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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城乡规划—条例 《 唐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 第:十九号 ) 【唐山市城乡规划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于20?13年3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3!年4:月3日?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唐山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决定!(,2013《年3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批准!。唐,山市城乡规划条例】由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唐山:市城乡规划条例 】 (】201?2,年10月30—。日,唐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13年3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修改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以及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应当—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 《 第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 【     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业务受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与《监督   】  :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并确定相应【。的城乡规划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工作!。人员   】  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市辖区?或者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在开发区设立!派出机?构负责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赋—予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 —第四条 本市实行!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委员【会是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  】   城《乡规划?委,员会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专家和【公众:代,表由本级《人民政府选聘 】    》 城乡规划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审议》制,度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第!五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注重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震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提升社?会综合效益 】。 第—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     制定城乡!规划应?当编:制各:类,专项规划各类专【项规划应当分—别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 ?第七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兼顾城—市综合防《灾需要妥善安排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   市、有—。关,县,人民政?府,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加【强对海岸线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妥善处理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关系 】 ? , :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给予财?政支持 】 第九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开展城乡—规划研究提升—城乡科学规划—水平 】。。 第十条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理信息数据—库的建设和管—理促进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 第十一【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进行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 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 【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制度?听取公众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查询有》。权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镇乡人民政府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反!。馈核查情况或—者处理结果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四】条 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和修改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     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 第十五条 !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可:以单独编制也可以】与,。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一同编制单》独编:制的按照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审批程序【报批    !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统筹城乡—发展引导和》调控县域村镇—的合理发展与空间布!局指导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   】  县级市、区【的村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 《 ,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修】改县域村镇体—系规划?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要求的; 】  ?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的; ! :。     (三【)经评估确需修改的!;   【  (四)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的其》他情形   !  修改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 !    》 ,县级:市、区的村》镇体系规《划的修改参照县域】村镇体?系规划修改的—规定执行 》 【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和修改?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   《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和修改?。报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位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审批前还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   按照有关规】划列入撤销、迁移】范围内的镇、乡【、村庄可以不再单】。独编制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 【   ?  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不再单独编—制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纳入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 【 ?。 第十八条》 , 中心城区之外市】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的总体规划由其【。管,理,机构组织编制和【修改:经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市政府》派,出机构组织编—制和修改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十【九,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其编制》和修改、审批依【照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第【二十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各类专项》规划分别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和修!改经:。本,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   其他镇的各】专项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和修改《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和修改】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因》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修?改或者经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涉及—专项规划《系统性或《。者局部重大修改的】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专?项规划依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   》  法律、》。法规对专项规划【编制和修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一: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    》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对《。地下的?交通设施、》人防设施、公—。用设施?以及电力、》通讯等各类管网进行!统,筹,安排  【 ,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 ,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和修改《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     建设用地!面积较大或者建【设用地位置重要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按照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和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定—前应:当在项目所在地予以!公告征询公》。众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十《日 》。 《第二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点或者大型!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经—本级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 , 第二!十五条 《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城乡】规划组织编制—重点地区《、重点项目的—城市设计制定—城市设计导则经本级!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 !  :  城市设计应当对!。城市:建筑、公共空—间,的形态、布局和【景观等各要素作出规!定 !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 》第二:十七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 ,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和技术!规定 ! 第二十《八条: 非本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本市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   《  :依,法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向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条 《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进行 【。 :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 — —第三十二条 【自,然保:护区、城市》水源地、风景名胜】。。区等区域的规划、建!设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取【得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许可 — ? :第三十三条 —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在国家级、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在《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在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旧!城区改造《年,度计划?确定改造范围、界线!并及时公布》实施: ?     纳—入当年?改造计划范围内的】产权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扩建建设项—目,;,确需改建的》不得增加建筑面【积并取得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许可:。 】第三十五条》 , ,建设项目包含地【。下工程?的,应当与地上工—程同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单独建设的地【下,交通、?。商,业、:仓储、能源》、通信、管线、人防!工程等建设项目应】当取得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许?