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唐山市城乡规划】条例
唐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 》第十九号 )—
唐山市城乡【规划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于20》13年3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
2013年4】月3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唐山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决定(201—3年:3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批《准唐山市城》。乡规划条例由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
唐山市城乡规!。。划条例?
,
《
(《2012年10【月30?日,唐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13》年3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修改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以《及,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
—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应当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
,
: 第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
— 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业务受【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与监督
《
《 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并确:定相应的城》乡规划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工作人员
】
— 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市辖区—。。。或者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在开发】区设:。立派:出机构?。负责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赋予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
第》四条: 本市实行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委员会是【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
— , , 《城乡规划委》员会: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专家】和公:众代表由《本级人民政府选【聘
】 城乡?规划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审议》制,度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 第?五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注重》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震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提升社!。会综合效《益
》
: 第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 制定】城乡规?划应当编制各类专项!规划各?类专项规划应当分别!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 第七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兼:顾城市综《合,防灾:需要妥善安》。排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 市、有关【。县人民政府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加?强,对,海岸线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妥善处理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关系
—
《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给予财政》支持
【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开展城乡】规划研究提》升城乡科学规—划水平
! 第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理信息数【据库的建设和管【理促进?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
《第十一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进行
》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 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
》 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制度听取公【众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查:询有权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镇乡人!民政府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反馈核查情况—或者:。处理结果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
第十四条 【 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和》修改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 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第十五!条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可以单【独编:制也可以与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一同编!制单独编制》的按照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审批程序报批
!
?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统筹城—乡发展引《导和调控县域村镇的!合理:发展与空间布—局指导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
《 ? 县级市、区【的,村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修改县?域村镇体《系规划
【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要求的;
【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的;
! :。 (三)经评估】确需:修,改的;?
】(四)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的其他情《形
— : 修改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
! 县级【市、区的村镇体系规!划的:修,改,。参照县域《。村镇体?系,规划修改的》规定执行
【
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和修改【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和修改报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位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审!批前:还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 按照有关规划【列入撤销、迁—移范围内的》镇,、乡、村庄可以不】再单独编制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
【 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不再单独编!制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纳》入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
!
第十!八条 中心城区】之外市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的总体【规,划由其管理机构组】织编:制,和,修改经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市政府》派出机构组》织编:制和修改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 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十九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其编制—。和修改、审批依【照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
第二》。十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各类专项规划分别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和修改经》本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 , 其他镇的各专项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和修改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和—修改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因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修改或者经】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涉及专项规划系【统性或者局部重大修!改,的,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专—项,规划依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 ? :法律、法规对专项】规划编制《和修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一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对地下的!交通设施、人防设施!、公用设施以—及电力、通讯等各】类管网进行统筹【安排
《 , 《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
《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和修改—。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 建设用地面—积较大或者建—设用地位置重—要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按照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和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定前应当—在项目所在》。地予以公告征询公】众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十日
】。
第二十三条 ! 城市总体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
第【二十四条 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点或者大型—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经—本级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
!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城乡《规划组织编制—重点地?区、重点《项目的?城市设计制定城市】设计导则经本—级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
!
? : 城市设计应当对!城市建?筑,、公共?空,间的形态、布—局和景观等各要素】作出规?定
】 第:二十六条 》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
第二十!七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 ?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和技术【规定
! 第二十八》条 非本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本市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
《。 依法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向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条 》 ,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进《。行
》。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
: 《。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
》
第三十二条 ! ,自然保护《区、城市水》源地、风《景名胜区《等区域的规》划、建?设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取得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许《可,
《
第三—十三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在国家【。级、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在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在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旧:城区改造年度计划】确定改造《范围、界线并及【时,公布实施
】 纳入当年改!造计划范围内的【产权: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扩建》建设项目;》确需改建的》不得增加建筑—面积:并取得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许可
【
: 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包含—。地下工程的应—当与地上《工程同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单独建设的【地下交通、商业、仓!储、能源、通信【、管线?、人:防工程等《建设项目应当取【得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许—可
【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当地的!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应当?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规!范、规定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
《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选址意见》书一年内未办理【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用地批准文件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施工许可证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延!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原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经批《准可延期一年—。
— 第三十八条【 , 居住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关技术规【定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并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审批、同步竣工、!同步进行《。规,划核实确需分期实施!的,。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应当相对完》整
:
?
