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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山市《。城乡规划条例 【 《。唐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 ( 第十九号 】) 唐山市城乡】规划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于20《13年3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 2013—年4月3《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唐山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决定(】2013年3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批准?唐,山市城乡规划条【例由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唐山市城乡》规划条例 ! (2012】年10月30日【唐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13年【3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 第一章 — 总 《 ,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修改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以及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   ? ,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应当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 : 第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 》    》 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业务?受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与监督 ! ,。  : 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并确定《相应的城乡规划【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工作人员 】    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市辖区或者!。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在开发》区设立派出机构负】责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赋予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 第四条】 本市《实行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委员会是】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  —  : 城乡规划委员会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专家和公众代表由本!级人:。民政府选聘 —。 :     城乡规划!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审议制度》。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 ?。 第五《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注!重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震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提升社会综合效【益 !第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     制定!城乡规划应当编【制各类专项规划各类!专项规划应当分别】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 第七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兼顾城市综【合,防灾需要妥善—安排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    市、有关县!人民政府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加强对海岸线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妥善处理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关系 ! :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给予《财政支持 【。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开》。展城乡规划研究提】升城乡科学规划水】平 : : : ?第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理?信息数据库的建【设和:管理:促进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 第十一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进行 【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 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 ? 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制】。度听取公众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查询有《权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镇乡人民》政府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反馈:核查情况或》者,处,理结果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四条 《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和!修改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第十—五条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可以》单独编制也可以与】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一同【编,制单独编《制,的,按照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审批程序报批】  》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统筹城乡发展!引导和调控县域村】镇的合理发展与空间!布局:指导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 !     县—级市:。、区的村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 第十六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修改县域村镇体系】规划 ?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的; !  ?。   (三)经评】。估,确需修改的; 【。。     (】四)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的,其他情?形 》    修改—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 —     县级【市、区的村镇—体系规划的》修改参照县域村镇】体系规划修改的【规定执?行 ? : 第十七条 !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和修改!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和修改报】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位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审批前还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 ,    按照有【关规划列入撤销【、迁移范围》内的镇、乡》、村庄可以不再单】独编:制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 》   《 , 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不再单独编】制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纳入: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 — 《 第十八条 — 中心城《。区之外市《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的总体《规划:由,。其管理机构组织【。编制:和修改经《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市政府派出机构组织!。编,制和修改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十九条 《 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其!编制和修改、审批】依照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第二十》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各类!专,项规:划分别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和修改经本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  其他镇的—各专项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和修改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  :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和修改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   《  因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修改或者经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涉及专项规划系统性!或者局部重大修改的!。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专!项规:划依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 ,。     法律】、法规对专》项规划编制和—修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一,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    —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对地—下的交通设施、人】防设施、公用设施】以及电?力、通讯等》各类管?网进行统筹》安,。排 ?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 :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和:修改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建设用地面积较【大或者建设用地【位置重要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按照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和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定前应】当在项目所》在地予?以公告?征询公众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十日 ! , : 第二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 《 第二十《四条: 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点】或,者大型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经本?级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 —。 《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城乡规划—组织编制重点地区】、重点项《目的城市《设计制定城市设计导!则经:。本级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    【。 城市设计应—当对:城市建筑、公共【空间的形态、布局和!景,观等各要素作出规定! 】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 第二十七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和技术规定 — 第二!十,八条 非本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本市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  ?   依法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向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条【 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进行 】 :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 !第三十二条》。 自然保护区【、城市水源地—、风景名《胜区等区域的规划】、建设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取:得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许可《 《 第三十三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在国家级《、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在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在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 :第三十四《条 :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旧城区改造年度计】划确:定,改造范围、界—线并及时公布实【施 :     纳入!当年改造计划范【围内的产权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扩】建建:设项目;确》需,改,建的不得增加建筑】面,积并取得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许可 ! : 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包,含地下工程的应当与!