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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3 节?能改造判定原则【与方法 】 6.3.》1 当电《力系统不《能满足更换》的用电?设备:功率、配电电气参】数要:求时或主要电器【为淘汰产品时—应对配电柜》(箱)和配》电回路进《行改造 【。 6.3【.2 当变》压器平均负载率长期!低于2?0%且今《。后不再增加用—电负荷时《宜对变?压器进行改造 ! ? ,。 6:.,3.3 《当,电力:系统:未根据配电回—路合理?设置用电分项—计量或分项计量【电能回路用电—量校核?不合格时《应进行改《造 【 :。6.:3.4 当无—功补偿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论证改造方法合理】性并进行《投资效益分析当投资!静态:回收期小于5年【时宜进行改造 】 6.3!.,5 当供用电—电能质量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论证改造方【法的合理性并进行投!资效益分析当—投资:静态回?收期:小,。于5年时宜进行【。改造 【 ?。。6.3.6 —当公共建筑的照明】功,率密:度值超过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规定的限】。值时:宜进行相应的改造 ! , 6.3!.7 当公》共建筑公共区域【的照明?未合理设置》自,动控制时宜进—行相:应的改造 — 《 ,。 6.3.8—。 对于未合》理利用自然光的【照明系统《宜,进,行,相应改造 ! :。。 6.3.9 公】共建筑未采用节能灯!具或采用的灯具效率!及光:源等不符合国家【及上海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且改造静态!投资回?收期:小于:或等:于2年或节电—率达:到20?%以上时宜》进行相应的改—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