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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山市城《乡规划条例》 ,。 唐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 第十!九号 ) —唐山市城乡》规划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于20《13年3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3年4月》3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唐—山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决】定,(201《3年3?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批》准唐:山市城乡规划条例】由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 唐山市城乡规】划条例? ? , , : (2012年【。10月30日唐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1】3,年3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修改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以及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  :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应,当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 第》三条 ? 市、县《(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  【   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业务受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与监督 》     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并确定相应—的城乡?规划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工作人!员 : ,   《  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市辖区或者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在开发区—设,立派出机构负责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赋予《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 《 第四?条 本《市实行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委员会是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 !     【城乡规划委员会【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专家和公众代表由!本级人民政府—选聘  【   城乡规划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审议:制度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 , 第五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注重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震?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提升社会】综合效?益 !第,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     —制定城乡规划应当编!制各:类专项规划各类专】项规划应《当分别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第七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兼顾城市综合】防灾需要《妥善安?。排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  :   市《、有关县人民政【府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加强对海—岸线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妥善处理—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关系 【 : ,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给予】财政支持《 ,。 —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开展城乡《规划:研究提?。升,。城乡科学规划—水平 ! 第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理信息数【据库的建设和管【理促进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 【第,十,一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进行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 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 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制《度听:取公众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查询有权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镇,乡人民?政府: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反馈核查情况或者!处理结果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 第十四条 【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和!修改: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     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 第十五条 !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可以单独编!制也可以《与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一同编制《。单独编制的》按照: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审批程序!报批 ?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统筹城乡发—展,。引导:和调控县域村—镇的:合理发展与空—间布局指导》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 ?     【县级市、区的村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修改县域村镇】体系规划 》 :  :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要】。求的:; : :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的;  【 ,  (三)经评估】确需修改的; 【 ? ,   (四)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的其他【情形    ! 修改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    【 县级?。市,、区的村镇》体系规划的修改【参照县域村》镇体系规《。划修:改的规定执行 ! : ,。 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和修改【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  :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和修—改报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位!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审批!前还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   按照有关【规划列入撤销、【迁移范?围内的镇《、,乡、村庄可》以不:再单独编制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   】  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不:再单独编制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纳入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 ! ? , : 第十八条 中】心城区之《外市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的总体规划由其】管理机构组织编【制和修改经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市!政,府派出机构组织编】制和修改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十!。九条 ? ,。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其编制和修改、!审批依照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 ?第二:。十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各类专项规》划分别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和修改经本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 其他镇的各—专项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和修改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和修》改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因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修改《或者经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涉及专!项规划系统性—或者局部重大修改】的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专项规划依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    法律—、法规对专》项规划编制和修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一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 ,  :。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对地下的《交通设施、人防设】施、:公用设施《以及电力、》通讯等各类管网进】。行统筹安排》   —。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 ? 第二十二条 【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和修改】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   建设用—地面积较大》或者建设用地位【置重要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按照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和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定前应当》在项目所在地予以公!告征询公众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十日 ! : 第二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 ,。 , 第二?十四条 《 ,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点或—者大型?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经》本级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 【 : ?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城乡规划】组织编制重点地区、!重点项?目的:城市:设计制定城市—设计导则经本级【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 —    城》市设计?应,当对城市建筑、【公共空间的形态【、,布局和景观等各要】素作出规定 — 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 第二—十七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和技术规定【 — 第二十八条 】。 非本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本市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     依法】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向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条 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进行 】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 》 第三十【。二条 ? 自然保护》区、城市水源地、风!景名:胜区等区域》的规划、《建设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取得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许可》。 《 , 第三十—三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在国》家级、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在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在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 《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旧城区改造!年度计划确定改造】范围、界线并—及时公布《实施 — ,。   纳入当年改】造计划范围内的产】权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扩建】建设:项目;?确需改建的不—得增加?建,筑面积并取得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许可 ? 【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包含地!