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建筑《高度
—第七十七条 【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满足日照、建筑!间距、消防、抗【。。震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
— 第:七十八?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 , 第七十九》条 在古城—、,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规:划控制区《域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井按已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
第八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总体建筑—群高度?按,以下原?。则,控制
《 站前区【以高层建筑为主;城!市,中心及东、北次中心!可建部分《高层;风景》区以低层为》主;其他城》。区以多层为》。主
《。。
第八十一条 】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高度《的控制要根据下【列的各种因》素,综合考虑
— 1、城市道!路所在?的城市分区如中【。心,区、文?教区、?综合居住《区,等;
2!、城市道路的性质;!。
,
? 3、道路—红线宽度《;
【4、建筑物的性质】、体量;
》
一般规定!。城市主?干道高层建》筑所占比例为15】20%城《市主干道多层建筑所!占比例为60—70%;城市次干】道高层建筑所—占比例为810【%城市次干道—多层建筑所》占比例为5060%!;城市郊区或城【乡结合部的主次【干道可以低》层建筑?为主
第八十!二条 ? 下:列建:。筑的地上层数限定为!
—。1、无?电梯的住宅 】 不应超过六层【
,
: 2、中—学教学校 不!得超过五层
! :3、小学教学—楼 》不得超过四层
【
4、幼儿!园、托儿所》 , 不得超—过三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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