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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拆!迁评估 《 第《五十:四条 房屋拆迁【评估:必须由依法成立【的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实施》评估机构可以由【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拆迁当》事,人从已公示的房【屋拆迁评《估机:构中:抽,签确定?抽签过程及结—果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    拆迁】人应与?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接受委托的评估!机,构不:得转让受委托的评】估业务评估机构【实施:评估的费用由—拆迁人承担但—被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自?行委托或者另有规】定的除外《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具有合法《。资质和良好社—会,信誉的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名录供】拆迁当事《人选择 — 第五《十五:条 房屋《拆迁评估应当选用市!场比较法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可以选用其】它评:。估方法?但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原因! 第—五十六条 拆迁评】估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拆迁】评估机构应》当如实出具》评估报告不得与【拆迁当事人一方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不!得以给予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拆迁评《估业务评估报告必】须由两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评估?活,动和评估结果 】    》拆迁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 第五十】七条 评估》机构应?当将初?步评估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意?见    【 公:示期满后评估机构】。应当向拆迁当事【人提:供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分户评【估报告应当在公示期!满后1?0日内?送达被拆迁人 ! 第五十八条 评!。估,机构实施评估前应】当将:现场勘测的时间通知!拆迁当事人现场【勘测时拆迁当事【人均应到现场被拆迁!人应出示《。房屋和?土地合法证》件,拆迁当事人并要在评!估勘测表《上签字 《    因【被拆:迁人的原因不能【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察勘拍摄影像资!料或者被《拆,迁人不同意在实地】察勘记录上签—字的应当由除拆迁】人和估价机构—以外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并在估价报告】中作出相《应说:明 第—五十九条《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通过协商解决【经,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在,接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原评估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复核估价】的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估!价申请?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复核估价【结论另行委托评【估的估价机构应【。当,。自委托之日起—10日内出具估价报!告 《   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有【权要求评估机—构就评估报》告书作出解释说明 ! 第》六十条 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的差异在允许【误差范围内的—原评估?结果有效重新评估费!用由提出异》议,。的拆迁?当事人承《担超出允许误—差,范围的?由拆迁当事人协商解!。决;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提出异议!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向,市房屋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房屋【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成:立专家小组对申请鉴!。定的估价报告的估价!依据、估价技术路线!、估价方法》。选,用、参?。数选取、估价—结果确定方式等估】价技术问题进—行鉴定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估价!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维持估—价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估:价,。机构应当改》正重:新出具估价》报告鉴定结论—作为最终裁决结果重!新,评,估和专家鉴定费用由!未被采用《。估价结果的》评估机构承担— :    《 允许?。误差范?围,。为5%?以,内 : ? ,第六十一条 拆迁估!价专家委员会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从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以及》房地:产、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中选定组成并予以】公示专家《鉴定:小组的组《成人员应当》从专家委《员会中随机抽取并不!得少于3人》专家鉴定的费用根据!专家:鉴定的工《作量大小按》实际开?支结算?但总费用一般不得】超过:鉴定标的额的5%】 第六【十二条 估价专家委!员,会成员、估价机【构、估价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其鉴定意见!或者估价《结果无效 — ,   拆迁—当事人?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不协助估价!机构实地察勘而造】成估价失实或者其】他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