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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章 租—赁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本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配租 ! ,    《。 社会机构享—受政府?支持:。政策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企业《在接受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委】。托后可将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当地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规定组织配租【配租情况应当报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 ,。 第二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实行》分类轮候《制度 第】二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   ?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建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  : ,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  (三》)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暖气费等支付方】式;    !(四)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  :  (五)—租赁期限; 】。   (六)房】屋维修责任; 【    》 (七)停》止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   ? ,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    (九)】应当约?定的其他内容 ! 第二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期为3年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 第三十》条 政府统一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制定 【   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原《则由:企业根据《单位实际制定但【需报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及时缴纳租金—和其他费用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及其他费用的【可以通报所在单位】从其:工资中直接划扣 】 第》三十二条 》承租人应履行租赁住!。房合同约定服从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委托单位的!管,理不得转租》、转借、《闲置、改变用途和抵!。押及变相抵》押;不得《擅自装饰装修确需】装饰装修的经—批准可装《。饰装修但不》得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不得破坏装饰!装修部分   ! 承租人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对其装】饰装修和搭建—的附属物等发—生的费?用不予补偿 】   承租人【对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及其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 第三十三条! 无正当理由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房、不接受【配租:的,住房、不签定租【赁合同或不按合【同约定入住的视同】放弃配租资格—本年:度不得再次申请【 : , 第三十四条【 符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和个人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但已经—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或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和个人】不得申请 !第三十五《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其承】租的住房 【   (一)【采用提供虚假—。户籍隐瞒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等方?式骗取?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 《   《 (二)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或》转租、转《让、闲置、》改变租住《用途以及与其他承】租人调换的》;    】(三)连续》6个月未《按期足额缴纳租金】的;   【 (四)购买【、受赠、继承其【他住房的; —    (五】)经复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 —  :  ?(六)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应当退【还公共租赁住房的其!他情形 —   《有上述?第(一)《项行为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其按照【市场租金补交租金】其骗租行为记入信用!档案3年内不—得申:请各类?住房保障 】 第:三,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动态管理 】   ?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和拥有公共租】赁住:房,。的单位应对》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家,。庭,的收入?。、住房、财》产和人口《变化等情况进行定】。期走访、调查—及时掌握其》变动情况对已—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应当?收,回,其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 第三十—七条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度对实施【租,赁住房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档:案资料及时收集、】整理、归档确保档】案资料真实》、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