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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山,市城乡规划条例 ! 唐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 第十!九号 ) 唐【山市城?乡规划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于—20:。13年3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3《年4月3日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唐山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决定(》2013年》3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批准唐山市城乡】规划条例由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唐!。山市城乡《。规划条例《 : 《 (201—2年10月30日】唐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1?3年3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修改城乡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以及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   》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 ,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应当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 第《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工作 — ,    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业务受?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与:监督   】 , 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并确定相应】的城乡规划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工作人员 》 ?  :  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市辖区或】者,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在开发区设立—派出机?构负责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赋予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 第【。四条 本市实【行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委员:会,。是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 》     —城乡规?划委员会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专:家和公?众代表由本级人民政!府选聘?    【 城乡规《划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审议】制度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 : 第五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注重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震》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提升社会—综合:效益 】。 , 第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    制定—城乡规划应》当编制各类专项【规划各类专项规划】应当分别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 , 第七条 】 ,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兼顾》城市综合防灾需【要妥善安排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     市、】有关县人民政府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加强对海】岸线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妥善处理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关系】 《 :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编制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给予财—政支持 【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开展城乡规划研!。究提升城乡科学规】划水平? ? : 第《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理信—息数据?库的建设《和管理促进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 第十!一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进行 —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 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 , , 第十三条 】 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制度?听,取公众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查【询有:权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镇乡人民《政府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反馈—核查情况《或,者处:。理结果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四条 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和修改!。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县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可以单【独编制也可》以与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一同编《制单独编制的按照】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审批】。程序报批 【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统筹城乡发展引导和!调控县域村镇—的合理发《展与空间布局指导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 ?    》 县级市、区的村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修改县域村镇体】系规划 【 ,。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要求】的;  【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的; —    (三)经】评估:确需修改的》; :。 : ,  : , (:四)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的【其他情形 —   《  修改《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  !  : 县级市《、,区,的村镇体系规划的修!改参照?。县域村镇体系规【划修改?的规定执行 ! 《。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和?修改: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和【修,。改报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位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审批前还《。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     按】照,。有关规划列入—撤销、迁移范围【内的镇、乡、—村庄可以不再单【。独编制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 —    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不,再单独编制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纳入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 :。 —第十八条《 :中,心城区之《外市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的总体规划】由其管?理,机构组织编制和修改!经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市政府派出机构】。。组织编制《和修改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十九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其编制!和修:改、审批《依,照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 —第二十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各类—专项规划分别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和—。修改经本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     》其他镇?的各专项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和—修改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和—修改: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     因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修改或者经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涉及】专项规划系统—性或者?局部重大修改—的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专项规划依】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     法【律、法规《对专项规划编制【和修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第《二十一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对地下的交通—设施、人防设—施、公?用设:施以及电力、通讯】等各类管网进行统筹!安排 《    》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 第】二十二条 》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和修改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     建【设用地面《积较大或《者建设用地位置【重要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按》照,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和?。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定前应当》在项目所《。在地予以公告—征询公众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十,日 !第二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 】 》。第二十四条 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点或者大型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经本》级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 【 《 第二十五条 【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城,乡,规划组织编制—重点地区《、重点项目》的,城市设计制》定,城市设计导则—经本级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  !   城市》设计应当对》城市建筑、公共【空间的形《。态、布?局和景观等各要素作!出规:。定 !。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 第二—十七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当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和技【术规定 ! 第二十》八条 非本—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本市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     【依法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 :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向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供有关基—础资料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条 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进行 】 《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 , , 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 》 , 第三十二条 】 自:然保护区、城市水源!地、风景《名胜区?等区域的规》划、建?。设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取得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许可 ! 第三!十,三条 ?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在国》。家级、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在?。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在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 》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旧《。城区改?造年度计划确定改造!范围、界线并及【时,公布实施 》。     【纳入当年改》。造计划范围》内,的,产权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扩建!