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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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 ?。 (《。一)年满《2,0周:岁的本?。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设—新,房分户缺少宅基地的!(包括男方》到女:方,。落户的);
】 《。 (二)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等【原,因需要搬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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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 (:四)城镇居民—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宅的;
】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新房宅基地】面积审批标准—为:
】 (一《)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
【 》(二)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
! :。 (三)《。。山地丘?。陵区村?址在平原地上—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32平方米【;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户面积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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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占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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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宅《基地面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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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 (一)年!龄未满20周岁的;!
》 (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 (三)本村村民!将原: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为经营场《。所的;
《
《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对宅基地没!有继承权农村村【民在合法继》承房屋?的条件?下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经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同意!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否则【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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