   ?。。 (五)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   《。  前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   (一)拆除违!。法建:设工程?将给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 《   》 , (二)违》法建设工《程与合法建》设工程建为一体【无法拆除《的;   】  (三《)拆:。除,违,法建设工程可—。能影响?相邻建筑安》全的; 《 ?    (四)【拆,除,违法建设工程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没收的其他情形 ! 第【七十七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拆》除 》 第七十【。八,条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作出: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工程或者临时】建,设工程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应【。当向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报告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在实《施强制拆除前发【布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在城【市、镇的规划区外已!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国有建—设,用地上的建设项目依!据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参照本条例!办理规?划手续? ,  《   在《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进行工程!。建设可以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但不得影响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不?得占用?农用地? : 第八十!条 市中心—城区是指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平《区和丰南区的城【区部分市中心城区】范围依据唐山—市总体规划确定【 》 第《八十一条 》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  》   建筑工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筑设施 》     市政!工,程包括城市道—路,、城市排《水和防洪、》城市道路照明—。、轨道交通、市政】类管线、桥梁、涵洞!、河:道工:。程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政设施 — ? 第八十二条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镇,。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时《限,内不能作出》规划许可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八十三条 ! 在规划《区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法建设行!为    !。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进行【建设的; 】    (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     (三!)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满既未申—请延期又不拆—除的 ?     【违,法建:。设工程是指因—违,法,建设行?为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 : 第八?十四:条 未设行政建制!。。的农场?、林场、养殖场场部!及其居民点的规划和!管理参照本条例【。有,关镇、乡、村庄规划!管理:的规定执行 ! 第八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唐山市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涉及规划—管理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