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四章 拆迁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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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房屋拆迁评估必须!由依法成《立,的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实施评估机构【可以由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拆迁【当事人从已》公示的房屋拆迁评】估机构中《抽签确?定,抽签过程及》结,果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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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人应《。与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接!受委托的评估机【构不得?转让受委托的—评估业务评》估机构实施评—估的费用由拆迁【人承担但被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自行委!托或者?另有:规定的除外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具有合法资质和良】好社会信誉的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名录【供拆迁当事人选【择
第【五十五条 房屋【拆迁评估应》当选用市场》比较法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可以选用其它—评估方法《但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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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拆迁评估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拆迁评】估机构应当如实出】具评估报《告不得与拆迁当【事,人一方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不得】以给予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拆迁评【估业务评估报告必】。须由两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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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评估《活动和评估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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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
第五十!七条: 评估机构应当将初!步评估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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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期满后评估—机构应当向拆迁当】事人提供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分户:评估报告应》当在公示期满后1】0日内?。送达被拆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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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评估机构—实施:评估:前应当将现场勘【测,的时间通《知拆迁当事人现场勘!测时拆迁当事人均】应到现场被拆迁人应!。出示房屋和土地合】。法证:件,拆迁当?事人:并要在评估勘测表】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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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拆迁人的》原因不能《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察勘拍摄影像—资料或者被拆—迁人不同意在—实地察勘记录—上签字的应当—由除拆迁人和估【价机构以外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并在估价报告】中作出相应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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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通过》协商解决经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在接!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原】评估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复核估【价的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估—价申请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复核:估,价结论?另行委?托评估的估价机构】应当自委托之日【起10日内出具估】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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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有权要?求评估机构就评估】报告书作出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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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的差—。异在允许误差范【围内的?原评估结果有—效重新评估》费用由提出异议【的拆迁当事人—承担超?出允许误差范—围,的由拆迁当事人协】商解决;《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提出异议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向市:。房屋: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房,屋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成立专】家,小组对申请鉴定的】估价报告的估价【依据、?估价技?术路线、估价方法】选用、参数选取【、估价结果》确定方式等估价【技术问题进行—鉴定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估价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维《持估价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估《价机构应当改正【重新出具估价报【告鉴:定结论作为最终【裁决结果重新评【估和专?。家鉴定费用》由未被采用估价结】果的评估《机构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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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误差范围为5%以内!
第六【十,一条 拆迁估价专】家委员?会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从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以】及房地产、》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中选定组!成并予以《公示专家鉴定小组的!。组成人员应》当从专家委员—会中随机抽取并不得!少于:3人专家鉴定的费】用根据专家鉴—。。定的工作量大小按实!。际开支结算但总费用!一般不得超过鉴定标!的额的?5%:
第六十二!条, 估:价,专家委?员,会成员?、估价?机构、估价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其鉴定意见或者估】价结:果无效?
【拆迁当?事人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不协助估价机构实地!察,勘而造成《估价:失实或者其他—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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