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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章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   ?。  异产《毗连房屋《权属分割《清晰不存在共有共用!部位:的各户面积在—各自范?围内单独计算;【异产毗连房屋存在】。有无:法分割的共有共用】。部位的应进行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计算 《 》 7.1 共有】建筑面积的计算【范围分类  】   公用建筑面】积,分为被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和不被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被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又称为共!有建筑面积 —。。  ?   7《.1.1《 不:被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    【    《 ,7.1.1.—1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中设计作为人防】。工,程及中高《层以上?建筑的消防避难层】(室)部分的建【筑面积 —。        7!.1.1.》2, 独:立使用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中独立的车》位、车库、杂物间】等的建?筑,面积   【      —7.1.《。1,.3 建在幢—内,或幢:外为他幢或多—幢,楼服:务,。的设备用房、值【班警卫室、》管理用房、附属配】套设施用房、市政设!施用房、为》社区:服务的公用房—屋,及通道等的》建筑:面,积      !   7.1.1】.4 按规划批建】层高在 2》。.20m 》以,。上的技术《(结构)转换层、】架空层?中用作停放车辆、】公共休憩、绿化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建筑面积 》        ! 7.1.1.5 !建设、开发单—位自留、自用的房】。。屋和物?业管理?公司:的经营办公用—房的建筑面》积   —      7.1!.1.6 》用作公共休憩的【。亭、:走廊、绿《化等:。建筑物?的建筑面积 】    7》.1:。.2 被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 ,    《  7.1.2【。.,1 共有建筑面积的!确认委?托测绘的单位—应提供经《设计或规划部—门,确,认的房屋共》有部位的《性质、功能、—用途等相应情况的】说明书 《经房产测绘人员对】照,竣工图经现》场勘测后对各类【共有建筑面积进【行,分类确?认和登记委》托测绘的单位—对,提,供的说?明书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共有建筑面积一经】分摊任何人不得【擅自:侵犯或改变其原始】设计的使用功能 !     》   7《。.1:.,2.2 幢》内共有的楼》梯间:、,电梯间、电》梯井、观光井(梯)!、,提物井、室外—楼梯等垂直通道及】管,道井、垃圾道的【建筑面积 —         !7.1.《2.:2 幢?内共有的《门厅、大《厅、过(走)道【、,门廊:、,门斗等水平通道的】建,筑面积?      】  : 7.1.2.3】 幢内共有的突出屋!面有围护结构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楼梯间等的—建筑:面积 》 ,    《 ,  :7.1.2.4 仅!为本幢服务且设【在本幢地《下或地上的配—电室:、,水泵房、设备用【房、值班警卫室(】包括与警卫》室相连的值》。班休息用房也包括为!本幢:服,务的与警卫室合并】使用的接《待室、传达室—。还包括自动报警【控制中心和影—像监控室)以及【其他在?功能上为整幢、【。某一层或某几个【单元服务的为—基本生产《或生活?必,需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 》 ,     》    7.—1.:2.5 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或轴线以!外,水平投影面积 【      【   7.1.2】。.6 为整幢—楼服务的架》空通廊的《建筑面积 — 7.2 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原则 】     》7.2.1 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应以—幢为单位进行非本】幢的共?。有建筑面积不—在本幢分摊本—幢共有建筑面积不分!摊到他?幢    【 7.2《.,2 产权各方—有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文件?或协议规定执行【 :     》7.2?.3 无产权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或产权分割文件】或,协议不合法》的可按相关》房屋:的建筑面《积进行?分摊 《     7—.2.4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后不划分各【产权人在共有建【筑面:积,上的产权《。界 《 7.3 共】。。。有建筑面积》分类  — ,  根据《共有建筑面积的使】用功能可《分为以下四类 】  :   7.3.1 !。整幢共有建筑—面积指为整幢服务】的共有共《用的建筑《面积此类共有建【筑面积由《整幢进行分摊 !    