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七章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 异产毗连房屋权】属分割清晰不存【在共有共《用部位的各户面【积在各自范围—内单独计算;异产毗!连房屋存在有无法】分割的共有共用【部位的应《。进行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计【算
【。
7.1 共】有建筑面积的计算】范围分类
【 《公用建筑《面积分为被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和不被—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被【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又称为共有建筑【面积
】 7.1.1 不被!。。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
【 — 7.1.1.1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中设—计作为人防工程及中!高层以上建筑的消】防避难层(室)部分!的建筑?面积
》 】7.1.《1.2 独》立使用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中独立】的车:位、:车库、杂《物间等的建筑—面积
— : 7.【1.1.3》 建在幢内或—幢外为他幢或—多幢:楼服务的《设备用房、值班【警卫室、管理用【房、附属配套—设施用房《、,市,政设施用《。房,、为社区《服务的公用房屋及】通道等?的建筑?面积
》 》 7.1.【1.4 按规划【批建层?高在 2.20m !以上的技术(—结构)转换层、架】空,层中用作停放车【辆,、公共休憩、绿化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建筑面积
【。 ? , 7.—1.1.5 建设、!开发单位自留、【自,用的房屋和物业【管,理公司的经》营办公用房的—建筑面积
—。
— 7.1.【1.6?。 用:。作公共休憩的亭【、走廊、绿化等建筑!物的建筑面积 【
: 7.—1.2 被》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 7!.1.2.》1 共有建》。筑,面积的确认委托【测绘:。的,单位应提供经设【计或规划部门—确认的房《屋共有部位的性【质、功能《、用途等相应情况的!说明书 经房—产测绘人员对照【竣工图?。经现场勘测后对各】类共有建《。筑面积进行分类【确认和登记委托测】绘的单位对提供的】说明书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共有建筑面积一!经分摊任何人不【得擅自?。侵犯或改《变,其原始设《计,的使:用,功能
》 》 7.《1.2.2 幢内】共有的楼梯间、电】梯间、电梯井—、观光井(》梯)、提物井—、室外?楼梯等垂直通道及】管道:井、垃?圾道的建筑面积
!
, 《 ? 7.1.》2.2 幢内共【有,的门厅、大厅、过】(走)道、门廊【、门斗等水平—通,道,的建筑面积
】 》 7.1—.,2.:3 幢内共》有的突出屋面有围护!结构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楼梯间】。等的:建筑面积
】 ,。 7.】1.2.4》 ,仅为本幢《。服务且设在本—幢地下或地上—的配电室、水泵【房、:设备用房、》值,班警卫室(》包括与警卫室相【。连的值?班休息?用房也包括为本幢服!务的与?警卫:。室合:并使用的接待室、传!达室还包《括自动?报警控制中心和【影像监控室)以及】其他在功能上—为,整,。幢、:某一层或《某几个单《元服务的为基—本生:产或生?活必需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
【 《 7》.,。1.:2.5 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或轴线以【外水平投影面积 】。
【 7.1—.,2.6 为整幢楼服!务的架空《通廊的建筑》面,积
?
7.2 【 ,。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原则
【 7.2【.1: 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应以幢为单】位进行非《本幢的共有》建筑面积不在本幢】分摊:本幢共有建筑面【积不分摊到他—幢,
? 7.2【.2 产权各方有】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文件?或协议规定执行
!
《 7:.2.3 无产权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或产》权分割文件或—协议:不合:法的:可按相关《房屋的建筑面积进】行分:摊
【 7.2.4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后不?划分各产权人—在共有建筑面积上】的,产权:界
?
:
7.3《 共有建筑面积分!类
》 根据共有建】筑,面积的使用功能【可分:为以下四类
】 7.3.】1 整幢共有建筑】面,积指:为整幢服务的共有】共用的建筑面积【此类:共,有建:筑,面积:由整:幢进行分摊 —
7.】3.2 功能区共有!建筑面积《指专为?某一功能区》。服务的共有》共用的建筑面积【。例,如某幢楼内专—为,。某一商业《区或办公区》服务的警《卫值班室、卫—生间、管理》用房等这《。一类专?为某一功能》。。区服务的《共有建筑面积应由该!功能区分摊
! , 7.《3.3 层》共有建筑面积当各层!。的,共有建筑面》积、使用功能—。不,同时应区《分各层的共有—建筑面积由各—层分别进行分摊【。
7】.3.4 其—他共有建《筑,面积
7】.4: 共有建筑面积【计算及分摊的—若干细则
—
7—.4.1 列为【不,被分:摊的:公用建筑应视为一】个产权?单元并参与分摊该】幢相应的共有—建,筑面积?
