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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唐山市城乡规划条!例 唐【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 ( 第《十九号 )》 , 唐山?市城乡规划》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于2013年3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3【年4月3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唐:山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决定》(,2,。。013年《3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批准唐山市城【。乡规划条例由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 唐山市城乡规划条!例 》 ? ,(,201?2年:10月3《0日唐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1:3年3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修【。改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以及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应当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 —第三条? , 市、县(》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 :   》  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业务》受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与监督 !     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并:确定相应的城乡【规划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工作人员《 :     —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市辖【区或者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在开发!区设:立派出机构负责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赋予—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 , 》第四条 本—市实行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委员—会是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 》  :。 , 城乡规划委员会】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专家和公众】代,表由本级人民—。政府选?聘 :   》  城?乡,规划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审—议制:度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 第【。五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注重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震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提升《社会综合效益 】 , 第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 , ,  :  制定城乡规划】应当编制各类—。专项规划《各类专项规划应【当分:别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 第】七,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兼顾城市综合】防灾需要妥善安排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  市、有关—。县人民政府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加《强,对海岸线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妥!善处理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关【系 : 【第八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给予财—政支持 【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开展城乡规!。划研究提升城乡【科学规划水平 【 》 :第,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理》信息数据《库的建设和管理【促进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 , 第十】。一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进:行, ,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 , 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 【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制度听取公【众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查询有权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镇乡—人民政府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反馈核》查情况或《者处理结《果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 , 第十四《。条 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和修改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 ?  :  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第十五条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可以《单独编?制也:可以与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一同编》制,单独编?制的按照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审批!程序报批 】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统筹城乡发!。展引导和调控县域】村镇的合《理发展与空间布局】。。指,导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 》。 :     》。县级市、区的村【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修!改县域?村镇体系规》。划    】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要求的;  !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的; !     》(三)经评估确需】。修,改,的; ? :  :。  :。 ,(四)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的】。。。其他情形 【     修—改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     】县级市?、区的村《镇体系?规划的修改参照县域!村,镇体系?规划修改的规—定执行 】。 : 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和修改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和修改报《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位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审批前还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     【按照有关规划列【入撤销、迁移范围内!的镇、乡、村庄可以!。不再单独编》制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 —   》  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不再单独编制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纳入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 第!十,八条 《中心城区之》外市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的总体《规划由?其管理机构组织【编制和修改经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市政府派—出机构组织编—制和修改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  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十九条 — 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其编【制和修改、审—批依照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 , 第》二十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各类专】项规划分别》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和修!改,经本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   其他镇—的各专项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和修改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和修改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因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修改或者经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涉及专项规—划系统性或》者,局部重大修》改的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专!项规划依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 ,   法律、法规】对专项规划编—制和修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一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对地下—的交通设施》。、人防设施、公用设!施以及电力》、通讯等各类管网进!行统筹安《排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和《。修改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     》建设用地面》积较:大或者建设》用,地位置重要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按照】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和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定前应当》在项目所在》地予以公告征—询公众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十日 】。 第二】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 第二十【。四条 《。。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点【或者大型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经本级《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 ! ,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城乡规划组织—编制重点地区、【重点项目的城市设】计制定城市》设计导则经本级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 《 ,     城市设!计应当对城》市建筑、公共空间的!形态、布《局和:景观等各要素作【出规定? — 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 : 第二十【七条 ?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 ,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和技术规!定 》 第二十八条! 非本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本市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   ? 依法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向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一节 】 一:。般,规定 第三十条】 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进行 !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 —。 , 《第三十二《条, 自然保》护区、城市水—源,地、风景名胜—区等区域的规—划、建设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取得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许可 】 第三十三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在国?。。家级、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在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在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 : : 第三十四条 !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旧?城区改造年》度计:划确定改《造范围、《界线:并及时公布实施 】   》  纳入当年改【造计划范围》内的产?。权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扩【建,建设项目;确需【改建的?不得增加《建筑:面积并取得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许可— 】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包【含地下工程的应当与!地上工程同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单独建设的》地,下交通?