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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八章 !建筑间距 — 第五十》八条 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防震、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 : 第五十九条 】 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市建筑用地的实】际情:况,确定被遮阴建筑主】要限于?。主,要,居室多层及低层条式!居住建筑(长度>】24:米)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多层及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两建筑—。物之间夹角<3【0°)时的间—距L不得小于—表,10的规定 表】10 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L) ! 单:位米 》。 ,注①L=为两相【邻建:筑的垂直《距离: ②α为建筑!朝向与正南(正【北)方向的夹角(】方向指座标方—向) 《 ③h为南邻建】筑物的?遮挡高?度具:体算法见附录C【之C6 》     (二)!多层及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60°】<,两建筑物夹角<90!°)的间距》南北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且最小值为8米】;东西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5倍且【最小值为6》。米     !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宽度》必须小于等》。于15米山墙—宽度大于15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   》  :(三)多层及低层居!住建筑?非平:行也非垂直(指30!°<两建筑夹角<】60°)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的1.0倍且最小】值为:。8米 【 ?第六十条 》 多:层或低层《。点式建筑(长度<2!4米)?遮挡居住建》筑时:其,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当长高比小于等于!1.:0的其间距不小于】1.1h  !  : (二)当长—高比在1.02【.0之间的其间【距不小?于1.3h !    (三—),。当长高比大于等于2!.0:的按条?式建筑规定执行 】 — 第六十一条 相!邻两单?位在地界两侧建设】时北侧为居住—建筑的其退》后距:离当新区建设—时不得少于8米【。;当旧城改造时不】得少于7米》;,其余遮阴间距部分有!南,侧建筑承担》 ? 第六【十二条 》建筑高度《二,十四米以《上(含)的高层【建筑与北侧居住【建筑的日照》间,。距应符?合,下表11《的规定? 表11 ! 第六十三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活动室和大!、中、?小学:的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具体:执行时应根》据其朝向与正—南方向的夹角而定但!不,得小:。于表12的》规定 表1—2 文教卫生【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L) 】 注同表10 【 , :第六十四条 —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控制! 《    (二)非】居住建筑(第六十一!条所列的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间距应满足消防【、抗震?的要求及第九章建筑!。退让的要求 【    》 (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 第【六十:五条 本》章上述各条规定中】属于:旧城改建的项目报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其】间距可按同》类情况的《0.9倍控制但应符!合各专业规范的【要求 【 第六十六条】 上述各种间距计!算中下列情况在符合!消防:要,求时可不作间距计】算    】 (一)在建—筑主要朝《向上:长度小于6米、占建!筑总长和总》高小于1/3—的竖向突出部—分 《    《 ,(二)?在建筑?主要朝向上长度小于!6米、距主体—墙小于2米》、占建?筑总长小于1/2的!突出部分 【。 第—六十七条 下列】。建筑被遮挡》阳光时?其建筑间距》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原,。。则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 ,     (【一)二?层或二层以下的办】公、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建,筑 ?  ?。   (二)—商业、服务业、影】剧,院、:公用设施等建—筑     !(三)经《城,市规:。划确定近期》搬迁的建筑 !    (四)古】城区、?风景区、文物—保护:区及城?市主次?干道沿街《建,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