? 《7,.4.2 设—在幢内的会所、储蓄!所、娱乐《活动室、健身房、】阅览室、托》儿所、?老,人活动中心以及居委!会、派出所等独【立使:用的:房屋应为一个—产权单?元参与分摊该—幢相应?的,共有建筑面积—
? 7.4.【3 有附属层(层】高大于?或等:于 2.20m)的!房屋附?属层应?划,分为独立的功能区】
— 7.4.4 !一幢由裙楼》相连的?、有多个塔楼的【房屋塔?楼应划分为》不同功能区
【
, 《 7.《4,.5 ?单一功能《房屋存在多个单【。元时一般以幢为单位!统一分摊共有面积但!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划分为不同功—能区
》 》 《 7.4.5.1 !有的单元设》电梯、有的》单元不设电梯按设】电梯和不《。。设电梯的《单元划?分功能区 》
》 7.!4.:5.2 有的单元】为多层、《有的:单元为高层按多、】高层单元划分功能】区,
— : 7:.4.6《 地下室《通道的建筑面—积处:理
! ? 7.4.6【.1 为整幢—服,。务的出入《口,列为本?幢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否则计入【地下室?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 】 7.4.6【.2 车道和专门】服务于车位的其【它公共走道面积【由,地下室各《车位分?摊
— 【 7.4《.6.3 地下室】功,能用房和服务于【。本,功,能,用,房的专用走道由【使用该功能用房【的各户进行分—摊
?
》 7.《。4.7 《室外:楼梯处理《 ,
《。 ? ? 7?.4.7.1— 仅供一户》使用的全部计入该】户套内建《筑面积
】 】7.4.《。7.2? 为不同功能—区服务的其面—积列为相应功能区的!共有建筑面积—;,仅为某一功能—区服务的计》入,。该功能区共》有建:筑,面积
《
? : —7.4.7.—3 :第一层的建筑功能】、用途与第》二层:以上的不《同如第二《层及以上的为住宅】第一层为《商业或办《公、厂房、》仓库(?车库)、架空绿【化等:非住宅用途的则该】室外:梯为专用梯其—梯间为第二层以上功!能区的应分摊共有】建筑面积
】 , 7.4.】8, 室内楼梯处理 】
》 ?。 7.4【。.8:.1: ,为整幢服务》的楼梯或电梯整【幢,分摊(在个别—楼层或部分楼—层有门不《。开的:不影:响,整,幢分摊)
【。 , 《 7.【4.8.2 —多层住宅的楼梯按不!同的服务《范围分功《能区分摊时》屋顶楼梯《间仍为整幢》的共有建筑面积 】。
! 7.4.8.3 !因各层用途不同在不!同位置设《置高、低不同—的楼梯但各楼梯之】间,所,在某一层《互通的如图 7【。-,1 :中的 1 梯—至, 3 梯这些楼梯】的梯间共有面—积可合并为》。区间共有面积—如果某一《层还设有专用梯【则按室内《专用梯处理如图 】7-:。。2 的第 5 【层
【 —。 , 7.?4.8.4》 室内专用梯—(楼梯、电》梯,)其通过“不使用】”楼层的梯》间共:有面积列为“不使用!”和“使用》”两部分建筑—的区间?共有面积《;通过“使用—”楼层的《梯间共?有面积?为“使用”》部分建筑的区内共】有面积
! 7.》4,.9 走廊的—处理:
》 , , 7》.4.9.1 【房屋除第《一层(?地面)外的其他【各层的内、外走【廊列为各层的共有】建筑面积
】 —。 7.4.》9.2 位于建【筑物第一层(地面】。)的外走廊、檐【廊符合如下条—件的列为不被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 — a)走廊、檐【廊紧临街《道或:本宗地外的公共【通,道、公共开放—空,间;
! ?。。 b)走廊、—。檐廊两端不》能封闭可在》平,行于街道方向上通行!
— 》不符合上述两条件】的第一层外走廊【、檐:廊的建筑面积列【为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 7.4.10】 商场内各》层布局、功能—基,本相同商场》底层对外开门—的商铺无论》其对商场内是否开】。门作为商场内商业气!氛,的一部分都要参与商!场共有共用》面,积的分摊如果—某一层为整体商【场且为独立产—权不参加其》它楼层过道的分【摊,
7.!4,.,11 商场(车库】),如果按?铺位(车位)出售】需具备以下三点【才可进行分摊计算 !
