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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拆迁评估 !。 第五十《四,条 :房屋拆迁评估必须由!依法成立的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实施评估【。机构可以《由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拆迁当事人从!已公示的房屋拆【迁评估机构中—抽签确定《抽签过程及结果【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 拆迁人应与【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接受委托【的评:估机构不《得转让受《委托:。的评估业务》评估机构实》施评估?。的费用由拆》。迁人承担但被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自行【委托:或者另有规定的除】外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具有《合法资?。质和良好社会—信誉的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名录供拆迁当—事人选择 】 第:五十五条 房屋拆迁!。评估应当选》用市场比《。较法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可以选【用其它评估方法【但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原因! 《 第五十六条— 拆迁评估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拆迁评估机构应【当如:实出具评估报告不得!与拆迁?当事人一方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不得以给予】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拆迁评估业】务评估报告必须由两!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评估》活动和?评估结?果   — 拆?迁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 》 第五—。十七条 《评估机构应当—。将初:步评估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意见    】 公:示期满?后评估机构应当向拆!迁当事人提》供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分户评估【报告应当在》公,示期满?后10日内送达被拆!迁人 ? 第五十八条! 评估机构》。。实,施评估前《应当将现场》勘测的?时间通?。知,拆迁当事人现场【。勘测时拆迁当事人】均应:到现场被拆》迁人应出《示房屋和土地合法】证件:拆迁当事人》并要在评估勘测【表上签字 》。 :   因被拆【迁人的原因不能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察勘?拍摄影像资料或【。者被拆迁人不同意在!。实地察勘记录上【签字的应当由除【拆迁人?。和估:价机构以外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并在估—价报:告中作出相》应说明 》 , 第:五十:九条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通过协商解决—经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在?接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原,。。评估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复核:估,。价的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估价申?。请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复核估—价结论另行委托评估!的估价机《构,应当自委托之日起】10日内出》具估价报《告  》  :。 ,。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有权要!求,评估:机,构就:评估报告书作出解释!说明 第】六十条 《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的《。差异在允《许误差?范围内的原评—估结果有效重新【评估费用由提出【异议的拆迁当事人承!担超出允许》误差范围的由拆迁当!事人协商解决;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提出—异议: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向市房屋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房屋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成立专家小组对【申请鉴定的估价报告!的估价依据、估价】技术路?线、:估价方法选用、【参数:选取、估价结果【确定方式等》估价技术问题进【行鉴定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估价—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维】持估价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估价机】构应:当改正重《新出:。具,估价报告《鉴,定结论作为》最终裁决结果重新评!估和专家鉴》定费:。用由未被《采用估价结果的评】估机构承担 】   允许误差】范围:为5%以内 — 第六十【一条 拆迁估价专】家委员会《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从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以及:房地产、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中选:定组成并予》以公:示专家鉴定小组的】组,成,人员应当从专家委】员,会中随机抽取并不得!。少于3人专家—鉴定的费《用根据专家鉴定【的工作量大小按【实际开?支结:。算但总费用一般【。不得超过鉴定标的额!的5% 【 第六十《二条 ?估价专家委员会成】员,、估价机构、估价】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其鉴定意—见或者估价》结果无效  】  拆迁》当事人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不?协助估?价机构?实地察?勘而造成估价失实】或者:其他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