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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财政专项监督 】 第十三条 专项】监督是指财政—部门对被监督单位就!住房公积金》财政财务管理状况】实施的专项监督必要!时财政部门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协助 第【十四条 专》项,监督实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制,度财政部门应在年初!制,定本年度的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检查—时限一般以本—。年度为主必要时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实施专项监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 ? :。   ? (一)根据检【。。查计划或专项—检查需要《由两人以上人员组】成检查组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内容?制定检查方案在【实施检?查,3日前通知被监督】单位; — ?    》 (:二)检查组就—检查事项听取被【监督单位的》汇报:查阅有关文件、资】料检查被监督单位】有,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调查取?证等; 【   【  (三《)检查组应》在现:场检:查,结束后?写出检查报告送【。被检查单位》征,求意见被检查单位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查,报告:1,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 :     【(四)?财,。政部门根据检查【报告和被检查单【位书面意见对—检查事项做出评价形!成检查意《见书送被监督单位】对经查证存》在,问题的财政部门【应做出监《督决定或《者监督?建议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实【施专项监督向—。被,检查:单位:发出的通知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 ?  《   (一)被查】单位的名称》; 》     】(二:)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 ?     (三!)对被?查单位配合检查的】具体:要求; 《 , 》 ,    《 ,(四)检查组组长及!其他检?查成员名单、—联,系电话;《 ! ,   (五)—。检查机构公章及签发!。日期: ? 第:十七条 检》查组出具的检—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 《    》 ,(一)检《查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 ,     (—二)被查单位财务】。管理:、预算执《。行,和制度?。建设情况; ! ,     】(三)认定被查单】。位违反?国家财政财务法【规的基本事实、造成!的后果以及认—定依据、证据和【处理意见; 】  【   (四》)加强财政财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 ,     (五)检!查组认为应当报告的!其它:事项 ?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做出的检查】意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 《  《   (一)检查报!告的相关内容; ! : : ,     (—二)对?被,检查单位《财务工作《。。的基本评价; 】 《。     (】。三,。。。)应当?。明示的其它事项【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  :  (?一)要求被监督【单位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管理文件、财务【账目、原始凭证及其!它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要求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    】 (三)对》被监督单位》和个人?隐匿、伪造》、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转移、】隐匿住房公》积,金资产及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责令:停止和?予,以纠:正; 《 ,   】  (四)》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建议暂【停严重妨碍》检查工?作的人员执行公务 !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对被:监督单位查证属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提出:对被监督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处罚》意见:根据有关规定作出以!下监督决定或者监督!建议: —     !(一)责令被监督单!位限期改正》; 》    【 (二)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 【  :  (三)建议撤换!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 》   —  (四)建议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规定解!除与有关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委托关》系;: , —     —(五)构成犯罪【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六)其】它决定或建议 【 第二十一【条 被监《督单位、人员—在,监督检查中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二条 被监》督单位应积极配合】检,查工:。作及时、全面—。地提供?年初预算《、预算调整、有关发!文、拨款、报—表,、账簿?及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隐瞒—不报不?得提供虚《假情况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检】查 : 第二十三条 被!监督单位按》。监督:决定积极进行整【改并于1个月内将整!改情况上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监督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