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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财政专项—监督
第十三条 !专项监督是指—财,政部门对被监督单位!就住房公积金—财政财务管理—。状况实?。施的专项监督—必要时财政部门【。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协助【
第十四—条 专项监督实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制度财?政部门应在年—初制定本《年度:的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检查时限》。一般以?本年:。度为主必要时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实施专】项,监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 : (一《)根据检查计—划或:专项检查需要—由两人以上人—员组成检查组—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内容》制,定检查方案在实施】检查:3日:前通知被监督单位;!
》
《 : (二?)检查组就检—查事项?听取被监督单位的】汇报查?阅有:关文件、《资料检?查被监督单位有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调查取证等; 】
】 , : (三)检查组【应在现场检查结束后!写出:检查报告送被检查单!位征求?意见被检查单位【。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查报告?1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
!。 (四)财【政部门根据检—查报告?和,被检查单《位书面意见对检【查事项?做出评价形成检【查意见书《送被监督单位—对经查证存在问【题的财政部门应做】出监:督决定或者监督建议!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实施专项监督【向被检查单》。位发出的《通知: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
】(一)被查》单,位,。的名称;《
》
【(二)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
,
?
,
(】三,)对被查单位配合】检,查的具?体要求;
—
《
? (四)【检查组组长及其【。他检查成员》名单:、联系电话;
】
— 》(,五)检查机》构公:章及签发日期
】
第十七条— 检:查组出具的检—。。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
! (:一)检?查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
?
《 (》二):。被查单位财务管理】、预算?执行和?制度建?。设情况; 》
】 : (三《。)认:定被查单位违反国】家财政财《务法规的基》本事实、造成—的后果以及》认定依据、证据【。和处理?意见; 《
,
?
》 (《四)加强财》。政财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
?
,
【。。(五)检查组认【为应当报告的其【它事项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做出【的检查意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 ,
》 :。 (一)检—查报告的相关内容;!
【 》(二)对被检查【单位财务工作—的基本?评,价;
】
(三!)应当明示》的其它事项
】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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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要求被监—督单位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管理【文,。。件、财务账目、原始!。。凭证及其它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
,。
, 》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要求: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
【 :(三:),对被监督单位和个人!隐匿、伪造、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转!移、隐匿住房公【积金资产及》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责令停止和予以纠正!;
—
》 (《。四)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建—议暂停严重妨碍检查!工作:的人员执行公务 】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对《被监督单位查—证属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提》出对被监督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处,。罚意:见根据有关规定【作出以下监督决【定或者监督建—议::
— (一)!责令被监督单位限】期,改正;
《。
!。 (二)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 (三)】。。建议撤?换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
? :
《 《。(四)建议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规:定解除与有关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委托关系《; :
】 (五)构】成犯罪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六)!其,它决定或《建议
第二】十一:条, 被监?督单位、人员在【监督检查《中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
第二十》二条 被监督单【位应积极配合—检查工?作及时、全面—地提供年初》预,算,、预算调整、有关】发文、拨款、报表、!账簿及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隐瞒不报不》。得提供?虚假情况《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检查?
第二十三条】 被监督单位—按监督?决定积极进行整【改,并于1个月》内将:整改情况上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监督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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