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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建筑高度《
第》七十七条《 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满【足日:。照、:建筑:间距、消《。防、抗震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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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八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七十:九条 在古城【、,。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规【划控制?区域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井:按已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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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总体建筑群】高度按以下原则控】制
? 站前区以高!层建筑为主;城市中!心及东、《北次中心可建部【分高层;《风景区以低》层,为主;其他》城区以多层》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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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条 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高度的控制要根!据下列?的,各种:因素综合考虑
! 1、》城,市道路所在的—城,市分区如《中心区、《文教区?、综合居住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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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城市道路的性质;!
《 3、道路红【线宽:度;:
《 4、建筑物的】性质、体《量;
《 ? 一般规定城—市主干道高层—建,筑所:占,比例为1《520?%,城市主干道多—层建筑所占比例【为6070%;【城市次干道》高层建筑所占比【例为810》%城市次《干道多层《建筑所占比例为5】060%;城市【郊区或城乡》结合部的主次干道可!。以低层建筑为主
】
第八》十二条 下列建】筑的地?上层数限定为
】 1、—无电梯的住宅 】 :不应:超,过六层
《
2、中学!教学校 【不得超过五层—
: ? 3、小学教学楼】 《不得超过四层
【。
? 4、幼儿—园、:托儿所 不得!超过三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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