、商业、仓储—、能源、通》信、:管线、人防工程等建!设项目应当》取得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许可 ! 《 第三十六条 【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当地的》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应当!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规范、》规定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选址意见书—一年内未办》理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用地批准文件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施《工许可证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延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原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经》批准可延《期一年 ! :第三十八《条 ?居,住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关技《术规:定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并《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审批、同【步竣工、同步进行规!划核实确《需分期实《施,的,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应当相》对完整? — 第?三十九条 商业中!心、会展《中心、旅客集散【中心、物《流中心、体育场【馆、居住区》。、医院、学校等对】城市:。交通可能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对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要求的【。应当进行调整 【。 :。     》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应当进行【其他论证或者评估的!从其规定 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 》 第四十条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  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向】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位于市城市—规,划区之外的建—。设项目?应,当经:项目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向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 第?四十:一条 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 , ,(一)建设项目选】址申请; —     (二】)批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以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类建设项目的拟报!批的项目申请报告】以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  :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文件;《 :   《  (四)标—明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 】     (【五,)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材料 !   ?  使用拟选址用地!对城市?和乡:村,安全、周边环—境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进行】论证 【 第《四十二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城乡!规划和有关技—术规定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城乡—规划要求可以组织】现场踏勘审查—建设项目选址方【。案, ,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出:让用地的规划条件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 【    — 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地块【。的位置、范》围,。和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需要【配置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内【容 :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 — 第:。四十四条 —国,有土地依法转让时应!当,附具原规划条—件原:有规划条件所依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依法—修改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重新提出规划条件】没有: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依法转让】前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 第四【十五:。条 改建、扩【建项:目,所,涉及原有用地没有】规划条件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并将确定的—规划条?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 》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规划条件因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应当经原出【具规划条件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    (一—)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说明变—。更的内容《和理由?;  —   (二)对【变更内容进行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后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必要时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    》 涉及容积》率,调整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四十七条 】 变更规划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     —(一)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不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的; 》     —(三)国家规定不得!改变规划《条件的?其他情形 ! , 第四十八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    《(二)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 《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四【)标示拟用地范【围的一比《。一,。千或者一比五百现】状地形图;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第四?十九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     (二【)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 :  《   (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  (四)标示拟】用地范围的一比一】千或者一比五百【现状地形《图; 《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现场踏勘核实建设用!地位置和界》限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附具规【划条件及有》关技术规定要求【 ?     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划:拨,。土地的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通报】 — :第五:十条 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涉及用】地性质、用地范【围、用地面积等【调,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事【。项的:还应当按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在建设项】目所在地《。显著位置公示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 ! 》第五十一条 自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个人【提出规划《条件之?日起二年内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未】划拨、出让土地【的或者?。建设单位、个人未在!划拨、出让土地上进!行建设的该规划【条件自行失效—。 《    在规划条】件有效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前控【制性详细规划经依】法,修改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重新确定规划条件并!及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 ,。 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五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第五十》三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规】划,条件: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进行方案设计—。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项目—还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     建筑】工,程和重要《的,城市道路《、轨道交通》、,。管线、桥涵、河道工!程等市政工程的设计!方案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镇人】民政府审《查建筑工程》配套的外网管—线设计方案应当【。与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同时报审  !。   对直》接关系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建设【工程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经!。审查的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予—以公示时《。间不少于十日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建!议 《 第—五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工》程建设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 —   ?  (二)使用土地!有,关证:明文件; 】    (三—)经审查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对相关手《续,齐全:、符:合规划条件及相关】规范要求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 第五十》五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市,政工程建设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 (:二)市政《。工程设计方案;【 :。 :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对相】关手续齐《全符合规划条件及】相关规范要求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六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兴!办企业?、公益事业建设【乡村公?共,设施:。、集中村民住—宅等:工程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一):申请人持项目—占用土?地权属村庄的村民委!员会意见《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的土地【预,审意见、拟建位置】的地形图或者范【围,。图向占用土地所【在镇、乡人》民政府申请》乡村建设规划条【件镇、乡人民政府在!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意见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建设用!地位置、允许建【设范围、建》筑高度等乡》村建设规划条件 】     (】二):申请:人持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占用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的土地预审!意见、本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建设的意《。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相关材料—向占用土地所—在镇:。或者:乡人民政府》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 ?  :   (《三)镇、乡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依据乡村建—设规划条《件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四)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第五十!七条 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申请《新宅基?地建:设住宅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一):申请:人持本村《村民身份证明和户口!本、占用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宅院总》。平面图、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意见等有—关材料向新》宅基地所《在镇:、乡:人民政府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其中二层《(含二层《)以上的住宅—还应当提供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总平面图 】    《(二:)镇、乡人民政府】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     (三)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第五十八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首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第】。