建,设项目;确需改建】的不:得增加建筑面积【并取得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许,可 《 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包含》地下工程的应当【与,地上工程《同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单:独,建设的地下交—通、商业《、仓:储、能源、通信、管!线、人防工》程等建设项目应当】取,得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许可 》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当地【的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应当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规范、《规,定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选,址意见书一年—内未办理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用地批准文件!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施工》许可:证,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延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原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经《批准:可延期一年 ! 第三十八】条, 居住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关技术?规定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并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审批、【同步:竣工、同步进行规】划核实确需》分期实施的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应当相对完整【 , 【第三十九条 商业!中,心、会展《中心、?旅客集?散中:心、物流中》心、体育场》馆、居住区、—医院:、学校等对城市交通!可能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对?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要求的应当进行【调整    ! ,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应当进行其他!论证:或者评估的》从其规定 —第,二节: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 第四十!条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     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向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位于市城市规—划区之外《的建设项目应—当经:项目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向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 第四》十一条 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建设】项目:选,址,申请; 》 :    (》二)批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以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类》建设项目的》拟报批的《项目申请报告以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 ,。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相—关文件; 【     (四【)标明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 【 ,   ?(五)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材料— ?  :   使用拟选【址,用地对城市和乡【村安全、周边环【境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进行论证 【 第四十】二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城乡规划》和有关技《术规定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城?乡规划?要求可以组织现【场踏勘审查建设项目!。选址方案 第三】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出!让用地的规划条件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 【    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地块的位置、—范围和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需要配《置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内容《。   —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 第四】十四条 国有土】地依法转让》时应当附具原—规划条件原有规划条!件,所依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依法修改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重新提出【规划条件没有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依》法转:让前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 ? 第四十五条 改!建、扩建《项目所涉及原有【用地没有规划条【件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并将确定的!规,划条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 》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规划条件因—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的应当经原【出,具规划条件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  :  :(一)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说!明变更的《内容和理《由;   】  (二)对变更内!容,进行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后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必要?时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     —涉及容积率调整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 —第四十七条 变更!规划: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  :  (一)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  (二)不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的; 》     (三!)国家规《定不得改变规划条件!的其他情形 】 ? , 第四十《八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   (二)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 ?。 :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  (四)标示【拟用地范围的一比】一千或者一比五百】现状地形图》;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四十九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     (二)!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 !     (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四)标示拟用—地范:围,的一比一千或者【一比:五百现状地形图; !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现场踏勘核实建【设用:。地位置和《界限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附具规》。划条件及有关技【术规定要求 —   》  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划】拨,土地的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通报—。 : 》 第五十条 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涉及用地性质、】用地:范,围、用地面积等【调整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事项的?还,应当按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在建设项目所!。在地显著位》置公示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必要时组织!听证 】 第五《十一条 自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单位、个《人提出规划》条件:之日起二年内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未划拨、出让土地!。的或者建设单—位、:。个人未在划拨、【出让土地上进行【建设的该规划条件自!行失效 》    》 ,在规划条件》有效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前控制性》详细规划经依法【修改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重新确定规划条件并!及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 第!四节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第五【十二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五十三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规:划条件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进【行方案设计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项目《还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    建筑工程】和,重要的城市道—路、轨道交通、【管线、桥涵、河道】工程等?市政工程的设计方案!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镇人?民政:。府,审查建筑《工程配套的》外网管线设计—方案应当与》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同时报审 】     对直】接关系?。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建设工程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经审?查的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予以公示《时间不少于十日【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建《议, 【。 第五?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工程建设《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 《   ? (二)使》用土:地有关?证明文件; 【 ,。  :。   (三)经审查!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对相关手《续齐全、符》合规划条件》及相关规《范要求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五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市政《工程建设《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  :(,一)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    — (:二)市政工程—设计方案; !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对相关手!续齐全符《合规划条件及相关规!。范要求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第五—十,六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兴办企【业、公益《事业建设乡村—公,共设:施、集中《村民住宅《等工程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一?)申请人持项目占】用土:地权属村庄的村民】委员会意见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的【土,地预:审意:见、拟?建,位置的地形图或【者范围?图,向占:用土地?所在镇、乡人民【政府:申请乡村《建设规划条件镇、】乡人民政府在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意见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建设【用地位置、》允许建设《范围、?建筑高度等乡—。村建设规划条件 !  ?   (二)—申请人持《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占用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的土地预审意见【、本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建设的意《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相关材料向占用【土地所在镇或者乡人!民政府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 !   》  (三)》镇、乡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依】据乡村建设规—划条件?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四)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第五十《七条 《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申》请新宅基地建设住宅!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一)申请人持本村】村民身份证明和户】。口本、占用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宅院总平【面图、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意见?等有关材料向新宅基!地所在?镇、:乡人民?政府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其中二层(含二层)!以上的住宅》还应:当,提供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总平面!。图 ?     (二)!