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检测机》构与防雷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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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防雷装—置安全检测》中心(?以下:简称检?。测中心?)负责本县(市)区!范围:内各种防雷装置【的定期检《测和技术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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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指导检测【机构做?好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防雷装置的—检测:工作
第十!三条 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检测】为每年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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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必须出具防雷装置】安全检测报告表(以!下简称检测报告)检!测项:目全部合格》后颁发合格》证书不合格的—被检单位按检测【。报告中的整》改意:见限期整改直至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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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雷检测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保:证防雷检测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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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必《须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加强维护和不—。定期的进行自检同时!接受县(市》)区防雷装置—。检测:中心的?定期检测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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