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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七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公用事业等—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国《家融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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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重要设备—(含工艺生》产线)、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四)!。独立发包《或对原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投资在—。30万元《以上的;
】
,
(《五)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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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
《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水利单】。项建筑物等》水利:项目;
【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
《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
第九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
?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 第十《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
【第十一条 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
,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
?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
第十二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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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
》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十三条 除以上规!定的:款项外其他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 第十四条— 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
,
(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
》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不需《要审批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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