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三章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与施工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需要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必】须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或者施工
【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
第八条》 ! 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
: 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单位承担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单位—负责审核未经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 : 对不《符合防雷标》准、:规范的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方案》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审核?结论进行修改并【重,新报批
《
,
第《九条 ? ,承担: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须按照审核同意!的防雷?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单位监督【管理在施《工中变更和修改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方案:。的应当按原报审程序!重新报审《。
,。。
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委托的《单位进行《质量监?。督和检测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建筑物防《雷,装,置验收?检测报?告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委》托的单位发》给相应的《合,格证书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不得投入使用!
《 第十?一条 防雷—工程:的,预、决算实》行审核制度
】
—对需要安装防雷装置!。的弱电设《备、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工《程预、?决算审?核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委托的—单位承担防》雷工程的预》、决:算应当真实》地反映?每项防雷工程所需费!用确保建设方和【施工方的利益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