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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检测机构与防】雷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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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 各县(《市)区防雷》装置安全《检测中心(》以下简称检测中【心):负责本县《(市)区范》围内各种《。。防,雷装置的定期检【测和技术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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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指导检》。测机构做好》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防雷》装置:的检测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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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检测:为每年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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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必:须,出具防雷装置安【全检测报《告表(?以下简称检》测报:告)检测《项目全部合格后颁】。。发合格证《书不合格的》被检:单位按检《测报:告中的整改意—见限期?整改直至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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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检!测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保证防雷—。检测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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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必须!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加强维护《和不定期的进行自检!同时接受《县(市)区防雷装】置检测中《心的定期检测—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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