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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财—政专项监督
【第十三?条 专项监督是指】财政部门对被监【督单位就住房公积金!财政财务管理状况实!施的专项《监督必要《时财政部门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协助》
: 第十四条 专项】。监督实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制度!财政:部门应在《年初制定本》年度:的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检查时限一【般以本年度为—主必要时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实施专项监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 ? (一》)根:。据检:查计划或专项检【查需要?由两人?以上人员组成检查组!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内容制【定检查方案在实施检!查,3日前通知被—监督单位;
】。
!。(,二,。)检查组《就检查?事,项听:取被监督单位的汇】报查阅有关》文件、资《料检:。查,。被监督单位有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调查【取,证等;
】
《 (三)检】。查组应在现场—检查结束《后写:出检查报《告送被检查单位征求!意见被检《查单位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查报告1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 (四)财】政部门?根据检查报告和【被,。。检查单位书面—意,见对检查事项做出评!。价形成检《查意见书送被监督单!位对:。经查证存《在,问题的财政》部门应做《出监:。督决定?或者监督建议—
: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实—施专项监《督向被检查单—。位发出的通知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
:
【(一)被查》单位的名称》;
:
》 ? : (二)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
(三!)对:被查单位《配合检查的具体要】求;
【
】(,四)检查组组长及】。其他检查成员名单】、联系电话; 【
: ,。
《 》(五)?检查机构公》章及签?发日期
【第十七?。条 检查组出—具的检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
】。。。 ,(一)检查》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
【 ?(二)被查单位财务!管理、预算执行和制!度建设情况;
】
《
? (三)认定!被查:单位违?反,。国家财政财务法【规的基本事实、造】成的后?果以及?认定依据、证据【和处理意《见;
! —(四)加强财政财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
! ,(五)检查组认【。为应当报告的—其它:事,项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做》出的检查意》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
》 》(一:)检查报《告,的相关内容》;
【 (二)!对被:检,查单位财务工作的】基,本评价?;
! (三【)应当明示的其【。它事项?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
,
【(一)要求被监【督单位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管,理文件、财务账目、!原始凭证及其它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
?
《 :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要】求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
》 , (三)—对被监督单》位和个人隐匿、伪造!、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转移、隐匿】住房公积金资产及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责令停《。止和予以《纠正; 《
》
, : (四—)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建议暂》停严重妨碍检查工作!的人员执行》公务 ?。
,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对,被监督单位》查证属?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提出对《被,监督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处罚—意,见根据有《关规定?作,出以下监《督,。决定或者监督建议:!
?
》 , (一)责令被!监督单位限期改正;!
! ?(二)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
: —(三)建议撤换【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 》
《
— :(四)建议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规定解除—与有:关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委托关?系;
》 ,
《 (五)】构成犯罪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六《)其它决定》。或建议 《
第《二十一条 被—监督单位、人—员在监督检》查中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二条 被监】督,单位应积极配合检】查工作及时、全面地!提供年初预算、预算!调整、?。有关发文、拨款、报!表、账簿及》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隐瞒不报不得提】供虚假情况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检?查
第二十【。三条 被监督单【位按监督《。决定:积极进行整改并于】1个:月内将整改情况【上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监督》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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