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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拆,迁评估 【第五十四条》 房:屋,拆迁评估必须由依】法成立的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实施评?估机构可以》由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拆迁:。当事人从已公—示的房屋拆迁评【估机构中抽》签确定抽《签过:程及结果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   《 拆迁人》应与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接受委托的评估机】构不得?转,让受委托的评—估业务评《估机构实施评—。估的费用《由拆迁人承担—但被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自行委!。托或者另有规定【的除:外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具】有合法?资质和良《好社会?信誉的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名录供拆《迁当:事,人选择 【 第五十五条 【房屋拆迁评估应当】选用:市场比较法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可以】选用其它评估方法】。但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原因 ? 第五十【。六,条 拆迁《评估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拆迁评估【机,构应当如实出具【评估报告不得与拆】迁当事人一方—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不得以给《予,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拆迁评估业务评估报!告必须由两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评估活动】和,评估结果《    — 拆迁?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 ! :。 :第五:十七条 评估机【构应当?将初步评估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意《见, :   ? 公示期满—后评估机构》应,当向:拆迁当事人提供【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分【户评估报告应当【在公示期满后10日!内送达被拆迁人 ! 第《五十八条 评估机构!实,施评估前应》当将现?场勘:测的时间通知拆迁当!事人现场勘测时拆迁!当事人均应到现场被!拆迁人应出示房屋】和土地合法证件拆】迁当事?人并要在评估勘【。测表上签字》。 ?   因被拆迁】人,的原:因不能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察勘拍摄】影像资料《或者被拆迁人不【同意在实地》察,勘记:录上签字的应当【由除拆迁人和估价机!构以外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并?在估价报告中作出】相应说明 】第五十九条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通:过协商?解决经?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在【接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原评估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复—核估价的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估《价申请?。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复!核,估价结论另行委托评!估的:估价机构应》当自委托《。之日起10日内出】具,估价报告 —   ? , 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有权要求评估】机构就评估报告书作!出解释说明》 《 第六十条 —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的差—异在允许误》。差范围内的原评估结!果有效重新》评估费用《由提出异议的拆迁】当事人承担》超出允许误差范围】的由:拆迁当事《人协商?解,。决;:。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提出异【议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向市房屋—。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房,屋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成立【专家小组《对,申请鉴定的估价报】告的:估价:依据、估价》技术路线《。。、估价方法选—用,、参数选取》、估价结《果确定方式等估价技!术问题进行鉴定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估价!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维持估价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估价机构应当!改正:重新:出具估?价报告鉴定结论作】。为最终裁决结果重】新评估和专家鉴定费!。用由未?被采用估价结—果的:。评估机构承担 】    《 ,允许误差范围—为,5%以内 !第六十一《条 拆迁估价专家】委员会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从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以及—房地:产、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中选定组成并予以!公示专家鉴定小【组的组成人员应当从!专家委员《会,中随机抽取并不得】少于:3人专家鉴定的费】用根据专《家鉴定?的,工作量大小按—实际开支结》。算但总费用一般【不得超过鉴定标的额!的5% 】第六十二条》 估价专家委—员会成员、》估价机构、估—价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其鉴定意见或者估!价结:果无效  【  拆迁当事人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不协助估价机【构实:地,察勘而造成估价【失,实,或,者其他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