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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九条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   《  (一)》年满2?0周岁的本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设新房分户缺少宅基!地的(包括男方到女!方落户的)》;  — ,  :(二)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等原因!需要搬?。。迁的; 《    — (三)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   (四)城【镇居民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宅的;   ! ,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十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新?房宅基地面》积审批标准为: 】 :   ?  (一)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 !   ?  (二《)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     !(三)山地丘陵【区村址在平原地上】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3—2平方米;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户面积?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  《  人均占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  【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在前款规《定的:限额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宅基地面积标】准 【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 ,     (【。一)年?。。龄未满20周—岁的;  】   (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  《  : (三)本村村民将!原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为经营场所的!;  《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 》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对宅基地没【有继承权农村村民】在合法继承房屋的条!件下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经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同意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否则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