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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拆迁评估《
第五十四】条 :。房,屋,拆迁评?估必须由《依法成立《的,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实【施评估机构可以【由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拆?迁当事人从已—公示:的房屋拆迁评估机】构中抽签确》定抽签过程及—结果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
拆迁】人应:与,房屋拆迁《评估: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接受委托!的评:估机:构不得转让受—委托的?评,估,业务评估《机构实施《评估的费用由拆迁】人,承,担但被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自:。行,委托或者另》有规定的《除外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具有合?法资质和良好社会】信誉的房《屋拆:迁评估机《构名录供拆迁当【事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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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房屋拆迁评—估应当选用》市场比较法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可以选用其》它评估方法》但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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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拆迁评估—。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拆迁评估机构】应当如实出具评估报!告不得与拆迁当事】人一方串通》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不得以给予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获取】拆迁评估业务评估报!告必须由两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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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评估活动和评】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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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与拆迁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是拆迁当】事人:的应当回避 —
第五十七】条 评?估,机构:应,当将初步评》估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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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期满后评估机构【应当向拆迁当—事人提供《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分—户评估报告应当在公!示期满后《1,0日内送《。达被:拆迁人?
第五十】八条 评估机构实】施评估前应当将【现场勘测的时—间通知拆迁当事人现!场勘测时拆迁—当事人均应到—现场被拆迁人应出示!房屋:和土地合法证件拆迁!当事人并要》在评估勘测表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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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拆迁人的原因不】能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察勘拍摄影!像资料或者被拆迁人!不同意在实地察勘记!录上签字的应当由除!拆,迁人和估价机构【以外的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并在【估,价报告中《作出相应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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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通过协商!解决经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在接到评估—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原评估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复《核,估价的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估?价申请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复核估价结论【。另行委托评估的【估价机构应当自委托!之日起10日内出】具估: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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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有权要—求评:估机构就评估报告】书作出解释》说明 ?
《第六:十条 重新评—估结:果与原评估》结果的差异在—。允许误差范围内的】。原评估结果有效重】新评估费用由提出异!议的拆迁当事—人承担?超,出允许?误,差范围的由拆迁当】事,人协商解决》;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提出—异议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向市房屋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房屋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成立专】家小组对申请鉴定】的估价报告的估价依!据、估价技术路【线、估?价方法?选用、参数选—取,、估价结果确—定方式等估价技【术问题?进行鉴定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估价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维持估价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估价机构应当改正】重新出具估价—报告鉴定结论作【为,最终:裁决结果重新评估和!专家鉴定费用由未】被采用估价结果的】评估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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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误差:范围:为5%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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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拆【迁估价专家》委员会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从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以及房地产—、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中:选定组成并予—以公示专家》。鉴,定小组的组成人【员应当?。从专家委员会中随机!抽取并不得少于3人!专家鉴?定的费用根据—专家鉴定的》工作量大小按实际开!支结算但总费用一】般不得超《。过,鉴定标的额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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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估价专家—委,员会成员、估价【机构、估价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其鉴定意见【或者估价结果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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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当事人《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不协:助估价?机构实地察勘—而造成估价失实或者!其他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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