7.3.】2, 功能区共有建筑】面积指专为》某一功能区服—务的:共有共用的》建筑面积例如—某幢楼内《专,为,某一商?业区或?办公区服《务的警?卫值班室、卫生间】。。、管理用房等这一类!。。专为某一《功能区服务的共有建!筑面积应由该功能】区分摊 》    《 7.3.3 层共!。有建筑面积当各层】的共有建筑面积【、使用功能不同【时应区分各层—的共有建筑》面积由各层》分别进行分摊 !    7.3.】4, 其他共《有建筑面积 ! 7.?4 共有建筑—面积计算及分摊【的若干细《则 ?     7.【4.1 列为不被分!摊的公用建筑—应视为一个产—权单元?。并参与?分摊该幢《相应的共有建筑面】积 ?     7.4.!2 设?在,幢内的会所、储蓄所!。、,娱乐活?动室、健身》房、阅览室、托【儿所、老人活—动中心?以及居委《会、派出所等独【立使用的房屋应为】一个产权《单元参与《分摊该幢相应—的共有建筑面—。积   》  7.《4.:。3 有附属层—(,层高大于或等—于 2.20m)】的房屋?附属层应划分为【独立的功能区 】 ?   ? 7.4.4 一】幢由:裙楼相连的》、有多个塔楼—的房屋塔楼应划【分,为不同功《能区  】。 ,。  7.4.5【 单一功能房屋存在!多个:单,元时一般以幢为【单位:统一分摊共有面积】但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划分为?不同:功能区  !       【7.4?.5.1 》有的单元设电梯、】有的单?元不:设电梯按设电梯和不!设电梯的单元划【分功能区 !  :      7.4!.5.2 有—的单元为多》层、有?的单元为高层按【多、高层单元划【分功能区《 , :    》 7.?4.:6 地?下室通道的建—筑面积处理 !    《。。     7.4】.6.?1 为整幢服—。务的出入口》列为:本幢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否?。则计入地下》。室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     》   7.4—.6.2《 车道和《专,。门服务于车位—。的其它公共走道【面积由地下》室各车位分》。摊   】      7.4!.6.3 地下室功!能,用房和服务于本功能!用房的专用走道由使!用该功能用》房的各户进行—分摊   ! , 7:.4.7《 室外楼梯》处理 》。 ,       【  7.4》。.,7.1 仅供一户】使用的全部计入【该户套?内建筑面积 】     —    7》.4.7.2 【为不同?功能区服务的其面积!列为相应功能区的共!有建筑面积;仅【为某一功能区服【务的计?入该:功能区?共有建筑《面,积 ?。 ?     》   7.4.【。7.3 《第一层的《建筑功能、用途与第!二层以上的不同如第!二层及以上》的为住宅第一层为商!业或办公、》厂房、?仓库:(车库)、》架空绿?化,等,非住宅用途的—。则该室外梯》为专用?梯其:梯,间为第二层以—。上功能?区的应分《摊,共有:建,筑面积 —     7.4!.8 ?室内楼梯《处理 —      —。   7.4—.8.1 为整幢服!务的楼?梯或电梯整幢—分摊(在个别—楼,层或部分《楼层有门《不开的不影响—整幢分摊)》 ,      ! ,  :7.4.8.2 】。多层住宅的楼梯按】不同的服务范围【。分功能?区,分摊时屋顶楼梯间仍!。为整幢的共有建筑面!积     】    7.4【.8.?3 :因各层用途》不同在不同位置设置!高、低不同的楼【梯但各楼梯之间所】在某一层互通的【。如图 7《-1 中的 1【 梯至 3 梯【这些楼梯的梯间共】有面积可合并为【区,间共有面积如果【某,一层还?设有专用梯则按室】内专用?梯处:。理如图 7-2 的!第 5 层 】       】   7.》4.8.4 室【内专用梯(楼—梯、:电梯)其通过“不使!用”楼层的梯—间共有面积列为“】不使用”《和“使用”两部分】建筑的区间共有面积!;通过“使用”【楼,层的梯间共有面积为!“使用”部分—建筑的区内共有【面积 ? ,。     7】.,4.9? 走廊的处理 !        7!.4.9.1 房屋!除第一层(地—面)外的其他各层的!内、外走廊列—为,各层的共有建—筑面积 —      —  7.《4.9.《2 位于建筑—物第一?。层(:地面)的外》。走廊、檐廊符合【如下条件的列为不】被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  ?     》  :a)走廊、檐—。廊紧临街道或本宗地!。。。外的公共通道、【公共开放空》间; 》       【 b)走廊、—檐廊两端不能—。。封闭可在平行—于街道方向上通【行 : :  :      —不符合?上述两?条件的第一层外【。走廊、檐廊的—建筑面积列为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 , 7.4.》。10 商场内各【层布局、功能基本相!同,商场底层对外—开门的商铺》无论其对商场—内是否开《门作为商场内商【。业气氛的一部分都】要参与?商场共有共》用面积的分摊如果】。某一层为整体—商,场且为独立》产权不参加其它楼】层过道的分》摊,     7】.4.11 商场(!车库)?如果按?铺位(车位)出售】需具备以《。下三点才可进行分摊!计算 《     》a)开发商应—提供正式的》。施工蓝图在》施工蓝?图,上以柱网为》。基准点标出详—细的商铺(车—位)尺寸标明与柱】网和内外墙的距离;! :    《 b)?施工蓝图《上划分的商铺(【车位)需经消防部门!盖章许可《或,由设计部《门,盖章认可符合—消防要求《并,经规划部门批准【;  》   c)商铺【(车位)有墙的【以,墙为界无墙》的应在界《限拐角?处打地钉对》于车:位还应标出车位【线地钉定位》应由:委托方提供书面【说明指明是》取中还是取》边  《 ,  7.4.12】 底:层是储藏室和车库的!住宅楼对外开—门的车库(设计图纸!上对内过道不开门)!不参与?内过道等共用—建,筑面积的《分摊 ?。    