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七章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   ?。 异产毗连房屋权】属分割清晰》不存在?共有共用部位的【。各户面积《在,各自范围内单独【计算;?异产毗?连房屋存在有无法】分割的共有共用【部位的应进行—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计算 】 ?7.1 共有—建筑:面,积的计?算范:围分类   】  公用建筑面积分!为被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和不被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被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又称为—。共有建?筑面积    ! 7.1.》1 不被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   —      7【.1.1.1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中设:计作为?人防工程《及中:高层以上建》筑的消防避难层(】室)部分的建筑面】积 ?        】 7.1《.,1.2 独立—使用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中独立的车位!、车库、杂》物间等的建筑面积】      】  : ,7.1.1》.,3 建在幢》内或:幢外:为他幢?或多幢楼服》。务的设备用房—、值班?警卫室、《管理用房、附—属配套设施》用房、市政》设,施用房、为社区服务!的公用?房屋及通《。道等的建筑面积 】 :        】7.1.《1.4? 按规划批建层高】在 2?.,20m 以》上的技术(结—。构)转换层、架空层!中,用作停放《车,辆、公共休憩、绿】化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建筑:面积  —     》  7.1.1【.5 建设、开发】单位自留、自用的】房屋和物业管理公】司的:经营办公用房的建】筑,面积    】     7.1.!1.6 用作公共休!憩的:亭、走?廊、绿化等建筑【物的建?筑面积   】  7.1.2【 被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 ,。 7.1《.2.1 》共有建筑《面积的?确认:委托测绘《的单位应提供经【设计或规划部门【确认:。的房屋共有部位的】性质、功《能,、用途等《相应情况的说明书 !经房产测绘人—员,。对,照竣:工图经现场勘—测后对各类共—有建筑面积进行【分类确认和》登记委?。托测:。绘的单位对提供【的说明书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共】有建筑面积一—经分摊任《何人不得擅自侵【犯或改?变其原?始设计?的使用功能   !     》 7.1.2—.,2, 幢内共有的楼【梯间:、电梯间、》电梯井?、观:光井(梯《)、提物井、室【。。外楼梯?等垂直通道及管【道井、垃圾道的建】筑面积 《      【   7.1.【2.2 幢内共有】。的门:厅、:大厅、过(走—。)道、门廊、门【斗,等,。水平通道《。的建筑面积 — :  :    《  7.《1,.2.3《 幢内共有的突出屋!面有围护结》。构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楼梯间等的建】筑面积   】  :    7.1【.2.4《 仅为本幢》服务且设在本幢地下!或地上的配》电室、?水泵房、设备—用房、值班》警卫室(包》括与警卫室相连的】值班休?息用房也《包括为本《幢,服务的与警卫室合并!使,用的接?待室、?传达室还包括自【动报警?控,制中心和影像监【控室)以及其他在】功能上为整幢、某一!层或:某几个单元服—务的为基本生产或生!活必需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 ?    《   ?  7?.1:.2.5 》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或轴线《以外水平投影—面积  —。    《 ,  7.1.2.6! 为整幢楼服—务的架空通廊—的建筑面积 — 7.2 】 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原】则 ?     7.【2.1 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应以幢为!。。单位进行非本幢【的共有建筑面—积不在本幢》分,摊本幢共有建筑面】积不分摊到他—幢     】7,。.2.2 》产权各方有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文!件或协议规定—执行   【  7.2.3 】无,产权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或产权分割!文件:或协议不《合法的可按相—关房屋的建筑面积进!行分摊 —    7.—2.4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后不划分各产权【。人在共有《建,筑面积上的产权界 ! 7.3【 共有建》筑面积?分类    】 根据共有》建筑面积的使用功】能可分?为以下四类 —。     7.3!.,1 整幢共有建【筑面积?指为整幢服务的共有!共用的建筑面—。积此类共有》建筑面积由》整幢进行《分摊  — ,  7.3.2【 功能?区共有建筑面积指专!为某一功能》区服务的共》有共:用的建筑面积例如】某幢:楼内专为《某一商业区或办公区!。