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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租赁管理 —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本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配租    ! ,社,会机:构享受政府支持政】策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企业在接受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委托后可将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当—地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规定组织配】租配租情况应当报】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实行分】类,轮候:制度 ? : :。第,二,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    《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建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   (三—)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暖气费《。等支付方式; !   (四—)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  (五)—租赁期限《;   —。 (六)房屋维修!责,任;    !(七)停《止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  (九)—应当约定《的其他内容 ! 第二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期为3年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 《第三:十条 政府》统一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制定    !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原则由企业!。根据单位实际制【定但需报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及时缴纳《租金和其他费用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及【其他:费用的可《以通报?所在单位《从,其工资中《直接:划扣 ? 第三—。十二条 承租—人应履?行租:赁住房合同》约定服从《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委托《单位的管《理不得转租》、转:借、:闲置、改《变用途和抵》押及变相抵押;不】。得擅自装饰》装,修确需?装饰装修的经—批准:可装饰装《修但不得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不—得破坏装饰装修【部分    】 承租人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对其:装饰装修和搭建的附!属物:等发生?的费用不予补偿 !    》承租人对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及其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 第三十三条 !无正当理《由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房、不【接受配?租的住房、不—签定租赁合同—或不按合同约—。。定入:住的:视同放弃配租—资格本年度》不得再次申请—。 , : 第三《十四条 符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和个人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但!已经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或【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和个!人不得申请 ! 第三十五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其承租的住!房 ?    《 (一)采用—提供虚假户籍隐瞒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等【方式骗取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  【  (《二)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或转租【、转让、闲置—。、改变租《住用途以及与其他承!。租人调换的;—    (三!)连续6个月—未按期足额缴—纳租金的《; :。。   《 (?。四)购买、受赠【、继承其他住房的】; :。 :  : (五)经—复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 !   (六)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应当退还【公共:租,赁,住房的其他情—形 《   有上—述第:(,一)项?行为: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其【按照市场租金补交租!金其骗租《行为记入信用档案3!年,内不得申请各—类住房保《障 第三】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动态管理《  《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和拥有》公共租赁住房的单位!应对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家庭的—收入、住房、财【产,和人口变化等情况进!行定期?走访、调查及—。时掌握其变动—情况对已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应—当收回?其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七条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度对】实施:租,赁,住房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档》案,资料及时收集、整】理、归档确保档【案资料真实、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