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乡规划【条例 ?
《唐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 第—十九号 )
—
唐山市城乡—规划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于20?。13年3《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 2013年4月】3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唐?山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决定(2—013年3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批?准唐山市城乡规【划条例由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
:唐山市?城乡规划条》例
》
,
(2》012年10月【30日?唐,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13年3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修改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以及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 :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 : :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应当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
?
第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
】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业务!受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与监督!
】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并—确,定,相应的城《乡规划?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工作人员
】 : 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市【辖区或者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在开发区设立【派出机构《负责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赋予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
, 第四条 【本市实行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委】员会是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
】 , 城乡规》划委员会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专家和公!众代表由本级人民政!府选聘
!。 :城乡规?划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审议制》度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
《 第:五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注》重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震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提—升社会综合效益【
第!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 , , , 制定城乡规【划应当编制各—类专项规划各—类专:项规划应当分—别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
第】七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兼顾城市综】。合防灾需要妥—善安排?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 市、有关县人!民政府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加强对海》岸线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妥善处【理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关!系
?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给?予,财政支持
》
《
: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开展城?乡规划研究提升【城乡科学规划水平】
》
第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理信【息数据库的建设和管!理促进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 第十?一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进《行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
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
》 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制度听取公众—。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查询有权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镇乡人民政府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反,馈核查情况或者处理!结果
第二章 !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 第:十四条? 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和:修改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 , 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第十五条 !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可?以单独编制也可【以与: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一同编制单】独编:制的按照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审批程序报—。。批
《 ?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统—筹城乡发展引导【和调控县域村—镇的合理发展与空间!布局指导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
】 《县级市、区》的村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修改:县域:村镇体系规划—
?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要求的【;
】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的;
— 》 (三)经评估确需!修改:的;
?
《 , (四)》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的其】他情形
! , 修改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
《
, : 县级市【、区:的,村镇体?系规:。划的修改《参照县域村镇体系规!划修改的《规定执行
】
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和修】改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和修改报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位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审?批前还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 按—照有关规划列入撤】销、迁移范围内的】。镇、乡?、村庄可以不再单独!编制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
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不再单独编制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纳入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
! 第?十,八条 中心城【区,之外市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的】总体规划《由其管?理机构组织》编制和修改经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市政府派出!机构组织编制—和修改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 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其编制和修改、!审批依照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各类专项!规划:分别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和修改?经本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 ? 其他镇的各专项!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和修改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和!修改: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因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修改】或者经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涉及专项规划!系统性或者局—部,重大修?改的: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专项规划依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 , 法:。律、法规对专项【规划编制和》修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一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
—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对【地下的交通设施、】。人防设?施,、公用设施以及【电力:、通讯等各类管【网进行统筹安—。排
】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 第二十二条 【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和修【改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 : 建?设用地?面积较大《或者建?设用地位置重—。要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按照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和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定前应当【在项目所《在地予以公告征询公!众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十日!
— 第二《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
第】二十四条 》 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点?或者大型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经本级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
!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城乡:规划组?织,编制:重点地区、重点【项目的城市设—。计制定城市设—计导则经本级—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
】 , 城市设计应当对!城市建筑《、公共?空间:的,形态、布局》和景观等《各要素作出规定
!
《 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 :
: 第二《十七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和技术?规定
《
第【二十八?条 非本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本市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
《。。 依法》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向《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一节 】 一般规《定
第三》十条 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进行
】
《。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
》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
《
第》三十二条《 自?然保护区、城市水源!地、风景《。名胜:区,等区域的《规划、建设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取得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许可
! 第三十三》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在国家级、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在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在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旧城区改造【年度计划确定改【造范围、界线并及】时公布?实,施
— 纳入当—年改造计划范围内的!产权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扩,建建设项《目;确?需改建的不得增加】建筑面积并取得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许可
】 第三十五条 】 建设项目包含地下!工程的应当与地【上工程同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单独建设的地下交通!、商业、仓储、能】源,、通信、《管线、?人防工程等建—设,项,目应:当取得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许【可
》
: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当地的】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应当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规范、规定!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
: 第三十七条 【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选址意【见书一年《内未办?理,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用地批准—文,件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施工许可证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延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原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经批准可】。延期一年
!