下工程的应当—与地上工程同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单独建设】。的地下交通、商业】。、仓储、能》源,、通信、管线、人】防工程等建设项目应!当取得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许可 】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当地的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应【当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规范—、,规定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选址:意见书一年内未办】理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用地】批准文件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施工许可证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延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原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经批准可延期】一年: , : 第三十八!条 居住》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关技术规定【。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并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审】批、同步竣工—、同步进行规—划核实确需分期【实施:的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应当相对完整 ! ?。 第三十九条 !商业中心、会展中心!、旅客集散中心、】物流中心、》体育场馆、居住区】。、医院、学校—等对城市交通可能】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对: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要:求的应当进行—调,整  —   ?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应当进】行其他?。论证或者评估—的从:。其规:定 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 第四十条【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    》。 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向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位于市城》市,规划区之外》的建设项《目应当经项》目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向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第四十一条 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建设项目《。选址:申请; 【    (二)批】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以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类建?设项:目的拟?。报批的项《目申:请报告以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文件; 》 : , ,。   (四)—标明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 !     (五!)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材料 《     使用!拟选址?用地对城《市和乡村安全、周边!环境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进行论》证 》。 , , :第,四十:二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城?乡规划和有》。关技术?规,定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城乡?规划要求《可以组?织现场踏勘审查【建,设,项目选址方案 【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 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出让用?地的规划条件—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  —   ?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地【块的位置、范—围,和,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需】要配置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内容 【 ,   《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 《 第四十四条 】 国有土地依—法转让时《应,当附具原规划条【件原:有规:划条件所依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依法修改》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重新提》出规划条件》没有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依法转《让前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五条 改建】、扩建项目所—涉及:原有用?地没有规划条件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并将确定【。的规划条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 【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规划条—件因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应当》经,原出具规划条件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 : ,     (一【)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说?明变更的《内容和?理由;? , :     (二【)对变更《内容进行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后!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必要时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     涉及【容积率调整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四》十七条 《 变:更规划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   ? (一)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  ?   (二)不【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的;—  》  : ,(三)国《家规定不得改变规划!条件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八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 (二)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 】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  (四)标示拟】。用地范围的一—比一千或者》一比五百现状地形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四十:九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 ,  (二《)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  —   ?(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四—)标示拟用地范围】的一比一《千或:者一比?五百现状地》。形图;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现:场踏勘核实建设【。。用地位置《和界限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附具规划条【件及有关技术规定】要求 》     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划!拨土地的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通报 — 第五十!条 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涉及用地性!质、用地范围、用】地面积?等调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事项的还应当】按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在建设】项目:。所在地显著》位置公示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 — 第五十一【条 自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个:人提出?规划条?件之:日起二年《内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未划拨?、出让土《地的或者建》设单位?、,个,人未在划拨》、出:。让,土地上进行》建设:的该规?划条件自行失—效   【  在规划条件有效!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前控制性详》细规划?经依法修改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重新确定规】。划条件?并及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 》 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五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五十】三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规划条件】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进行方案》设计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项—目,。还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   建筑工程和重!要的城市道路—、轨道交通、—管线:。、桥涵、河道工【程等市?政工程的设计—方案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镇人民政府审—查,建筑工?程,配套的?。外网管线设计方【案应当?与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同时》报审 —    对直接关系!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建设工】程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经审?查的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予以公示!。。时间不少于》十日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建议》 — 第五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工《程建设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 《     (【二,)使用土地有关证明!文件;?。 《    (三)经审!。查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对相关手》续齐全、《符合:规划条件及相—关规范要求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第五十五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市政工程建设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 :     (—二)市政工程设计方!案; 》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对【相关手续《齐全符合规划条件】及,相关规范《要求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第【五十六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兴办企业、公益事】业建设?乡村公?共设施、《集中村民住宅等工程!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一)申请人—持项目占用土地【权属村庄的村民委员!会意见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的土地!预审意见、》拟建:位置:的地:形图或者范围图向】占用土地所在镇、】乡人民政府申请【乡村建设规》划条:件镇、乡人民政【府在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意见》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建设用《地位置、允》许建设范围、—建筑高度等》乡村建设规划条件】    【 ,(二)申请人—持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占用: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的土地!预审意见、本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建设的】意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相关】材料:向占用土地所在镇】。或者乡人民政府【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 】 ,     (【三,。)镇、?乡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依据乡村建!。设规划条件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四)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第》五十七?条 ?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申请【新宅基地《建设住宅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一):。申请人持《本,村村民?身份证明《和,户口:本、占用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宅院总平面!图、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意见等》有关材料向》新宅基地《所在镇、乡》。人民政?府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其中—二层(含二层)【以上的住宅还应当提!供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总,。平面图 》  ?   (二》)镇、乡人民政府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   《  (?三)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第?五十八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首: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第五【十九条? 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自?己原有的宅基地上】建设住宅的应当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不—得超出原有宅—基地四至《范围:不得妨碍《相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并经本村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 — 【第六十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在网站、报刊等【媒体公布规划—许可:有关内容  !   属于》住宅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预售、销售】场所公布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和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退让、绿地率、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时序:公布期限截止于建设!项目通过《规划条?件核实之日》 《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现场放线经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机关:验线合格并》依法取得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 ? ? 第六》。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机关申—请规划核《实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     (【二,)依法取得》相应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测—绘的竣工图等资料】;   【  (三)》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材料 【     经】核实符合建设—工程规?。划,条件的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机关—应当出?具规划核实证明【对未取得规划核【实证明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屋登记等手!续 》    《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可以】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进行规划—核实 》 第六十】三条 分《期实:施的建设工程可以分!期进行?。。规划核实建设—工程的分期实—施范围?。应当相对完整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中明》。确分期同步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工程分期实》施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应当同时竣】工未同时竣》工的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机关不《予分期核《实, 第五节》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规,划管理 第六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因《建设工程施工—、堆料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先征求拟》占,用地权属单位或者】个,人的意见经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审批 !。 — 第六十五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建设单《位应当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工程设—计方案?图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    【 (二)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实《施,的; —    (三—)影响道路交—通、公?共安全、市容等公共!利益的; 》 ?。   ? (四?)侵占绿地》、,水面:、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活动场地的; !    — (五)侵占电【力、通信、人防、地!震观测、《气象观测、防—洪保护区域或者【压占城市《地下管线的》; 《   ?  :。(六:)侵占军事用—地的; —  :。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 第】六十七条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之日前三十—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续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建筑不得转让、】抵押、改变使用性】质和登记《产,权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或者因城!乡规划建《设需要原审批机关要!求提前终止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届满?之日或者《。接到通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工程并清理场【地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八【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以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和【各类建设活动的监】督检查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对》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 ? 第六十九》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批准后的】建设工程《的基槽?开挖、基础施工、】地面首层和顶层封顶!、建设工程外装【修、室外工》程和景观环》境设施等建设过【程进行?监管对检查》不合格的《应当责令改正—改正后经检》查符合要求的方【。可进行下一》阶段施工《 — :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镇乡人》民政府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 ,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    】 上述机关》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 第七十一》条 监?督检查城乡规划【实施情况和处理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以外—。公众可以《查,。阅 第五章 】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七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一《)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的; 》   ?  (二)》。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 !     (三)!未按法定权限、依】据,、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 !    (四)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 ,  (五)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     —(六)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附具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附》具规划条《件,内容的;《     (!七):对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 :    — (八)对》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房:屋权属登记的—; : ?    (九)在】。同意修改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依法采取】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 》    《(十)发现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控告后—不及时依法处理【的 : : 第七十四!条 非《本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本市城乡【规划编制任》。务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补办备案手续并!纳入:信用档案《管理 》 《 第七十五条 【 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申请验【线或者经验线不合】格,擅自建设的由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机,关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纳入重点监控管】理 】 第七十六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  前款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包【括,下列情形 】     (—一)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域,、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信设施、气【象,探测环境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  :  (二)》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控制性内容】的;    ! (三)占》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用地】进行建设《的; 》    《 (四)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 —     (五【)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   前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 ,     (一!)拆除违法建—。设工:程将给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 》     》(二:)违法?建设工程与合法建设!工程建?为一体?无法拆除的; !     (—三)拆除《违法建设工程可能影!响相邻建筑安全的;!     (!四)拆除违法建设】。工程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 ,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没《收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七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拆除 !。。。 第七十《八条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作出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工程或者临时】建,设工程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应当向—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报告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在实施强《。制拆除前发布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第六章— , ,附 则 》 第七《十九条 在城市、!镇,的规划区外已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国有建》。设用地上《的建:设项目?依,据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参照本条例办【理规划手续 —  《   在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进行工程建设!可以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但不得影响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不得占用农用地 】 【第八十条 市【。中心城区是指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平区】和丰:南区:的城区部分市中心城!区范围依据唐山【市总体规划确定 ! 《。 , ,第八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  !   ?建筑工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筑设【施 》  :  市政工程包【括,城市道路、城市【排水和防洪》、城:市,道路照明《、轨道交通、市【政类管线、桥—梁、涵洞、河道【工程: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政设施 【。 第八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镇《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时!限内:不,能作出规划许可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八十三条 在】规划区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法建!设行为 》 :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进行建设的;【 ,。     【(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 (三)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满【既,未申请延期又不【拆除的? :  ?  :。 违法建设》工程是指因违法【建设行为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 : 《 第八十四》。条, 未设行政建制】的农场、林场、【养殖场场部》及其居民点的规【划和:管理参照本条例【。有关镇、乡、村庄】规划管?。理的规定执》。行 【 第八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唐山市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涉及规》划管理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