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防洪设施管理!
第三十条 !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城市防洪规划建设!、管理、维修防洪】设施:。保障防洪设施的完】好
—
第三十一条】 禁止下列损坏防】洪设施?的行为
【
(!。一,)向河堤、河坝、排!洪河道内《倾倒垃圾、》废渣等?阻水:障碍物;
—
《
《 , (二)在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挖沙、取土、!采石、堆放物料; !
?
】 (三)盗窃、【损坏防洪设施的行】为
! 第三十二条 禁】止在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设置—构筑物?、建筑?物棚盖防洪设施
!
【 ? 确需?修建:桥梁、立杆架线、】埋设管线《的,须持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水】利部门同意》由市政工程》。管理部门《5个工作日内—批准:按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设计、施工并【不得损坏防洪设施 !
【。 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置的构筑物、建筑!。物和棚盖《防洪设施由产权【。或者使?用单位负《责占用段清》淤,疏浚不得影响—排洪、泄洪》并由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划限?期,拆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