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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建筑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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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防震、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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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十九条 【 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市—建筑:用地的实《际情况确定被—遮阴建筑主要限于】主要居室《。多层及低层条式居住!建筑(长度》>24米《)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多层及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两建筑物之间夹【。角<30°)时的间!距L不得小于—表1:。0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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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0 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L) — 单位米
】注①L=为》两相邻建《筑的垂直《距离
—②α为建筑朝向与正!南(正北)方向的】夹角(方向》指,座标:方向)
③】。h为南邻建筑物的】遮挡高度具体—算,法见附?录C:之C6
【 (二—)多层及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60°》<,两建筑物夹角—<90°)》的间:。距南北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且最小值【。。为8米;东》西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5倍且】最小值为6米—
】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宽【。度必须小于》等于15米山墙宽】度大于15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三)多层及!低层居住建筑非平】行也:。非垂直(《指30°<》两建筑夹角》<6:。0°)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的,1.0?倍且最小值为—8,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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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多层或?低层点式建筑(长度!<24米)遮挡【居住建筑时其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当《长,高比小于等》于1.0的其间距不!小于1.《。。。1,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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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当》长高比在1》.02.0之—间的其间距不—小于1?.3:h
!(三)当长高比大】于等于2.0的按】条,式,建筑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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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一条 相邻两单!位,在地:界两侧建设时—北侧为居住建—筑的其?。。退后距离当》新区建设时》不得少于8》米;:当旧城改造时不得少!于,7米:;其余?遮阴间距《。。部分有?南侧建筑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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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二—条 建《。筑高度二《十四:。。米以上(含)—的高层?建筑与?北侧居住建筑—。的日照间距应符合下!。表11的规定
表!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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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活动室和大、】中、小学的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具体执行时【。应根:据其朝向与正南方向!的夹角?而定但不得小于【表12的规定—
表12 【文教卫生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L)
】 注同表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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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控制
【
《 : (二)非居住建筑!(第六十《一条所?。列的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间距应满《足消防、抗震的【要求及第九章建筑】退让的?要求
【 (《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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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本》章上述各条》规,定中属于《旧城改建的》项目报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其间《距,可按同?类情况的0.9倍】控制但应《符合各专《业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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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上述各种—。间距计算中下列情况!在符合消防要求【时可不作间距计【算
《 , (一—)在建筑主》要朝向上长》度小于6米、—占建筑总长和总高】小于1/3》的,竖向突出部分
】 (二】)在建筑《主要朝向上长度小】于6:米、距主体》墙小于?2米、占建筑总长小!。于1/2的突出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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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七条 下—列,建筑被遮挡》阳光时其建》。筑间:。距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原】则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 ? (一)二层或二】层以下的办公、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建筑
! (—二)商业、服务业、!。影剧院、公》用设施等建筑
!。 》(三)经城市—规划:。确定近期搬迁—。。的建筑?
《 : (四)古城【。区、风景《区、文物保护区及城!。市主次干道沿街【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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