可 》 : ,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当地的!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应!当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规范、规定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选址意?见书一年内未办理】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用地批准—文件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施工许可证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延》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原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经批准可延期一【年, , : , 第》三十八条 —居住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关!技术规定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并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审【批、:同,步竣工、同步—进行规划核实确【需分期实施的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应当相对完!整 《。 第三十】九条 《商业:中心、会展中—心,。、,旅客集散《中心:、物流中心、体育场!馆,、居住区、医院【、学校等对》城市交通可能—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对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要求—的应当进《。行调整 》     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应当进行—其他论证《或者评估的从其【规定 ? ,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 】 第四十条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  :   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向:。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位于市】。。城市规划区之外的】。。。建设:项目应当经项目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向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 , 第四?十一:条 :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建设—项目选址申请;【 :     (二】。)批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以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类建设项目的—拟报批的项目—申请报告以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文件》;    】 (四)标明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 】  :   ?。。(,五)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材料 —     使】。用拟选址用地对城】市,和乡村安全、周边】环,境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进行论证 》 《。 第四十二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城乡规划和有【。关技术规《定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城乡规划要求—可以组织现场踏勘审!查建设项目选址【方案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出》让用地的规划条件】。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 】。     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地块的《位置、范围》和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需要?配置: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内容【    【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 第四十四条— 国?有,土地依法转》让时:应当附具原规划条】件原有规划条—件所:依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依法:修,改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重!新提:出规划条件没有【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依法转—让前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 第四!。十五条 改—建、扩建项目所【。涉及原有《用,地没:有规划?条,件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并将确定的【规划条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 】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规,划条件因《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应当经原出具规!划条件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  ?   (一)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说明—。变更的内《。容和理由; 【 : ,  : (二)对变—。更内容进行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后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必要时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  : 涉:及容积?率调整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 【第四十七条 变更!规划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   (一)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     (【。二)不?。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的; 】     (】三):国家规定不得改【变规:划条件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八?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     (二!。)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    【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四,。)标示拟用地范围的!一,比一千?或者一比《五百:。现状地形图》;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第四十九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    《 (二)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 ?     (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四)!标示:拟用地范围》。的一比?一千或者一》比五百现状地形【图;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现!场踏勘核实建—设用地位置和界限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附具规划条件及】有关技术规定要求】 :   《  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划》拨土:地的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通报《 : 第五十!条 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涉及用》。地性质、用》地范围、用地—面积等?调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事项的还应当按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在建设项】目,所在地显著》位置公示《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 : 第五十!。一条 ?自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个人提出规》划条件之《日起二?年内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未划?拨、出让土地的或者!建设单位、》个人未在划拨、出】让土地?上进行建设的该规划!条件:自,行失:效 》    《在,规划:条件有效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前控制性【详细规划经》依,。。法修改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重,新确定规划条件并及!。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 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五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五十三!条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规?。划条件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进:行方案设计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项目还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   建筑工程和重!要的城市道路—、轨道交《通、管线、桥涵、河!道,工程:等市政?工程的设计》方,案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镇人?民政府审查建筑【工,程配:。套的外网管线设计方!案,应当与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同时报审! ?     对直接】关系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建设》工程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经审查的【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予以】。公示:时间:不少:。。于十日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建议 — 第】五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工程建设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 !    (二)使】用土地有关证明文件!; ? :    (三)经审!查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对相关?手续齐全、符—合,规划条件及》相关规范要求—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第五》十五:。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市政工程建设】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   (二)市政工!程,设计:。方案; 《。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对!。。。相关手续《齐全符合规划条件】及相关规范要求【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第五十六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兴办《企业、公益事业【建设乡村公共设施、!集中:村民住?宅等工程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一)《申请:人持项目占用—土地权?属村庄的村民委【员会意见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的土地预审意见、!拟建位?置的地形图》或者范围图向占用】土地所在镇》、乡人民政》府申请乡村建设规划!。条,件镇、乡人民政【府在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意见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建设用地【位置:、允许建设范围【、建筑高度》等,乡村建设规划—条件: ,   》  (二)申请【人持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占用!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的土【地预审意见、—本,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建设的意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相】关材:料向占用土地所在镇!或者乡?人民政府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   !。 , (三)镇》、乡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依—据乡村建设》规划:条件: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    — (四)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第】五十七条《 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申请新宅】基地建设住宅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一—。。)申请人持本村村民!。身份证明《和户口本、》占用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宅院总平面图、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意见等【有关材料《向,新,宅基地所在镇、【乡人民政府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其中二层(【含二层)以上—的住宅还应》当提供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总平面图》 《    《(二)?镇、乡人民政府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   ?  (?三):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 , 第?五十八?