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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七十条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监督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监督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从!事建筑工程活动【 :第七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监督、》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任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对建筑工《程,质,量实施监督 第】七十二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履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  :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 第七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七十四条 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勘察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等相关人!员应当在勘察—文,件上签字并对勘【察,质,。量负责 第七【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七十六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七十七—条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第七:十八:条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七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全》部建筑?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筑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第八十条!。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的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 第八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八】十三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检《查验:收 第八十四条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八十五】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筑!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 第八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八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 ,第八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第八十九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筑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下】进,行竣:工,。验收 《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 ,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 ,    》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 :  : , ,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 ,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九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  《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  :。 ,(四:)建:设单位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 第九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15日内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九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九—十,三条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 , 建筑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当【中应当明确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九十【四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为5年 】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   ?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 ,第,九十五条 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内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六条 建—筑,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第【九,十七:条 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 第九十八条— 建筑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建设复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