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05年 建标库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高速公路监督检查人员执行任务时,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用于高速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高速公路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专用车辆,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下,可以于就近的活动隔离栅进行掉头。

第三十四条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时,行使以下职权:
    (一)调阅有关资料,调查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高速公路管理规定的行为,当场及时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理;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高速公路安全隐患责令立即排除,无法立即排除的,设置警示标志并通知负责养护的单位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四)督促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依法履行高速公路养护义务。

第三十五条 高速公路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三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社会投诉、举报,并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属高速公路监督检查人员的管理、教育和监督;发现高速公路监督检查人员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
    高速公路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热情服务,依法履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