《 a)开发商【应提供正《式的施工蓝图在【施工:蓝图上以柱网为基】准点标出详细—的商:铺(:车位)尺寸》标明与?柱,网,和内外墙《的距离; 》
b)施!工蓝图上划分的商铺!(,车位)需《经,。消防部门盖章—许,。可或由设计部门盖章!认可符合消防要求并!经规划部门批—准; ?
c)】商铺(车位)有墙的!以,墙为界无墙的应【在界限拐角处打【地钉对于车位还应标!出车位线地钉—定位:应由委托方提供【书,面说:明指明?。是取中还《是取边
《
7.4.!12 ?底层是储藏室和车库!的住宅楼对外开门】的车库(设计图【纸上对内过》道不开门)不参与】内,过道:等共用建《筑面积的分摊—
7】.4.13 两幢】独立建筑物》之间的?架空通廊列为不被】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
:
7.?5 共有建》筑面积计《算,步骤
】 在:一,幢建筑的计算数据】进入计算系统之前】。可,按如下步骤对—公,用,建筑面积进行—分析确定:
!。 7.5.1 !确定一幢房屋中所】。有共有建筑面积【的范围和名称
! ?。 ,7.5.2 将共】有建筑面积划分【成应分摊《的和不?分摊的两类
! , 7.5.3 】。分析:每一部分的应—分摊公用建筑的【服务范围并》按共有建筑服—务范围确定其服务】功能:区仅服务于某—一功能?区的共有《建筑面积《为区内共有》建筑:面积;服务于—多个功?能区的共有建—筑面积为区间共有建!筑面:积 :
《 7.《5.4 《将区间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后各区》所得的分摊面积【分别加到《相应的区内共有建】筑面积中然后按本】区内:的套内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即!先将从高级》别分摊得到的共有】建筑面?积加到?。低级别的共》有建筑?面积中分《别计算分摊》系数逐级分摊
】
7.》6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
?
7.【6.1 《分摊公式: —
δSi=K·】Si ? — 【 , 《 , — 】 ……(7-【1)
K】=ΣδSi/ΣSi! 》 》 : — 【 】 ……(7-】2)
》式中K为面积的分】摊系:数;
!。。 Si为各!单元参加《分摊的建筑面积m】2,;
! :。。 ,。δSi为各单元参加!。分,摊所得?的分摊?面,积m2;
【
: Σδ【Si为需《要分摊的分》摊面积总和m2; !
? : : Σ?Si为参《加分摊的各单元建筑!面积总和m2 】
【 7.6.2— 分摊方《法
》 【 :。7.6?.2.1 》整体分摊
! 《 使用功能】单一、各户对共有】建筑面?积共有共《用情况?基本一致的房—屋适用于整》体分摊的《方法
《
? , 分户!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套内建筑》面积;
】 》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共《有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之和 《
,
? 】7,.6.?2.2? 多级分摊 —
— —不适用于整体分摊】的房屋采用多级分摊!多级分摊应遵—循从整体到局部从】。大到小逐《级分摊的原》则
— — :a)第一级分摊
! , ?。 根据】房屋的使用功—能和各?共有建筑部位的【服务范围划分若【干功能区一般—按住宅、办公、商业!、,地下车库、仓库等】不,同,的使用?功,能或共有部》位不相同的区域进行!划分各功能区—间共有建筑面积即】幢共有建筑面积按各!功能区范围内的自】有建:筑,面积依比例》分,摊至各功能区 【
【 功—能区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第一【级分摊系数×—该,功能区自有》建筑:面积;
【 :。 》 第一级分摊系数!=功能区间共—有建筑面积÷各功】。能区自有建筑面【积之和;
【 , 》 各功—能区自有建筑—面积为?功能区内各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减去作《为第一级分摊的功能!区间共?。有建筑面积部分 】
: 《 —b)第二级分摊
!。
! , 某一功《能区通过第一—级分摊得到的—共有建筑面积加上】本功能区内》各层之间的共有建】筑面积即《为该功能《区的共有建筑—面积:。依照第一级分摊的】方法按各层》套内的建《筑面积依《比例分摊至各—。。层
?
【。 层分》摊共有建筑面积【=第二级分》摊系数×该层套内建!筑面积;
—
《 【。第二:级分摊系数=—(第一级分摊得到】的,共有建筑面》积+层?间共有建《筑面积)÷各层套内!建筑面积之和; 】
,
》 》 各:层套内建《筑面:积之和为各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减去层内》的层间?共有建筑面积和【作为第一级分摊的】功能区间共有—建筑面积部分
】
【 :。 c)第三级分】摊
!。 第二级分!摊得到的共有建筑】面积加?上各层的层内—共有建?筑面积按《层内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依比例分摊至各套 !
,。
【 , 套分摊共有建!筑面积=第三级【分,摊系数×该套内建】筑,面积;
》
— ? ,。。 第:三级分摊系》数=(第二级分【摊,得到的共有建筑面积!+层内共《有建筑面《积)÷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
! : , 7.6.2.3】 其它分摊
】 ! a)某一层—内或各单元间—各部位共有建筑面】积的共有关》系差:异较大需要进一【。步分割时参》照上述方法在上一级!分摊的基础上再进行!。分摊:计算
— 《 ? b)非》成套房屋中的—厅堂:、壁柜、厨房—、,卫生间等由部分房】屋产权人共同使用】的,部位有协议的以【协议为准《进行分摊;无—协议的参照》上述方法按建筑面积!依比:例分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