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章 租【赁管理
》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本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配租
【
: ,
,。。
社会机构》享受政府支持政策】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企业在】接受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委托?后可将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当】地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规—定组织配租》配租情况应当—报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实行分【类轮候制度
【
第二》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建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
(三)】。。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暖气费等支付【方式;
— ,
(四)—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
?
(五)—租,赁期:限;
】
(:。六)房屋维修责任;!
》
(七《)停止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
(九)应》当约定的其他内【容
《
第二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期【为,3年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
第三—十条 ?政府统一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制定—
?
?
,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原则由企业根【据,。。单位实?际,制定但需报》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及时缴【纳租金和其他—。费,用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及其:他费用的《可以通报所在单位】从其工资中直接划扣!
《
第三?十二条 承租人【应履行租《赁住房合同约定服从!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委托《单位的管理不得转】。租、转借、闲置、】改变用途和抵押及变!相抵:。。押,;不得擅《自装:饰,装修确需装饰—装修的经批准可装饰!装修但不得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不:得破:坏装饰装修部分 】
》
,承租人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对:其装饰装《修和搭建的附属物等!发,生的费?用不予补偿
【
《
承租人对》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及其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第三十?三,条 无正当理由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房、:不,接受配租的住房、不!签,定租赁合同》或不:按合同?约定入住的视同【放弃配租资格本【年度不?得再次申请
【
第三十四【条 符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和!个人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但】已经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或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和个人不得申请 】
:
第三十五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其承租的【。住房
】
(:一)采用提供虚【假户:籍隐瞒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等,方式骗取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 ?
—(二)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或转》租、:转让、闲《置、改变租》住用途?以及与?其,他承租人调换的; !
,
:
?(三)?连续6?。个月未按期足额【缴纳:租金的?;
—。
(四《)购买?、受赠、继》承其:他住:房,的;
】
(五)经复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
? ,
(六)—。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应当退还公【。共租赁?住房的其他情形【
?
有上述第】(一)项行为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其按照!市场租金补交—租金其骗租行—为记入?信用档?案3年?内不:得申请各类住房【保障
—
,第三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动:态管理?
》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和拥有公共租赁住房!的,单位应对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家庭的收入、住!房、财产和人—口变化等情》况进行定《期走访、调》查及时掌握其变【动情:况对已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应当收》回其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
第三十七条—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度对实!施租:赁住房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档案资!料及时?。收集:、整理、归档确【保档案资料真实、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