《第三:十九条? , 商业中心、会展】中心、旅客集散中】心、物流中心、体育!场馆:、居住?区、医院、学校等】对城:。市交通可能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对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要》。求的应当《进行调整
【 《 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应当进行】其他论证或者评【估的从其规定
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
第四十!条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 , ? 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向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位于市城市【。规划区之外》的建设项目应—当经项目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向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第四十?一条 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建设项目选【址申:请;
?
, —(二)批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以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类》建设项目的拟报【批的项目申请报【告以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文件;
【 (四)【标明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
! (五)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材》料
【 :使用拟选址用—。地对城市和乡村【安全、周边环境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进行论证
》
: ,。
第》四十二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城】乡规划和有关技【术,规定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城乡规划】要求可?以组织现《。场,。踏勘审查《建设项目《选址方案《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出让用地的规划条】件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
】 《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地块的位置、范】围和: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需要配】置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内容
!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
》 :第四十四《条 国有土地依法!转让时?应当附具原规—。划条件原有规划条件!。所依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依法【修改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重新】提出规划《条件没有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依法转让前!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
》第四十五条》 改建、》扩建项目所》涉及原有用地没【有规划?。。条件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并《将确定的《规,划条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
【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规划条件】因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应当经原出具】规划条?件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 (一】)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说明—变更的内容》和理由;
— 》 (二)对变更内容!进行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后—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必要时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 涉及容】积率调整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
第四】十,七条 变更—规划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 《 (?一):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 ? : (二)不》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的:;
— ?(三)?国,家规定不得改—变规划条件》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八?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 , ? (二?)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
】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四)?标示拟用地范围【的一比一千》或者:。一比五百《现状地?形,图,;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四十九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 (【二):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
》 ?。 (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四)标示!拟用地范围的一比一!千或:者,一比五百现状—。地形:图;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现场踏勘核实建【设用地位置和—界限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附具?。规划条件及有关【技术规定要求—
: —。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划拨土地的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通报:
《
第五十条 !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涉及用—地性质、用地范围、!。用地面?积等调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事项《。的还应当按》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在建设项目所】在地显?著位置公示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
!
第五十一【条, 自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个人?提出规划《条件之日起》。二年内?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未划—。拨,、出让土地的或者】建设单位《、个人未在》划拨、出让土—地上进行建设的该】规划:条件自行失效
】 在规划!条件有效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前控制性详细规划!经依法修《改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重】新确定规划条件【并及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
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五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第五十三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规划】。条件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进—行方案设计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项目还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 建筑工程和重!要的城?市道路、轨道交【通、:管线、桥涵、河道】工程等市《政工程的设》计方案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镇人民政府】。审查建筑《工程配套《的外:网管线设计》方案应当与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同:时,报审
?
? 对直接关】系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建设工程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经审【查的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予以【。公示时间《不少:于十日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建议
》 :
《。第五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工程建!设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
【 : 《。(二)使用土地有关!证明文件;
! (三)经审!查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对相关《手续齐全、符合【。规划:条件及相关规范【要求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第五十五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市政工】程建:设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 》(二)市政工程设计!方案:;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对相关【手,续齐全符合规划【条,件及相关规范要求】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五十六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兴办《。企,业,、公益事业》建设:乡村:公共设施《、集中村民住宅等工!。程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 , ? (一)申请【人持项目占》用土:地权属村庄的—村,民委员会意见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的土地》预审意见、》。拟建位置的地形【图或:者范围图向占用土地!所在镇、乡人—民政府申请乡村【建设规划条件—镇、乡人民政府在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意见—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建设用地位置、允许!建设范围、建筑高度!等乡村建设规划【条件
《 : , : (二)《。申请:人持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占用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的土地预》。审意见、本》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建设的》意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相关材料向占】。用土地所在镇或者】乡人民政府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
! (三)镇、乡【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依:据乡村建设规划条件!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 (四)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第五十七条 【 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申请新宅基地建设!住宅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一)申请人持!本村村民身份—。证明和?户口本、占用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宅院!总平面图、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意见等有关材【。料向新宅基地—所在镇、乡人民政府!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其中二!层(含二层》)以上的住宅还应当!。提供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总平:面图
! ,(,二)镇、乡人民政】府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 ? (三)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八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首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
第—五十九条 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自己:原有的宅基地上建设!住宅的?应当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不得超出原】有宅基地四至—范围不得妨》碍相: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并经本村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
【
,
》 第六?十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在网【站、报刊等媒—体公布规划许可有关!内容
?
属】于住宅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预售、销售—。场所公布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和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退让》、,绿地率、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时序公?布期限截止于建设项!目通过规划条件【核实之日
》
:
: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现场【放线经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机《关验线合格并依法】取得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
》
,
》 第六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机】关申请规划核—实并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
》 (二)依法取】得相应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测》绘的竣工图》等资:料;
》 (三)】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材料
!