: ,第三十八《条 居住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关技术》规,定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并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审批?、同步竣《工、:同步进行规划核实】确,。需分:期实施的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应当相对完整
【
,
《 :。第三十九条》。 商业中心、会展!中心、旅客集散中】心、物流中心—、体育场馆、居住区!、医院、《学校等对城市—交通:可,能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对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要求的应当》进行调整
! : 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应当进行其他【论证或?者评估?的从其规定
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
《
第四十《条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 , 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向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位?。于市城市规》划区:之外的建设项目【应当经项目》。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向!。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
第四十【。一条: ,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建设项目选址申!请;:
《 : (二)批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以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类建设项目》的拟报批的项目申请!。报告以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文件;
】 , (四》)标明?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
(!五,)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材》料
】 ,使,用拟选址用》地对城市和乡—村安全、周》边环境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进行论证
【
第—。四十:二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城乡规?划,和有关技《术规定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城乡规划要求可以】组织现场踏》勘审查?。建设项目《选址方案《
,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出!让,。用地的规《划条:件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
!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地:块的位置《、范围和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需要【配置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内—容
》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
— 第四十四》条 国有土地依法!转让:时应当附具》原规划条件原有规划!条件所依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依法修】改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重新提出规!划条件?没有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依法转?让前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五条 —改建、扩建项目所涉!及原有用地》没有规划《条件: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并将确定的规划】条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
!
: ,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规划条件因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应】当经原出具规划条件!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
: 《 (一)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说》明变:更,。的内容和理由;【。
】。(二)对变更—内容进行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后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必要时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涉及容积《率调整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
?第四十?七条 变》更,规划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 (一)!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 (二》)不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的;
?
《 ?(三:)国:家规定不得改—变规划条件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八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 (二)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
《 《 ,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四)标示拟用地范!围的一比一千或【者一比五百现状地】形图;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第四十九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 (—二)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
! (》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四)标示拟用!地范围的一比一千或!者一比五百现状地形!图;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现场踏】勘,核实建设用地位【置和界?限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附具规划条件【及有关技术规定要求!
【。 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划拨】土地的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通报
—
【第五十条《 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涉及用地性】质、用地范围、用地!面积等调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事项的还应当按】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在建设项目所在【地显著位《。置公示?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
?
》 第五十一条 自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个人提出规】划条:件之日起二年—内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未—划拨、出让》土地的?或者建?设,单位、个人未—在划:。拨,、出让土地》上进行建设》的该规划《条件自行失效—
— 在规划条件有效!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前控制性【详细规划经依法修改!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重【新确定规划》条件并及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
—
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五》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第五十三条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规划条—件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进行方案设计【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项目还—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 建筑《工程和重要》的城市道路、轨【道交通、管线、【桥涵、河道工程【等市政工程的设计】方案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镇人?民政府审查建筑工程!配套的外网管线设计!方案应当与》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同时报审
【 对—直接关系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建设工】程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经审查的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予以公示时间不少】。于十日?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建议
】
第五十四条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工程—建,设,。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
》。 (《。二)使用土》地有关?。证明文件;
!。 : , (三)经》审查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对相关手续!齐全、符《合规划条件》及相:关规范要求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第五十【五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市政工】程建设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 (二)市政】。工程设计方案—;,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对?相关手?续齐全符合规划【条件及相关》规,范,要求: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五十六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兴办企业、—公益事业《建设乡?村公共?设施、集《中村民?。住宅等工程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一)申】请人持项《目占用土地权属村庄!的村民委员会意见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的土【地预审意《见、拟建位》置,的地形图或》者范围?图向占用土地—所,在镇、乡《人民政府申请乡【村建设规划》条件镇、《乡,人民政府在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意见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建设用!地位置、允许建设】范围、建筑》高度:等乡村建设》规划条?件,。
? 》(,二)申请人持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占用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的土地?预审意见、本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建设的意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相关材料向占用土】地所在镇或者乡人】民政府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
?。
,。 (【三):镇、乡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依据乡【村建设规划条件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
(】四)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第五十七条 】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申请!新宅:基地建设住宅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一)申请人持本村】。村民身份《证明和户口本、占】用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宅院总平【面图、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意见等《有关材料向新宅【基地所在镇》、乡人民《。政府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其中二层】(含二层)以—上,的住宅还应当提【供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总平面图
【 (二)!镇、乡人民政府【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 (三】)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第五十八【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首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第五十九条】 ,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自己原有】的宅基?地,上建设住《宅的应当《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不得超《出原有宅基地—四至范围不得妨【碍相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并经本村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
?
