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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 建筑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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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 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防震、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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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 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市建筑用地—的实:际情况确定被—遮阴建筑主要限于】。主要居室《多层及低层条式居住!。建筑(长度》>24米)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多层及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两建筑物《之间夹角<》30°)时的间距L!。不得小于表10的规!定
表10— , 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L) 【。单位米
》
注①L=为两相!邻建筑的垂直距离】
? ②α为建筑朝向】与正南(正北)方】向的夹角(》方向指座标方向)】
《③h为南邻建筑物】的遮挡高度具体【算法见附录C—之C6
—
, ? (二)多层及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60°—<两建筑物夹角<9!。0,°)的间距南北【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且《最小值为8》米;东西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5倍且最小值!为6米
! 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宽:度,。必,。须小:于等于15米—山墙宽度大于1【5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三)多层】及低:层居住建筑非平【行也非垂直(指3】0°<两建筑夹【角<60°》)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的1!.0倍?。且最:小值为?8,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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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多【层,或低层?点式建筑(长度【<24米《)遮挡居住》建筑时其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 (一)》当长高比小于等【于1.?0,的其间距《不小于1.1h【
: ? ?(二)当长高比在】1,.02?。.0:之间的其《间距不?小于1.《3,h
— , (三)当长【高比大于等于2.0!的按条式《建筑规?定执行
—
第—六十一条 》 相邻两单位在地界!两侧建设时》北侧为?居住:建筑的?其退后距离当新【区建设时不得少【于,8米;当旧城改造】时不得少《于7米;其余—遮阴间距《部分有南侧建—筑承担
【
第六十二条! 建筑高度二十四!米以:上(:含):的高层建筑与—北侧居住建筑的日照!间距应符合下表11!的规定?。
表?11:
【 第六?十三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活动】室,和大:、中、小学的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具体【执行时应根》据其朝?。向与正南方》向的夹角而定但不】得小于表12的【规定
表12【。 文?教卫生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L)
! :注,同表10《
第六十四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控制《
— :(二)非居住建筑】(第六十《一条所列的》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间《距应满足消》防、抗震的要—求及第九章建筑退让!的要求
】。 (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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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本章上述各》条规定中属于旧城】改建的?项目报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其间】距可按同类情—况,的0.9倍》控制但应符合—各专业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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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上述各》种间距计算中—下列情况在符合消防!要求时?可不作间距计算
! —(一)在建筑主【要朝向上长度小于6!米、占建筑总—长和总高小于1【/,3的竖向突出—。部分:
《 (二)在建!。筑主要朝向上长【度,小于:6米、?距主体墙小》于,2米、占建筑总【长小于1《/2的突出部—分
》
第六十七条! 下列建》筑被遮挡《阳,光时:其建:筑间距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原则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 (一)二!层或二?层以下的办公—、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建筑
《 》 (二)商业—、,服,务业、影剧》院、公用设施等建】筑
— (《三)经城《。市规划确《定,近期搬迁的建筑
】
? , (四)古城】区、风景《区、:文物保护区》及城市主次干道沿】街建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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