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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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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公用【事业等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国家融【。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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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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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要设!备(含工艺生产线】)、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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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独立发包或对原【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投资在?30万元以》上的;?
— (五)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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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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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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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水《利单项建筑物—等,水利项目;
【 :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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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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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
第】九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
?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 :。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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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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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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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
— 第十一条 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
《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 第十二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
: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
《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十三条— 除以?。上规:定的:款项外其他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四?条 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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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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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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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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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审批】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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