服务的警卫值班【室、:卫,生,间、管理《用房等这一类专为某!一功能区服务—的共有建筑》面积应由该功能区分!摊 ?  :   7《.3.3 》层共:有建:筑面积当各层—的,共有建筑《面,积、使用《。功能不同《时应区分各层的共】有建筑面积由各层分!别,进行分?摊 ?。     7—.3.4《 其他?共有建筑面》积 7.4!。。。 共有建筑面积【计算及分摊》的若干细则 —     —7.4.1 列为不!被分摊的公用建筑】应视为一个产—权单元并参与分【摊该幢相《应的共有建筑面积 !   《  7?.4:.2 设在》幢内的会所、储【蓄所、娱乐活动【室、:健身房、阅》。览室:、托儿所《、老:人活动中心以及居委!。会、派出所》等独立使用的—房屋应为一个产权单!元参与分《。摊该幢相应的—共有建筑《面积  》  : 7:.4.3 有附属】层(层高大于—或等于 2.20】m)的房屋》附属层应划》分,为独立的功能区 】。  》  : 7.4.4 一幢!。由裙楼相连的、【。有多个塔楼的房【屋塔楼应划》分为不?同功能区《。   【  7.4.—5 单一功》能房屋存在》多个单元时》。一般以?幢为单位统一分摊共!有,面积但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划【分为不同《功能区  ! ,。      7【.,4.5.1 有的单!元设电梯、有的【。单元不设电梯按设】电梯和不《设电梯?的单元划分功能【区 — ,     》  7.4.5.】2 有的单元为多】层、有的单元为【高层按多《、高层?。单元划分《功能区 《   —  7?。.4:.6 地下》室,通,道的建筑面积—处理:   【      7.】4.6.1 为整幢!服务的出入口列为】本幢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否则计—入地下室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 ?  :       7】.4.6.2 车】道和专门《服务于车《位的其它公》共,走道面积《由地下?室各车位《分摊 ? 《      —  7?.4.?。6.3 地下室【功能:用房和服务于本功】能用房的专用走【道由使用该功能【用,房的各户进行分摊 !    【 ,7.4.7 —。室外楼梯《。处理  】       【7.4.7.—1 :。仅供一?户使用的《全部:计入该户套内建筑】。面积 —。  :       7.!4.7?.2 为不》同功能区服》务的:其面积?列为相应功能区的共!有建筑面积;—仅为某一功能区服】务的计入《该功能区共》有建筑面《积 —。        】。7.:4.7.3 第【一层的建筑》功能、用途与—第二层?以上的不《同如第二层及—以上的为住宅—第,一层为商业》或办公、厂房、仓库!(车库)、架空绿】化等非住宅用途的】则该室外梯为专用梯!其,梯间:为第二层以上功【能区的应《分,摊共有建筑面—积 :   —  7.《4.8 室内—楼梯处理 》 《。   ? ,    7.4.】8.1 《为整幢?服务的楼梯或—电,梯整幢分摊》(在个?别,楼层或?部分楼层有门不开的!不影响整《幢分摊) —      】   ?7.4.8.—2 多层《。住宅的楼梯按不同】的服务范围分功能区!分摊时?屋顶:楼梯间仍为整幢【的,共有建筑面积 】  :       7】.4.8.》3 :因各层用途不同在】不,同位置设置高、低不!同的楼梯《但各楼?梯之间所《在某一?层,互通的如图 —7-:1 中的 1— 梯至? 3 梯这些楼【梯,的梯间?共有面积可》合并为区间共有【面积如果某一层还设!有专用梯《则按室?内专用梯处理如【图 :7-2 《的第 5 层—。。      ! ,  :  7.《4.8.《4 :室内专用梯(楼梯、!。电梯:)其:通过“不使用”楼层!。的梯间?共有面?。积列为“不》使用”和“使用【”两部分建筑的区】间,共有面积;通—过“使用”》。楼层的?梯间共有面积—为,“使:用”部分《建筑:的区内共有》面积 —     7—.4:.9 ?走廊的?处理 》 ,       7】.4:.9.1 房屋除】第一层(《地面)?外的其他各层的【内、外走廊列为各层!。的共有建筑》面积  —      —。 7.?4.:9.2 《位于建筑物》第一层(《地面)的《外走廊、《檐廊符合如下条件】的列为不被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 ,        】 a)走廊、檐【廊紧临街道》或本宗地外》的公共通道》、公共开放空间【;    【     b)走廊!、檐廊两端不能封】闭可在平行于街道】方向上通行 【    《。     不符【合上:述两条件的第一层】外,走廊、?。檐廊的建筑》面积列为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  : ,。7.4.10 商】场内各层布局、功】能基本相同商场底】层对外开门的商【铺无论?其,。对商场内是否—开门作为商》场内商业气氛—的,一部分?都要参与《商场共有共用面积】的分摊如果某一层为!整体商场且为—独立:产权不参《加其它楼《。层过道的分》摊    【 7:.4.11 —商场(车库)—如果按铺《位(车位)出—售需具备以下—三点才可进》行分摊计《算     】a):开发商?应提供正式》的施工蓝图在施工】蓝图上以柱网为基】。准,点标出详细》的商铺(车位—)尺寸标《明与柱?网,和内外墙的》距离; —    b)施【工蓝图上划分的商】铺,(车位)需经—消防部门盖章许可或!由设:计部门盖章》认可符合消防要求】并,经规划部《。门批准; —  :。   c)商铺(】车位)有《墙的以?墙,为,界无墙的应在界限】拐角处打地钉对于】。车位还应标出车位线!地钉定位应由委托方!。提供书面说》。明指明是取中还是】取边     】7.4.12— 底:层是储藏室和—车库的住宅楼—对外开门的车库(设!计图纸上对内过道】不开门)不参—与内过道《。等共用建筑面—积的:分摊:  《  :。 7.4.13 】两,幢独立建筑物之间】。