五十九条 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自【己原有的宅》基地上建《设,住宅的应当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不得》超出原有宅基地四】至范围不《得妨:。碍相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并经《本村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 】 第六十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在网站?、报刊等媒体—公布规划许可有关内!容 《   ?  属于住宅—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预售、销售—场所公布《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和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退!让、绿地率、—。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时序公布期限【。截止于建《设,项目通过规划条【件核实之日 — ?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现场放线!经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机关验线》。合格并依法取得【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 ! 第六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机关申请规划核】实并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     (二)!依,法取得相应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测绘的!竣工图?等资料; — : ,   (三)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材料 —  《   经核实符合建!设工:程规:划条件的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机【关应:。当出具?规,划核实?证,明对未取得》规划核实证明—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屋登记等手续 【     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可以: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进行规—。划核实 ! 第?六十三条 分期【实施的建设工程【可以分期《进,行规划核实建设工】程的分期实施—范围:应,当相对完整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中—明确分期同步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工程分期实施!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应当同时竣工未同】。时竣工的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机关不予《分期核实《 第五节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规划管!理, , 第:。六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因建设工》程施工、堆料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先征:。。。求拟:占,用地权属单位或者个!人的意见经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十五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建《设单位应当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工程:设计:方案图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    ! ,(,二)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实:施的:; ? :  :  (三)影响道】路,交通、?公共安全、》市容等?公,共利益的; 】     (四)】侵占绿地《、水面、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活动场地的】;    】 (五)侵》占电力、通信、【人防、地震观测【、气:象观测、防》洪保护区域或—者压:占,城市地下管线的;】  》   (六)—侵占军事用地的【; :。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 《 第六?十七条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之日前三《十,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续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建筑不得转让、【。。抵押、改变使用性质!和登记产权》   —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或者?。因城乡规《划建设需《要原审批机关—要求提?。前终止?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届满之日或者接到】通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工:程并清理场地—。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八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以《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和各类—建设活动的监督检查!。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对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 :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 ,。 , 《 第:六十九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批准后的】建设工程的基槽开挖!、基础施工、地面】。首层和?顶,层封顶、建设—工程外装《修、室外工》。程和景观环》境,设施等建设过程进行!监管对检查不合【格的应当责令改【正改正?。后,经检查符合要—求,的方可?进行下一阶段施【工 《 《 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镇乡人?民政府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   《。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   !  上?。述机关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 第?七十一条《 监督?检查:。城乡规?划实施情况和处【理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以外公众【可以查阅 — 第五章 》。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七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一)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的】; 《    《 (二)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 《    》 (三)《未按法?。定权限、依据—、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 —     (四!)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   》  (五)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   ? (六)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附具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附具《规,划条件内容的;【    【 (七)《对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     !(八)对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房屋权属登记的;】     】(九)在同》意修:改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依法采取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 》  ? ,  (?十)发现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控告后不及!时依法处理的 】。 第七十!四条 非本—。。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本,市,城乡规划《编制任务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补办备【案,手,续并纳入信用档案管!理 !第七:十五条 》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申,。请验线或者经验线】不合格擅《自建设的由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机关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纳入重点—监控管理 【 》第七十六条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  前款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包,括下列?情形 【    (一)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域、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信设施、气象探【测环境?。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   (二》。)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控制性】内容的; — ,     (—三)占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用地进《行建设的; 】     (四)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 !    》。 (五)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 前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   (《一)拆除违法建设工!程将给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 》  : ,。 (二?)违法?建设工程与合—法建设工程建为一体!无法拆除的; !     (三)】。拆除违法建设工【程可能影响相邻【建筑安全的; 【    — (四)拆除违法】建设工程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没收【的其:他情:形 【 第七十》七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拆除 】。 第七《十八条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作出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工程或者临时建】设,工程: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应当向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报告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在实施强制拆】除前发布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第六章 附 则! : 第七十九条 在!。。城市、镇的》规划区外已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国有建设!。用地上的建》设项目?依据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参照本条例办!理规划手续 【 :   ? 在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进行工程建【设可以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但—不得影响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不【得,占用农用地 】 第八十】。条 市中心城【区是指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平区和丰南—区的城区部分市【中心城区《范,围依:据唐山市总体规【划确定 — ,。 ?。 第八?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  !   建筑》工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筑设施 》    》 市政工程包括城市!道,。。路、城?市排水和《防洪、城市道—。路照:明,、轨道交《通、市政类管线、】桥梁、涵《洞、河道《工程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政设施 】 第《八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镇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时限《内不能?作出规划许可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八十三条 【在规划区《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法建设行为 !。   《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进行?建设的;《  》   (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  :(三)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满—既未申?请延期又不拆—除的    ! 违法建设工程是指!因违法建设行为【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 【第八十四条 — 未设行政建—制的农场《、林场?、养殖场场部及其】居民点?的规划和管理参【照本条例有关镇、】乡、村庄规划—管理的规定执行【 —。 第八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唐】山市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涉:及规划管理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