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八?章 建筑间距【
第五十【八条 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防震、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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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市建筑用【地,的,实际情况《确定被遮阴建筑主要!限于主要居室多【层及低层《条式居?住建筑(长度>24!米,)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多层及!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两—建筑物之间夹角【。。<3:0°)时的间距L】。不得小于表》10的规定
表1!0 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L) 》单位米?
注①L=为!两,。相邻建筑的垂直距】离
《 ②α为建筑朝【向,与正南(正北—)方向?的夹角(方向指座】标方向)
— ③h为南邻建筑!物的遮挡高度具体算!法见附录C之C6
!
》 (二)》多层:及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60°《<两建筑物夹—角<9?0°)的间距—南北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且:最小值为8》。米;东西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5倍且最小值为6!。米
》 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宽》度必须小于等于1】5米山墙宽》。度大于15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 —(三)?。多层:及低层居《住建:。筑非平行也非垂直】(指3?0°<两建筑夹【角<60《°)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的1.0】倍,且最:小值:为,8米
! 第六十条 多】层或低层点式建筑(!长度<24》。米):遮挡居?住,建筑时其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当长高比小于!等于1.0的其间】距不小于《1.1h
! (二》)当长高比在1.】0,2.:0之间的其间距不小!于,1.3h
》
:。。。 : (三)—当长高比大于等于2!.0的按《。条式建?筑规定执行
!
: 第六十一—条 相邻两单【位在地界两侧建设时!。北,。侧,为居住建《筑的其退《后距离当新》区建设?时不得少于8米;当!旧城改造时》不,得少于7米;其余】遮阴间距部》分有南侧《。建筑承担
!。
第六十二【条 建《筑高:度二十四米以上(含!),的高:层建筑与北侧居住建!筑的:日照间距《应符合下《表,11的规定
【表11
! 第六十》三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活动室和大【、中、小学的—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具体执【。行时应根《据,其朝向与正南方向】的夹角?而定但不得小于表1!2的规定
表12! 文教《卫生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L)》
: 注同《表10
第六!十四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控制
】
:。 : (二)—非居:住,建筑(第六十一【条所列的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间:距应满?。。足消防、抗》震的要求及第九【章建筑退让的—要求
! ,(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
第六十五】条, 本?章上述?各条规定中属于旧】城改建的项》目报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其间距可按!同类情况的0.9】倍控制但应符合【各专业规范的—。要求
?
《。
第六》十,六条: 上述各种间距计!算中下列情况在符合!消防要求时可不【作间距计算
】 ? (一)在—建筑主要朝向上长】度小于6米、占建】筑总长?和总高?小,于1/?。3,的竖:向突出部分
! : (二)在—建,筑主要?朝向上长度小于【6米、?距主体墙小》于2米、占》建筑总长小于1/2!的突出部分
!
?。 第六十七条— 下列建》筑被遮挡阳光—时其建筑间》。距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原?。则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 (一)二层【或二层?以,下的办公、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建筑—
》 (二)商业】、服务?业,、影剧?院、公?用设施等建筑
】 》 (三)经城—市规划确《定,近期搬迁的建筑
】
《 ?(四)古城区、风】景,区、文物保护区及】城市主次干道沿【街建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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