的架空通廊列—为,。不被:。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7.5 共有建【筑面积计算步骤 】 :    在》一幢建?筑,的计算数据进—入计算系统之前可按!如下步骤对》公用:建筑面积《。进行:分,析确:。定: ?   《  7.5.1 】确定一幢房》屋中所?有共有建筑面积的】范围和名称  ! ,  7.5.2 将!共有建筑面积划【。分,成应分摊的和不【分摊的两类 —。    》 7.5.3 分】析,每,一部分的应分摊【公用:建筑的服《务范围?并,按共有建筑服—务范围确定》其服务功能区—仅服务于某一功【能区的?共,有建筑面积为—区内共有建筑面积】;服务于《。多个功能区的—共有建筑面积为【区间:共有:建筑面?积     7!.5.4 将区间】。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后各区》。所得的分《摊面:积分别加到相应的区!内共:有建筑面积中然后】按,。。本区内的《套内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即先将】从,高级别分摊得—到的共有建筑面积】加到低级别的共有】建,筑面:积中分别计算分【摊系数逐级分摊【 , , 7.6—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    ! 7:.6.?1 分摊公式—: δSi【=K:·Si   】 , 】 【 , , ? 【 ……》(7-1《) K=Σ!δSi/Σ》Si 】。 : 】 — 》 ? 》 ……(7-2【) 式中—K为面?积的分摊系数; 】 《       S】i为各单元参加分】摊的建筑面》积m2;  !      δSi!为各单元参》加分摊所得》的分摊?面积m2;  】   》  ΣδSi—为需要分摊的分摊面!积总和?m2;  》    【 ΣSi为》参加分?摊的各单元建—筑面:积总和m2  【  》   ?7.6.2 —分摊方?法, 》        】7.:6.:2.1 《整体:分摊  】。  :  :   ?使用功能单一、【各户对共有建筑【面积共有共》用情况基本一致的房!屋适用于《整体:。分摊的方法》  —       分】户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套内建筑面!积; 《。。。        ! 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共有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之和【 ?。  ?   ?    7.6.】2.2 多级分摊 !。 ?   ?      不适】用于整体分》。摊的房?屋采用?多级分?摊多:。级分摊应遵循从【整体:到局:部从大到小逐级分】摊的原则 》 :        ! a:)第一级分摊 【       !  根?据房屋的使用—功,能和各共《有建筑部位的服务】范围:划,分,若,干功能区一般—按住:宅、办公、商业【、地下车库、仓库】等不:同的使用功》能或:共,有部位不相同的区】域进行划分各功能区!间共有建筑面积【即幢共有建筑面【积按各功能》区范:围,内的自有《建筑面积依比—。例分摊至各功能区】   【      功【能区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第一级分摊—系数:×该功?能区自有建筑—面积; 】 ,  : ,    第一—级分摊系数=功能】。区间共有《。建筑:面积÷?各,功,能区自?有建筑面积之和; ! :      【   各《功能区自有建筑面积!。为功:能,区内各?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减去作为第》一级分摊的功能区】间共有建筑》面积部分 !。       【 ,。b)第二级分—摊 》    《     某—一功能?区通过第《一,。级分摊得到》的共有建《筑面积加上》本功:能区内各层之间【的共:有建筑面积即为该】功能区的共有建筑面!积,依照:第一级?分摊的?方法按各层套内【的建筑面积依比例】分摊至各层 【       【  ?层分摊共有建—筑面积=《第二级分摊》系数×该层》套内建?筑面:积; 《       !  第?二级:分摊系数=(—第一:级分摊得到的共有】建筑面积+层—间共有建筑》。面,积)÷各层套内【。建筑面积之和; 】      !   各《层套内?。建筑面积之》和为各层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减去【层内的?层间共有建筑面【积和:作为第一级分摊的】功能区间共有建【筑面积部分 【 :      —   c)第三级分!摊 》     》  : , ,第二:级分摊得《到的共有建筑面积加!上,各层的层内共—有建筑?面积按层内各—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依比例分摊—至,各套 【        】套分摊共《有建:筑,面积=第三》级分摊系数×该套内!建筑面积;》 《。 ,。    《    第三级分摊!系数=(第》二级分摊得到—的共有建筑面积+层!内共有建筑》面积)÷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 《     】    7.—6.2.3 —其它分摊 !   ?     a)某】一层内或各单元间各!部位共有《建,筑面积的共有—关系差异《较大需要进》一步分割时参照【上述方法在上一级分!摊的基础上再进行】分摊计算 【   《      b)】。非成套房屋》中的厅堂、壁—柜、厨房、卫—生,间,等由部分《房屋产权《人,共,同使用的部位—有协议的以协—议为:准进行分摊;无【。协议的参照上—述方法按建筑面积依!比例:分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