镇、:乡人:民政府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 ,    (三—)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第五十—八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首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 : 第五十九条— 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自己原有】的宅基?地上建?设住宅的应当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不】得超出原有宅基地】四至范围不得—妨,碍相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并经《本,村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 《 第》六十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在网站、报【刊等媒体公布规划】许,可有关内《容    】 属于住宅》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预售】。、,销售场所公布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和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退《让、绿地率、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时序公!布期:限截止于建》。设项目通过》规,划,条件核实之日 【 第六!十一条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现场【放,线经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机关验线】合格并?依法取得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 】 第六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机关!申,请规划核实并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    【 (:二,),依,法取得相应》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测绘的竣工图等【资料; 【    (》三,)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材料【   —  经?核实:符,。合建设工程规划【条件的?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机关应》当出具规划核实证明!对未取得规划核实】证,明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屋《登记等手续 【。   《  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可以—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进《行规划核实 】 》第六十?三条 ?分期:实施:的建设工程可以分期!进行规划《核实建设工程的【分期实施范》围,应当:相对完?整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中明确分》期,同步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工【程分期实施》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应当同时竣—工未同时竣工的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机关不予!分期核实 第五】节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规划管【理 第六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因—建设工程施工—、堆料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先征!求拟:占用地权属单位或】者个人的意见经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审批 】。。。 —第,六十五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建设单位应当—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工程设【计方案图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 —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一)—。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 ,   》  (二)》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实施的—; : ?    (》三)影响道》路交:通、公共《安全、市容等公共利!益的;?   —  :(四)侵占绿地、水!面,、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活动场地的;! :。     (五)!侵占电力《。、通信、人防、地】震观测、气象观【测、防洪保护区域或!者,压占城市地下管线的!; ?   《  (?六)侵占军》事,用地的; 》。 :   ?。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 , :第六十七条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之日前?三十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续: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 , 临时建筑—不得转让、抵押【、改变使用性质和】。登,记产权?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使用期限届!满或者因城乡规【划建设需要》。原审批机关要—求提前终止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届满之—日或者接到通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工程并清!理场地 第四】章 监督检查 】。 , 第六十八》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以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和各类建设活【动的:监督检?查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  :。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对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 【第六十九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批》准后的建设工程的】基槽:开挖、基础施工、地!面首层和顶层—封顶、建《设工程外装修、【室外工程和》景观环境《设施等建设过—程进行监管对检查不!合格的应当责令改正!改,正,后经检查符》合要求的《方可进行下》一阶段施工 ! 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镇乡人民政府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 ,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 :   ?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 】     上【述机关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 《 ,第七十一条 —监督检查城乡—规划实施《情况和处理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以外!公众可以查阅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七十》二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第七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一)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的; —。  :   (二》)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 《   》  (三)未按法定!权限、依据、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 】   ?。 (四)《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     》。。。(五)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 ,。    》 (六?)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附具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附具规划条件内【容,的;:     】(七:)对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 》。   》  (八)对—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房屋权属《登记的; 》     【(,九,),在同意修《改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依】法,采取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  !   ?(十)发现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控】告,后不:及时依法处理的【 》 第《七十四条 非【本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本市城乡规—划编制任务》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补办备案手续并【纳入信用档案管理 ! , —第七十五条 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申请验线或者经验线!不合格擅自建设的由!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机关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纳,。入重点监控管理 】。 《 第《七十:六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  前款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包括下列【情形  】   (一)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域、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信设施《、气象探测环境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    》 (二)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控制性》内容的; 【   ?。  (三)占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用地进行建设的!;  —   (四)—。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 :  ? ,  (五《)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   》  前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 ,    《 ,(一)?拆除违?法建设工程将—给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 ,     (二!)违法建设工程【与合法建设工程【建为一体无》法拆除的; 【 ,     》(三)拆除违法【建,设工程可能影响相邻!建筑安?全,的; —    (四)拆除!。违法建设《工程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没收的其》他情形 】 第七十七【条 :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拆除 ! 第七十八条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作出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工程或者临时建设】工程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应当向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报》告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在实施强制拆】。除前发布《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在城市、【镇的:规划区外已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国有!建设:用,地上的?建设项目依据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参照本】条例办理规划手续】 ,     在】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进行工程】建设可以《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但不得影响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不得《占用农用地 !。 ? 第八十《条 市中》心,城区是指路》南区、?路北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开平区和!丰南区的城》。区,部分市中心城区范】。围依据唐山市—。总体规?划确定 《 》 第八十一条 】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 :     建筑】工,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筑设!施   【。  市政工程包括城!市道路、城》市排水?和防洪、城市—道路照明、》轨道交通、》市政类管《线,、桥梁、涵洞、河】道工程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政设?施 !第八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镇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时限内不能!作出:规划许可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八十三条【 在规划区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法建设?行为 》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进行建设《的; ?     (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    《 (三)《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满既?未申请延期》又,。不拆:除的 ?   》  :违,法建:。设工程?是指因违法建—设行为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 , 第八《十四条 》未,设行政?建制的农场、林场】、,。养殖场场部》及其居民点的规划】和管理参《照本条?例有关镇、乡、村】庄规:。划管理的规定执行】 》 第八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唐山市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涉—及规划管理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