》 7.4.13 】两幢独立建筑—物之间的《架空通廊列》为不被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 ? 7.5 》。共有建?筑面积计算》步骤   【  :在一幢建筑》的计算数据进入计算!系统之前可》按,如下步骤对公用建筑!面积进行分》。析确定:   !  7.5.1【 ,确定:一,幢房屋中所有—共有建筑面积的【范围和?名称 》    《。。7.5.《2 将共有建—筑面积划分成应分】摊的和不分摊的两】类     】7.:。5.3 分析每【一,部分的应分摊—公用建筑的服务范】围并按共有建筑服务!范围确?定其服务功能区仅服!务于某一功能—区的共?有建筑面《积,为区内共有建筑面积!;服务于多》个功能区的共有【。建筑面积为》区,间共有建《筑,面积 《     7.5】。.4 将区间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后各区所!得的分摊面》积分别?加到相应的》区内:共有建筑面》积中然后按本—区,内的套内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即先将从高级别分摊!得到的共有建筑【面积加到低级别的】共有:建筑面积中分别计算!分摊:系数逐级分摊 】 ,。 7?.6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 《     》7.6.1》 分:摊公式?:, δSi=【K·Si《   — 】 , 【 , — : …—…(7-1) 】 K=Σ—。δSi/ΣS—i ? 《 ! —。 , : , : ? : ……(7】-2) —式中K为面积的分摊!系数;  》。    【  : Si为各单元参加!分摊的建《筑面积m2;  !    —。 , δSi为各单【。元参加分摊所—得的分摊面》积m2;  —   —。  Σδ《Si为需要分摊的分!摊面积总和m—2;  —     ΣSi!为参加分摊》的各单元建筑面积】总和:m,2   】   7.》6.:2 分?摊方法 》 ?。  :。  :    7.6.】2.1 整》体分摊 【      —   使用功能【单一、各户对—共有建筑《面积共有共用情况】基本一致的房屋适】用于整体分摊的方法! 》      —  分户《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套内】建筑面积; !  :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共有!。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之》和 ?  《      — 7.6.2—.2 多《级分摊  !    《   不适》用于整体《分摊的房屋采用【多级分摊《多级分摊应遵循【从整:体到局部从大到小逐!。级分摊的原》则  【。  :     a—),。第一级分摊 —。     【    《根,据房屋的使用功能和!各共有建《筑部位的服务范【围划分若干功能区一!般按住宅《。。、办公?、商:业、地下车库、【仓库:等不同?的使用功能或共有部!。位,。不相同的区域进行】划分各功能区间共】。有建筑面积即—。幢共:有,建筑面积按各功【能区范围内的自有】建筑面积依比例【。分摊至各《功能区?   【      —功能区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第一级】分摊系数《。×该功能区自有【建筑面积; 】。     —  :  第一级》分摊系数=功能区】间共有建筑面积【÷各功能区》自有建筑面积—之和:; —        各!。功能区自有建筑面】积为:功能区内各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减去作为第【一级分?。。摊的功能区间—共有建筑面积部分 !  》。    《 ,  b)《第二级?分,摊 》。  :       某一!功能区通过第一【级分摊?得到的?共有建筑《面积加?上本功?能,区,内各层之间》的共有建《筑面积即为》该功:能区的共有建筑面积!依照第一《。级分:摊的方法按各层【套内的建筑面积【依比例分摊至各【层    【     层【分摊共?有建筑面积=第【二级分摊系数—×该层套《内建筑面《积; — ,   ? ,。    第二级分】摊系数=(第一【级分摊得到的共有】建筑面积《+层间?共有建?筑面积)÷各—层套内?建筑面积之和; !      】   各层套内建筑!面,积之和为各》。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减去层《内的层间共有建【筑面积?。和作为?第一级分摊的功能】区间共?有建筑面积》部,分 《     —    c)第【三级分摊 !        第!二级分摊得到的【。共有建筑面积加【上各层?的层内共《有建筑面积按—层内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依!比例分摊至各套【    】 ,   ? 套分摊共有建【筑面积=第三级分】摊系数×该套内建】筑,面,积; 》     —。    第三级分】摊系数=(第二级】分摊得?到的共有建筑面积】+层:内共有建筑》面积:)÷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 !      —   7.6—.2.3 其—它分摊 《 :       】 , a)某一层内或】各,单元间各《部位共?有建筑?面积的共有关系【差异较大需要—进,一,步分割时《参照上述方法—在上一级分摊的【基础上?再进行?分摊计算《 : :         !b)非成套房屋中】的,厅堂、壁《柜、厨房《、,卫,生间:等由部分《。。房屋:产权人共同》使用的部位有协议的!以协议为准》进行分摊;无协议的!参照上述方法—按建:。筑,面积依?比例分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