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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制定本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范和【指导意见《规范和?指导全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 —。 第】八条 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 : 第九—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镇总体规划以—及建设发展的需要】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定】    — 城:市中心区、旧城【。改造区、近期建设】区、城乡结合部和储!备土:地、拟出让》的土地以《及其他城市》建,设重要控《制区域,《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 第十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公》开,征,集、邀请征集—等方:式确:定规划方案择优【选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委托【其承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 第十!一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需要以城市【、镇总体《规,划,为依:据与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综合》考虑自然环境—、人文因素》、公众意愿》体现提高城市、【镇环境质量、生【活质量和景观—艺术:水,平的总体要求 】 ?第十二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定规划范】。。围内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以及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   《 ,。 (二)确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以及—公共:设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要求;?    【(三)确定规划【范围内河《流,、湖泊、《湿地等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   ! (四)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设?计指导原则; !   《(五)根据交通【需求分析确定—地块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围和站点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他交通】设施规定《各级道路的红线、断!面、交叉《口形式以及渠—化措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    (【六):根据规划建》设容:量,。确定:市政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进行管线!综,合;    】 (七)依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对地!块,的地下?交通、?。商业、能源、通信】、防空等《设施作出具体规定】; :    (八)!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 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的规定【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