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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制定—本,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范【和指导意见》规范和指导》全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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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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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镇总《体规划以及建设发】展的需要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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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中心区、旧城!改造区?、近期建《。。设区、城乡结合部】和储备土地、拟【出让的土地以及【其他城市建设重要控!制区:域,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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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公开征集【、邀请征集等—方式确定规划方【案择优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委托其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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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需要《以城市?、镇总体《规划为依据与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公众意愿】体现:提高城?市、镇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景观艺术》水平的总《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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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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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定规划《范围内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以及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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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确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以!及,公共设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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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确定规划范围内河】。流、湖泊、》湿地等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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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设计?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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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根据:交通需求分析确定地!块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围和《站点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他交》通设:施,规,定各级道路》的红线?、断面、《交叉:口形式以及渠化措】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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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根据—规划建设容》。量,确定市政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进行管线综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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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依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对地《块的地下交通、【商业、能源、通信、!防,空等设施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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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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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的规定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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