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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财政】专项监督
第十】三条 专项监督是指!财政部门对被监督】单位就住房公—。积,。金,财政财务管理状况】实施的专项监督【必要时财政部门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协助
第十【四条 专项监督实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制度财《政部门应在年初【制,定本年度的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检查时限一般以本!年度为主必要时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实施专项监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
《 (一】)根:。据检查计划或专项】。检,查需要?由两:人以上人员组成【检查组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内》容制定?检查方?案在实施检查3日】前通知被监督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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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检查组就—检,。查事项听取被监【督单位的《汇报查阅有关文件、!资料检查被监督【单位有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调查取!证等; 《
】 (》三)检查组应在【现场:检查结束《后写出检查报告送被!。检查:单位征求意见被检查!单位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查报告1—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
? (【四)财政《部门根据检查—报告和被检查单位】书面意?见对检查事》项做出评价》形成检查意见—书送被监督单位对经!查证存在问题的【财政部门应》做出监督决定或者】监督建?议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实?施专项监督向被检查!单位发出的通知【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 ,。
》 《(一)被《查,单位的名称;
!
:
? (二)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
— :。 : (三)对被查【单位配合《检查的具体要—求;
! ?。 (四》)检查?组组长及其他—检查:成员名单、联系【电话:;
! (五)检!查机构公《章及签发《日期
》 ,第十七条 检查【组出具的检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
: ? , (一)检查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
— (—二)被?。查单:位财:务管理?、预算?执行和制度建设【情况;
!
(三!),认定被查单位违【反国家财政财务法】规的:。基本事?实、造成的后果以】及认定?依,据,、证据和《处理意见《。。; :
?
!(四)加强财—。政财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
?
《 (五—。)检查组认为应当】报告的其它事项 】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做出的《检查意见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
— : (一)《检查:报告的相关内容;
!
?
》 (二)对被】。检,查,单位:。财务工作的基本评价!;
】 ? (三)应【当明示的其它事【。项
?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
?。 》。(一)要求》被监督单《位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管理】文件、财务账—目、原始凭证及其】它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
《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要求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 ,。
:
(】三)对被监督单【位和个?人隐匿、伪造—、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转移、隐匿住【房公积?金资产及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责令:停止和予以纠—正;
《。
》 —(四)?。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建?议暂停严重妨—碍检查工作的—人员执?行公务 《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对被监】督单位查证》属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提出《对被:监督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处罚意》见根据有关规定【。作出以下监督—决定或者监督—建议:
《
— 《 (一)责》令被监?督单位限期改正;
!
【 (》。。二,)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
】 (三)建议—撤换: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
】 ? (四)—建议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规定解除与【有关: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委托关系; !
】 (五)构成!犯罪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六)其!它决定或建议
!。 第二十《一条 被监》督单位、人员在监】。。督检查中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
第?二十二?条 被监《督单位应积极配合】检,查工作及时、—全面:地提供年初预算【。、预算调整、有关发!文、拨?款、报?表,、账簿及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隐?。瞒,不报不得《。提供虚假情》况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检查》
第《二十三条 被监【督单位按监督决定】。积极进行整改并于1!个月内将整改情【况上: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监督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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