【经核实符合建—设,工程规划条件的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机关应【。当出具?规划核实证》明对:未取得规划核—实,证明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屋登记—等手续
》 : 《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可】以,。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进行规划—核实
】 第六《十,三条: 分期实施》。的建设工程可以【分期进行规划—核实建设工程—的分期实施范围【。应当相对完整—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中明确分期同【步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工程分期实施!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应当同?时竣工未同时竣工】的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机关不【予分期核实
【。第五节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规,划管理
第六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因建设工程》施工、堆料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先征求拟》占用地权属单位【或者个?。。人的意?见,经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审—批
】 第六十五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建设单位应当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工程设计方案!图,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
! —(二)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实施的;!
【 (三)影响道路交!通、公共安全、市容!等公共利益的;
! : (四)侵】占绿地、水》面、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活动场地》的;
【 (五)侵占电!力,、通信、人防、地】震观测、气象—观测、防洪》保护区域或者—压占城?。市地下?管线的;
【 : (六)侵占军!。事用地的;
—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
第》六十:七条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之日前三十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续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
临时》建筑不得转》让、抵押、改—变使用性质和—登记产?权,
《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或者:因城乡规划》建设需要原审批【机关要求提前终【止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届满之日或者【接到通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工,程并清理场地—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八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以【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和各】类建设活动》的监督检查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对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
:
第六十】九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批准》后的建设工程—的,基槽开挖、基础施】工、地面首层—和,。顶层:封顶、建设工程外装!修、室外工程和景观!环境设施《等,建设过程进行监【管对检查不》合格的应当责令【改正改正后经—检查符合要求的方】可进行下一阶段【施工
】 第?七十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镇乡人民政府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 ?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
? ,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
: :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
? 》 ,上述:机关: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
《第七十一条》 监督检查城乡规】划实施情况和—处理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以外公众—可以查阅《。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七!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 (一)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的;
】 (二)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
!(,三)未按法定权限】、依:据、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
】 : , (四)—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
? ,。 (五》)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 (六)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附具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附具规划条件—内容的;《。
(!七)对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
【 : (八)》对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房屋【权属登记的》;
?。 》 (九?)在同意修改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依法采!取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
【 , ?。。 (十)发现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控告后不及!时依法处《理,的
《
《 第七十四条 【 非本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本市城乡规》划编制任务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补办备案手续】并纳入信用档案管理!
?
第七十】五,条 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申请验】。线或者经验线不合】格擅自建设的由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机关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纳入重点监控管理
!。
, :
? 第:七十六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 , 前款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包括下列情形】
? ,。 》(,一)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域、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信设施、气象探】测环:境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 , (二)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控制?性,内容的;
— (【三,)占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用地进行建设的】;
— : (四)《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
】 (:五)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 前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
(一!),拆除违法建设工程将!。。给,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
【 (二)违【法建设工程与合法】建设工程建为一【体无法拆除的;【
— (三)拆除违】法建设工程可能【影响相?。邻建筑?安全的;
— : ? (四)拆除违【法建设?工,程,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
, :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没收的其他!情形
《
?
第七十七【。。。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拆—除
?
《 :第七十八条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作出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工程或?者,临时建设工程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应?当向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报告
【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在:实施强制拆除前发】布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
:第六章 《 附 则
【 第七十九》条 在城市、【镇的规划《区外已?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国有【建设用地上的建设】。项目依?据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参:照本:。条例办理规》划,手续
【 在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进—行工程建设》可以: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但不得影响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不得—占,用农用地
!
第八十条【 市中心城区【是指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平区和丰南》区的城?区部分市中心—城区范围依据—唐山:市总体规划确定【
— 第八十一条 】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
! ,建,筑工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筑设施
》
— 市政工程包括【城市道路、城市排水!和防洪、城市—道路照?明、:轨道交通、市政类管!线、桥?梁、涵洞《、河道工程》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政设施
!
《 , 第八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镇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时限内不能作出【规划许可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八十三条— 在规划区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法【建设:行为
《
: ?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进行建设!的;
! (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
(】三)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满既未申请【延期又不拆除的
】
— ,违法建设工程是指】因违法?建设行为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 第八《十四条 未设【行政建制的》农场、林场》、养殖场场部—及其居民点的规划和!管理参照本条—例有关?。镇、:乡、村庄《规划管理的规定【执,行
》
《第八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唐山?市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涉及规—划管理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