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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财政】专项监?督
?第十三条 专项监督!是指:财政部门对被监督单!位就住房公积金财】政财务管理状况实】施的专项监督—必要时财政部门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协—助
第》十四条 专项监督】。实,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制:度财政部《门应在年《初制定本《。年度的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检查时限一般以!本年度为主必要时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实施专【项监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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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检?查计划或《专项检查需要由【两人以上人员—组成:检查组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内容制定—检查方案在实—施检查3日》。前通知被监督—单位;
! —(二)检《查组就检《查事项听取被监督单!位的汇报查阅有【关文件?、资料检查被监督单!位有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调查取证等;!
! , : (三)检查组应在!现场检查结》束后写出《检查:报告送被检》查单位征《求意见被检查单位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查报—告,1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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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财政部门根据检【查报告?。和被检查单位书面】意见:。对检查事《项做出评价形成【检查意见书送被【监督单?位对经查证存在问】题,的财政部《门应做出监督—。决定或者监督—建议 ?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实施专项监督!向被:检查单位发》出的通知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 , :。(一)被查》。单位的名称;
】
】 , ,(二:)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
】 (三)对被查单】位配合检查的具体】要求;
!
(】四)检查《组组长及其他—检查:成员名单、联系电话!;
》
!(五)检查机构公】章,及签发日期》
第十七【条 检查《。组出具?的检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
:
:。 ? (?一)检查《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 (二】)被查单位财务管理!、,预算执行《和制度建设情况【;
【
(】。三)认定被查单【位违反国家财—政财务法规的基【本事实、造成—的后果以《及认定依据、证据和!处理意见;
!。
— (《四)加强财政财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
》 ? (五)检查组认为!应当报告的其—它事项
》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做出的—检查意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
【。 (一)检查!报告的相《。关内容;
】
(!。。二)对被检查单【位财:务工作?的,基本评价;》
! (三—)应当明示的其它】事,项
?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 , (一)要】求被:监督单位《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管理文件、】财务账目、原始【凭证及其它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
?
, ,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要求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
? : (三)对被监】督单:位和个人隐匿、【伪造:、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转移、隐】匿住房?公积金资产及—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责【令停止?和予以?纠,正,。; :
《
》 (四)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建议暂停严重妨碍】检查工作《的,人员执行公务
!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对》被监督单位查证属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提【出对被监督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处罚意】见根据?有关规?定作出以下》监督:决,定或者监督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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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责令!被监督?单位限期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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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
【。 (三—)建议撤换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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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建议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规定》解除与有关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委【托关系;
【
《 (【五)构成《犯罪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六)其它决定或!建议
《
第二十一条 】被监督单位、人员在!。监督检查中》。。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二《条 被?监督单位应积极配】。合检查?工作:及时:、全面地提供年【初预算、预》算调整、《有关发文、拨款、报!表、:账簿及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隐瞒不报!不得提供虚假情况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检查
第二十三!条 被监督单位【按,。监督决?。定积极进行整改并于!1个月内将整改【情况上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监督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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