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八章 建筑间!距
第—五,十八条 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防—震、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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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市建!筑,用地的?实际情况确》定被遮阴《建筑主要限于主【要居室多层及—低层:。条式居住建筑(长】度>24米)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多层及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两建筑物之间夹角<!30°)时的间距】L不得小于表10】的规定
表—1,0 : 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L) 【 单位米
】注①L=为两相【邻,建筑的垂《直距离
— ②:α为建筑朝向与正南!(正北)方向的夹角!(,方向指?座,标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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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h为》南,邻,建筑物的遮挡—高,度具:体算法?见附:录C之?C,6
》 (二)多】层及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60】°<两建筑物夹角<!。90°)的》间距南北《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且最小值《为8米?;东西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5倍【且最小值为6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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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宽度】必须小于等》于15米山墙—宽度大于1》5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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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多层及》低层居?住建筑非平行也非垂!直(指30°<两】建筑夹角<60【°)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的1.0倍且最【小值为8《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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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多层或低层点式【建筑:(长度?<24米《)遮:挡居住建筑时—其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一)当长高比小于!等于1.0的其【间距:不小于1《.1h?
》 (二)当长】高比在1.02.0!之间的其间距不【小于1.《3h
— ? (三)当长—高,比大于等于》2.0的按条—。。式建筑?规定执行
】
? 第六十一》条 相《邻,两单位在地》界,两,侧建设时北侧为居住!建筑的?其退后距离当—新区建设时不得少】于8米;当》旧,城改造时不得少于】。7米;?其余遮阴间》距部:。分有南侧建筑承【担
】 第:六十二条 建【筑高度?二十四米以上—。(含)的高层建筑】与,北,侧居住?建筑:的日照间距应符合下!表11的规定
表!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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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活动室!和大、中、》。小学的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具【。体,。执行时应根据其朝】。向与正南方》向的夹角而定但不得!小,于表1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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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2 》 文教卫生》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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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同表10】
第》六十四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控制
】。。 (二)非居!住建筑?(第六?十一条所列的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间距应满足消】防、抗震的要—求,及第九章建》筑退让?。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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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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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 本:章上:述各条规定中属于旧!城改建的《。项目报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其间距【可,。按同类情况的0.】9倍控制但应符【。合各专业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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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上述各种间距!计算中下列情况在符!合消防要求时可不作!间距计算
【 (一)在!建筑主要朝向上长】。。度小于6米、占建筑!。总长:和总高?小于1/3》的竖向突出部分
】
(】二)在建筑主要朝】向上长度小于6【米,、距主体墙小—于2米?、占建筑总》长小于1/2—的突出部分》
— 第六十七条 】 下列?建筑被?遮挡阳光时其建筑】间距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原则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 , (》一)二层或》二层以下《的办:。公、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建筑
! 《 (二)商业、】服务业、影》剧院、公用设施等建!筑
】 (:三):。经城市规《划确定近期搬迁【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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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古城区、风景区、!文物保护区及—城市主次干》道沿:街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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