第六】十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在网站、报】刊等媒体公布—规划许可有关—内容
》 属于住宅!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预售、销售》场所公布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和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退让》。、绿地率、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时?序公布期限》截止于建设项目【通过规划条件—核实之?日
【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现场放线《经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机关!。验线合格《并依法取得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
,
《
第六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机关】申请规划核实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 (二)依法取得!相应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测绘的竣工图【等资料?;
? : , ?(三)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材料】
》 经《核实符合建》设工:程规划条件的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机关应当》出具规划核实证明对!未取得规划核实证明!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屋登记—等手续
— 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可以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进】行规划核实
【 ,
第六【十三条 分期实【施的建设工程可以】分,期,进,行规:划核实建设工—程,。的,分期实施范围应当】相对完?。整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中!明确分期同步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工》程分期实《施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应当同—时竣工未同时竣工】的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机关不予分期【。核实
第五节【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规划管理【
,
第六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因建设工程施工、!堆料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先征求拟占用地权属!单位或者《个人的意见》经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审批:
》
?第六十五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建设单?位应当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工程设计方案图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
! ?(二)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实施的;
】
《 : (三)影响道【路交通、公共安全、!市容等公共利益【的,;
— (《。四)侵占绿地—、,水面、?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活动场地的》;
:
(五!)侵占电力、通信】、人防、地》震,观测、气象观—测,、防洪?保护区域或者压占城!市地下管线的—;
:。。
, 《 (六)侵占军】。事用地的;
【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 第六十七条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之日前三!十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续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建筑不得转让、【抵押、?改变使用《性,质和登记产》权
:
》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或者因—城乡规划《建设需要原》审批机关要求提前】。终止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届满之?日或者接到通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工程并清理场地
!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八条 — 市、县(市—)人:民,政府以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和各类建设—活动的监督检查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对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六十九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批准后的建设工程的!。基槽开挖《、基础施《工,、地:面,首层和顶层》。封顶、建设》工,程外装修、室外工程!和景观环《境设:施等建设过程—进行监管对》检查:不合格的应当责【令,改正改正后经检查符!合要求的方可进【行下一阶《段施工
! 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镇乡人民政府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 》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
】 :上述机?关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 第七十一条 监!督,检查城乡规》划实施情况和—处理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以外公—众可以?查阅
第—五章 ?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第七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一)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的;?。。
【 (二)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
《 ? :(三)未按法—。定权限、依据、【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
! ,。 (四)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
? 《(五:)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 (六】)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附具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附具规》划条:件内:容的;
! :(七)对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
】 (八)对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房屋权属!。登记:的;
— (》九)在同意修改【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依《法采取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
?
(】。十)发现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控告后不及时【依,法处理的《。
?
:
第七》十四条 非本【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本市:城乡规划编制—。任,务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补:办,备案手续并纳入信用!档案:管理
【
?第七十五条》 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申请验线或者】经验线?不合格擅《。自建设的《由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机关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纳入重点监控—管理
】 :第七十?六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 前款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包】。。括下列情形》
】 (:一):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域、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信设施—、气象探测》环境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 (二)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控制】性内:容,的;
?
》 (?三)占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用地进行】建设的;
— ? (《四)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
! : ,。(五)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 前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 :(一)拆《除违法建设》工程将给《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
! 《(二)违法》建设工程与合法【建,设工程建为一体无】法拆除的;
—
, 》 (三)拆除—违,法建设工程可能【影响:相邻建筑安》全,的;
】 ,。 (:四)拆除违法—。建设工程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没收的其他情!形
【 第七十七条 】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拆除《
?。
第—。七,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作》出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工程或者—临时建?设工程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应当—向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报告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在实施!强制拆除前发布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在城市、【镇的规划区外已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国:有,建,。设用地上《的建设项目依—据,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参照:本,条例办理规》划手续
— 》在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进行工?程,建设可以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但不得影响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不得!占用农用《地
《
第—八十条 市—。中,心城区是《指,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平区!和丰南区的城区部】分市中心城区范【围,依,据,唐山市总体规划确】。定
《
?。 第?八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
《 : 建筑—工,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筑,设施
— 《市政工?程包括城市道—路、城市排水和【防洪、城市道路照】明、轨道交通、【市政:类管线、桥梁、涵洞!、河道工《程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政设施
!
, 第八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镇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时限—。内不:能作出规划许可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八十《三条 在规—划区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法建设行为 !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进行?建设的;
】 (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 ? , (三《)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满既?未申请?延期又不拆》除的:
【 ,。违,法建:设工程是指因—违法建?设行为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八十四条 未设】行政建制的农场、】林场、养殖场场【部及其居民点的规】划和管理参》照本:条例有?关,镇、乡、村庄—。规划管理的规定【执,行
》
《第八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唐山市!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涉,及规划管《理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