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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节能改造判定原则】与方法
】 6.3.》1 当电《力系统?不能满足更换—的用:电设备?功率、配《电电气参数要—求时或主要电器为】淘汰产品时应—对配电柜(箱)【和配电回路》进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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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2 当变压!器平均负《载率长期低于—。20%且今》后不再增加用电负荷!时宜对变压器进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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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3.》3 当电力系统【未根据配电回路【合理设置用电分项】计量或分项计量电】能回路用电》量,。校核不合格时应【进行改?造
】 6.3.》4 当无功补—偿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论证改造方—法合理性并进行投】资效益分析当投资】静态回收《。期小于5《年时宜进行改造【。。
】。6.3.《5 :当供用电电能质量】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论!证改造方法》的合理?性并:进行投资效益分析】当投:资静态回收期小于】5年时宜进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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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 当公共!建筑的照明功率密度!值超过?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规《定的限?值时宜进行相应的】改造
】 6?.3.7 当—公,共建筑公共》区域的?照明未合理设置自动!控制时宜《进行相应的》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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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 对于未合理利【用自然?光的照?明系统?。宜进:行相应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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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9 公—共建筑未《采用节能灯具或采用!的灯具效率及—光源等不符合国【。家及上海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且?改造静?态投资回《收期小于或等于【2年或节电率—达到20《%以上时《宜进行?相应的?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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