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公共】建筑装饰装》修管理
第二!十二条 装饰—装修人应《当,将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
》
:。 禁止》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从事公》共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 禁止以其他—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企业的!名义从?事,公共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
禁止建筑!。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从!事公共建筑装饰【装修活动
》
第二十三条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进》行招:。标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装【饰装修人不》得迫:使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竞标不】得将一?。个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项目肢解《后发包
《
第二》十四条 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应当—自行:组,织,完成承包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禁止以挂靠的方式承!包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第二!十五条 推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监理制度学校、医】院、影剧院、宾【馆,、酒店、体育—场等项目《的整体装饰装—修工程必须实行监理!装,饰装修?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企业!进行监理
【。
第二十六条 【国家规定《限,额,以上: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装饰装》修人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市或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
—开工
【 前款?规定以外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实行备案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与主体《工程一并发包的应当!。随主体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未与主体工程!一,。并,发包的应当单独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
第二》十八条 装饰装修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
(一)】已经:确定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
】(二)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且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按照规定进行了】审查;
《
(—。三)有保证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并《。按照规定办》理了中标通知书【、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和《消,防审核等手续;
!。 (四)依】法应当委托》。监理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已经?委托监理《;
:
(五)装!饰,装修资金已经落实;!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装饰装修人是!使用人的装饰—装修人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除提供前!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当提—供公共建《筑所有权人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第二十九!条 :。。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将装饰装修!材料、?建筑构配件》送有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其有】害,物质的?含量、强度以及燃烧!性能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
第三十条 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当通知装饰!装,修人和?监理企业(有—工,程监理的)验—收未经验收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第三十】一条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现场应符!合文明施工的相关】规定在沿街和主【次干:道施工的应当采用】砖砌围墙或》彩钢:。板围场作业其高度】不,得低于2米禁—止使用彩条布等简】易设施?搭设围挡《
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公示牌公示企【业名称、施》工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开工—与竣工?日期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投诉:电话
?
第三十二【条, 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前装饰《装修人应当委托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单位—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应当进行整改并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室内】空气质?量经检测《合格后?装饰装?。修人:应当:依法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
,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装饰》装修材料和装—饰装修构《配件的进场》试验报告;
【 ? ,(,四,),有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 (五)有【施工企业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验收适用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 应办理施工】许,。可而未办理的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手续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须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
?第三:十四条 装饰装修人!应当自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报告和公安消防【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装饰—装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公共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项目档案【并,自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移?交有关项目档案
】
第三》十,六,条, 装饰?装修人对用》于经营、办公、教】学、医疗、》娱乐、体育》等非住宅的公共活动!场所进?行装饰?装,修的适用《本章的规《定
: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新》建的商品住宅统【一进行装饰》装修的适用本—章的规定《
》 从事工业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参照本章的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