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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拆,迁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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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房屋拆《迁评估必须由依法成!立的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实施评】估机构可《以由: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拆迁当?事,人从已公示的房屋拆!迁评估机构》中抽签确定抽签过程!及结果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
拆迁】。人应与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接受委!托的评估机》构不得转让受委【托的评估业务评【估,机构实施评估—的费用由拆迁人承担!但被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自《行,委托:或者另?有规定的除外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具有合法资质】和良好社《会信:誉,的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名录【供拆迁当事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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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房屋拆迁】评估应当选用市场比!较法: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可以选【用其它评估》方法但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原因 ?
第五十【六条 拆迁评估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拆迁评估机构应【当如实出具》评估报告不得与【拆迁当事人》一方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不得以给予】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拆迁评估业务评估!。报告必须《由两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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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评【估,。活动和评估结果【 ,
拆迁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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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评估机构应当!。将初步评估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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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期满后评估【。。机构应当向拆—迁,当,事人:。提供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分—。户评估?报告应当在公示【期满后10日—内送达被拆迁人 】
第五十八】。条 评?估,机构实施评估前【应当将现场》勘测的?时间通知拆迁—。当,事人现场勘测时拆】迁当事人《均应到现场被—拆迁人应出示房屋和!土地合法证件拆【迁当事?人并要在评估勘【测表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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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拆迁人【的原因不能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察勘!拍摄影像资料或【者被拆迁人不同意在!实地:察,勘记录上签》。字的应?当由除拆迁人和估价!机构以外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并在估价报告中作出!相应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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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通过协商解》决经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在接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原?评估: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复!核估:价的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估价申请》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复核估?价结论?另,行委托评估》的估价机构应当自】委托之日起10【日内:。出具估?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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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有权要!。求评估机构》就评估?报告书作出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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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的差异在—允许误差范围内的原!评估结果有效—重新:评估费用《由提出异议的拆【迁当事?人承担超出允许误差!。。范围的由拆迁当【事人协商解决;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提出异议!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向市房?。。屋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房屋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成立专家》小组对申请鉴—定的估价报》告的估价依据—、估价技术》路线、估价方法选】用、参数《选取、估价结—果确定?方式等估《价技:术问题?进行鉴定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估价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维持】估价: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估【价机构应当改正【重新出具估》价报告鉴定结论作为!最终:裁决结?果重新?评估和专家鉴—定费用由未被—采用估价结果—的评估机《构承担?。
允许!误差范围为5%以内!
第六十】一条 ?拆迁估价专》家委员?会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从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以及房—地产、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中选定组!成并予以公示专【家鉴定小组的—。组成人员应当从【专家委员会中随【。。机抽取并不得少【于3:人专家?鉴定:的,费用根据专家鉴【。定的工作量大小按】。实,际开支?。。结算但总费用—一般不得超过鉴【定标的额的》。5%:
第六十二!。条 估价专家委员】会成员、估价机构、!估,价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其鉴定【意见或者估价结果无!效
】拆迁当?事人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不!协助估价机构实地】察勘而造成估—价失实?或者其他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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