地,上工程同《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单独建设的地下交通!。、商:业、仓储、能源【。、通:信、管线、人防工程!等建设项目应当取】得,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许《可 【 第三十》六条 ?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当地的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应当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规:范、规定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选址意见书一年】内未:办理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用地《批准文件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施工许【可证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延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原《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经批准可延期一】年 — 第三十—八条 ? 居住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关技术规—定,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并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审批、同】。步,。竣工、同步进行规】划核:实确需分期》实施的?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应《当相对完整 —。 第三!十九条? 商业中心、会展!中心:、旅客集散》中心、物流中心【、体育场馆、居住】区、医院《、学校等对城市交】通可:能,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对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要求的应当进行!调整  【   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应当进行其!。他论证或者》评估的从其规定【 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 :第四:十条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     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向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位》于市城市《规划区之《外的建设项目应【当经项目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向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第四十一条】。 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建设项目选址申!请; 《     (二】。)批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以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类建设项目!的拟:报批的项目申请报告!以,。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文件; 《    — (:四)标明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 》     (五【)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材料 【    《使用拟选《址用地对城》市和:乡村安全、周边环境!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进行论证】 》 第《四十二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城乡规划和有【关,技术规定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城乡规划要求可【以组织?现场:踏勘审查建设项目】选址方案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出让用地《的规划条件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 】    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地块的位】置、范?围和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需要配《置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内容   】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 ?。 第四十《四条 国有土地】依法转让时应—当,附具原?规划条?件原有规划条—件所依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依法修?改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重新提出规】划条件没有》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依法转让前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 第四【十五条 改建、】。扩建项目所涉—及原有用地没有规划!条件:。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并将—确定的规划》条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 !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规划条件因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应当经原出】具规划条件》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     (!一)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说》明变更?的内容和理由;【 , :     (二)对!变更内容进》行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后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必要时《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   《  :涉及容积率调整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四,十七条 》变更规划《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    》 (一)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    — (二)不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的】;,     (!。三)国?家,规,定不得改《变规划条件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八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   (二)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 】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 ,  (四)标示【拟用地?范围的一比一千或】者一比五百现—状地形图;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四十九》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     (二【。),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 》 ,     (【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四)标示《拟,用地范围的》一比一千《或者:一比五百《现状地形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现场踏勘】核,实建设用地》位置:和界限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附具规划条件—及有关技术》规定要求 —  ?   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划拨土地的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通—。报 【 第五十条 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涉及?用地性质、用—地范围、用地面【积等调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事项【的还应当按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在》建设项目《所在地显《著位置公示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 【 第五十一条】 自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个《人提出规划条件之】日起二年内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未划拨、出让—土地的或者建设单位!、个:人未在划拨》、,出让土地上进行【建设的该规》划条件自行失—效 》。。    在规划条】件有效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前?控制:性详细规《划经依法修》改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重【新确:定规划条件》并及: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 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五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第五十三条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规划《条件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进》行方案设《计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项目还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   建筑工程【和重要的城市道【。路、轨道《交通:、管线、桥涵、河道!工程等市政工—程的设计方》案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镇人民政府—审,查,建筑工程《。配套的外《网,管线设计方案应【当与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同时报?审    】 对直接关系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建设工程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经审查》的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予以公示!。时间不?少于:十日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建议 《 第五】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工程建设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  》   (《。二)使用土地有【关证明文件; 】    》 (三)经审查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对相关手】。续齐全、符》合规划?。。条件及相关规—范要求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五十】五条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市《政工程建设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    《。(二)市政工程设】计,方案;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对《相关手续《齐全符合规划—条件及相关规范要求!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五十—。六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兴办企业、公益!事业:建设乡村《公共设施、集中村民!。住宅:等工程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一)》。申请人持项》目占用土地权—。属村庄的《村民委员会意—见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的土—地预审意见、拟建】位置的地形图或者】范围图向占用—土地所在镇、乡人】民政府申请乡村建】设规:划条件?镇、乡人民政府在】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意见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建设用地—位置、允《许,建设范围《、建筑高《度等乡?村建设规划条件 !     (二】)申请人持》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占用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的《土,。地预审意《见、本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建【设的意?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相关材料向】占用土地所在镇或者!乡,人民政府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 :  《 ,  (三)镇、【乡,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依据!乡村建设规划—条件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四)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第【五十:。七条 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申请新—。宅,基地建设住》宅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 ,(一:)申请人持》本村村民身份证明】。和户:口本、占《用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宅!院,总平面图、》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意见等有关材】料向新宅基地所在】镇,、乡人民政府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其中《二,层(含二《层)以?上的住宅还应当提】供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总平面图 【。。   ?  (二《),镇、乡人民》政府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 (三)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第五:十八条 《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首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 , 第五十九—条 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自己?原有的宅基地上【建设住宅的应当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不得超出原有【宅基地四至》范围不得妨碍相【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并经本村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 : ? , 第?六十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在!网站:、报刊等《媒体公?布规划许《可有关?内容   】  属于住》宅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预售、销《售场所公《布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和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退》。让、绿地率、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时序公!布期限截止于—建设项目通》过规划条件》核实之日 !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现场放线经!。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机关验线合—格并依法取得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 第!六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机】。关申请?规划核实并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  《   (《二)依法取得—相应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测【绘,的竣工图等资料【; ?     (三)!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材料 【    经核实符】合建设?工程规划条件—的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机关应当出具规!划核实证明》对,。。。未取得规划核实【。证明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屋登记等手!续  — ,  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可以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进行:。规划核实 !。 第六十三条 !分期实施的建设【工,程,可以分期进行规划核!实,建设工程的》分期:实施范?围应当?相对完整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中明确—分期同步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工程分期实施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应当同时》竣工未同时竣工的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机关不予【分期核实《 第?。。。五,。节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规划管理 第六!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因?建设工程施工、【堆料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先征—求拟占用地权属单】位或者?个人的意见》经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审批! 》。 第《六十五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建!设单位应当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工程设计方案【图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一)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   【  (二)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实—施的; —  :   (三)影响道!路交通、公共安全、!市容等公共利益的;!     (!四)侵占绿地、【水面、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活动】场地的; 》   》  (五)侵—占电力、通》信、人防、地震【。观测、气象》观测、防洪保护【区域或?者压占城《。市,地下:。管线的; 》  《   (六)侵占】。军事用地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 第六】十七条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之日《前三十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续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 临时建筑不【得转让、《抵押、改变使用性质!和登记?产权 《  ?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或者因城《乡规划建设》。需要原审批机关【要求提前终止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届满之日或者接到!通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工程并清理场地!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八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以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和:各,。类建设活《动的监督检查 !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对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 ?。 ? 第六十《九,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批准后的建设!工程的基槽开—挖、基础施工、地面!。首层和?顶层封?顶,、建设工程》外,装修:、,室外工程和》景观:环境设?。施等:建设过程进行—监管对检查不合格的!应当责令改正—改,正后:。经检:查,符合要求的方可【进行下一阶段施工】 》 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镇乡人民政府【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 ,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 》    上述—。机关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 第七】十一:条 监?督检查城乡规划【实施:情况和处理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以外公《。众可:以,。查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七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   (一)—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的; 【     》(二)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 【    》 (三?)未按法定权—限、依据、》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 !     》(四)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  : ,  (五)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     (六【)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附具《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附具规划《条件内容的; 【 :     (七【)对: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  【   (八)对【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房屋权属登【记的; 【    (九)在】同意修改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依法采取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     】(十)发现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控告后不及时依法!处理的 》 ? 第七十—四条 非》本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本市城—乡规划编《制任务?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补办!备案:。手,续并纳入信》用档案管《。理, — 第?七十五?条 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申,请验线或者经验线】不,。合格擅自建设—的由: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机关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纳入!重点监控管理— 第!七十六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 前款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包括下列情形!     !(一)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域、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信—设施、气象探—测环境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  ?   (二)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控制性—内容的;  !  : (三)占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用地进行》建设的; —     (【四)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 《    (五)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    — 前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    【 (一?)拆除?违法:建设工程将给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 :。 ?    (二)【违法建设工程与合】法建设工程建为一】体无法拆《除的; —     》(三)拆《除违法建设工程可能!。影响相?邻建筑安《全的;  】   ?(四)拆除违法【建设工?程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没收的【其他情?形 】 第七十七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拆除 】 第七—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作出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工程或《。者临时建设》工程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应当向《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报《告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在实?施强制拆除》。前发布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第【六章 附 则 ! 第七十九—条 在城市、镇的!规划区外《已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国有!建设用?地,上,的建:设项目依《据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参照本条【例办理规划手续 !。   《 , 在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进行—工程建?。设可以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但不得影响!。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不得占用农用!地 【 , 第八十条》 :市中心?城区是指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平区?。和丰南区的城区部分!市,。中心城?区,范围依据唐山市总】体,规划:确定 》 :。。 , 第八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 : ,     》建筑:工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筑设施  !   市政》工程包括城市道路】、城市排水》和防洪、《城市道路照明、轨】道交通、市政类【管线、桥梁、涵洞、!河道工程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政设施《 《。 《。第八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镇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时限内不能【作出规划许》可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八十三条 在规!划区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法建设行为 —    【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进行建设的】; 《     》(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 ,    (》三):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满既—未申请延期》又不拆除的 — , ,  :   违《。法建设工程是指因违!法建设行《为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 — 第八十《。四条 未设—行政建制的农—场、林?场、养殖《场场:部及其?居民点的规划和【管理参照本条例有】关镇、乡、村庄【规划管理的规定执】行 :。 — 第八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唐【山市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涉及】规划管理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