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首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 第五十九条【 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自己原有—的宅基地上建设住宅!的应当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不得超—出原有?宅基:地四至范围不—得妨:碍相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并经本村】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 — 第六十》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在网】站、报刊等媒体【公布规?划许可?有,关内容 《     【属于:。住宅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预售、—销售场?所公布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和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退让、绿地【率,、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时序公【布期限截《止于建设项》目通过规划条件【核实之日 》 :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现《场放:线经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机关验?线合:格并依?法取得?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 》 第六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机关申请规》。划核实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 , (二?)依法取得相应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测绘:的竣工图等资—料; —    (三)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材料 ! ,  ?  : 经核实符合建设】工程:规划条?。件的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机关应当出具规【划核实证明对未取】得规:划核实证明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屋—登,记等手续 【    《 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可,以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进行规】划核实 】 : 第六十三条 分期!实施的?建设工程可以分期进!行规:划核实建设工程【的分期实《施范围应当相—对完整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中《。明确分期同》步,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工程分期【实施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应当同时竣工【未同时竣工的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机关不予分》期核实 第五节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规划管《理 : 第六?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因?建设:。工程:施工、?堆料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先征求】拟占用地权属单位】或者个人的意见经】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十五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建设单位应当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工程设计方案图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 :。 《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一)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  !   (二)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实施的】。;   【  (三)影响【道路交通、公共安】全、市容等公共利】益的; 【 , ,  (四《。),。侵占绿地《、水面、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活动场《地的:;,。 ?。 ,    (五)侵占!电,力、通信、》。人防、?地震观?测、气象观测、防洪!保护区域《或者压?占城市地下管—线,。的; 《 :    (六—)侵占军事用地的】;  —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 第六!十七条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之日前【三十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续【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 临时建筑—不得:。转让、抵押、改变】使,。用性质和登记—产权  【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或者因【城,乡规划建设需要【原审批机《关要求提前》终止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届满之】日或者接到通—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工程并】清,。理场地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八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以?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和各类建》设活动的监督检【查 ?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对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 《 , 第六十九—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批:。准后的建设工程【。的基槽开挖》、基础施工》、地面首《层和顶层封顶、建设!工程外?装,修、室外《工程和?景观环境设施等建】设过程进行监管【对检查不合格的应当!责令:改正改正后经检【查符:合要:求的方?。可进:行下一阶段施工【 ? 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镇乡人—民政府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    》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 ,    —。 ,上述:机,关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 第七十—一,条 监督检》查城乡规划》实施情况和处—理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以:外,公众可?以查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七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七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一)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的—; 》    (二)【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 】 ,   (三》)未按法定权—限、依据、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 】     (四)!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     (五!)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 ,   ? (六?)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附具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附具规划条】件内容的; 【     (七)!对,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 】     (八)对!。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房屋:权,属登记?的; 》     》(九:),在同意?修改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依法采取!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 ? :     (—十)发现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控告《后不及时依法处【理的 【 ?第七十四条 非】本,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本市城乡规—。划编制任务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补办备案【手,续并纳入信用档案管!理 — 第七十五【条 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申请验线或者!经验线不合格擅自建!设的由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机关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纳入重点监【控管:理 !第七十六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前款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包括下列情》形 《 ,     (一)】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域、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信设施、气象探!测环境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   《。  (二)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控制性内容—的; 《 :。  :  (三《)占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用地进行《建,设的; 》。 ,     (—四)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 : ,  : ,  (五)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 ,   前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    (一)拆】除违法建设工程将】给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  【   (《二)违?法建设?工程:与,合法建?设工程建为一体无法!拆除的;《   —  (三)拆除违】法建设工程可能影响!相邻建筑安全的; !     (】四)拆除违法建设】工程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 ,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没收的其他!。情形: 》 第七十—七,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拆:除 】 第七十八条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作出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工程或者临时】建设工程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应当向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报告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在实施强制【拆除前?发布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第—六章: 附 则 】 第七十九条 】在,城市、镇的规划区外!已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国有!建设用地上的建【。设项目依据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参照本条》例办:理规划手续》 ,     在】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进,行工程建设可以【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但》。不得:影响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不得占用农—用地: 】第八十条 市中】。心城区是指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平区和丰南区的【城区部分市》中,心城区范围依据【唐,山市总体《规划确定 ! 第八十一条 !。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     !建筑工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筑设施 —。     【市,政工程?包括城?市道路、城市排水】和防:洪、城市道》路照明、轨道—交通、?。市政类?。管线、桥梁、涵洞、!河道工程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政设施 ! 第八十二条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镇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时限内不能作出【规划许可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八,十三条 《 在规划区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法【建设行为 》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进行建设的; !   ?  (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   》  (?三,)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满既—未申请延期又—不拆除的 —   《  违?法建设工程是指因违!法建设行《为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八十四条 【未设行政建制的【农场、?林,场、养殖场场部及其!居民点?。的规划和管理参照】。本条例有《。关镇、乡、村庄规划!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唐山市》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涉及规划管理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