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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租《赁,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本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配租 》   ? 社会机构享受【政府支持政策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企!业在接?。受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委托后【。可将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当》地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规定【组织配租配租情【况应当报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 : 第二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实行分类—轮候制度 】 第二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建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    》。 (:三)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暖气!。费等:支付方式;  !  ?(四)?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五)租赁期限; !  ?  (六)房屋】维修责任《;  》。 , (七)》停止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    (九)应!当,约定:的其他内容 】。 第二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期为3年【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 第三十条— ,政府统一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制定    !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原则!由企业根《据单位?实际:制定但?需报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 ,。 第三》十一条 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及时缴纳租金和【。其,他费用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及》其他费用的可—以通报所在单位【从其工资中直—接划扣? , 第三十二条! 承租?人应履行《租赁住房合同约定服!从,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委托单位的管理不得!转,租、转?。借、闲置、改变用】途和抵押及》变相抵押;不得擅自!装饰装修确需装饰】装修的经批准可装饰!装修但不得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不得》破坏装饰装修部分 !    —承租人?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对其装饰装修—。和搭建的《附属物?等,发生:的费:。用,不予补偿 【。   承租—人对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及其!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 ? 第三十三条— 无正当理由—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选房、不接受】。配租的住房》、不签定租赁合同或!不,。按合同约定入住的视!同放弃配租资格【本年度不得再次申请! 第三十四!条 符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和个人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但已经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或《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和个人不!得申请 《 《第三十五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其承租—的住房   】 :(一)采用提供【虚假户籍隐》瞒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等方式骗取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或转租、《。转让、闲《置、改变租住用途】以,及与其他承租—人调换的;  ! , (三《)连续6个月未【。按,期足额缴纳》租金的; —。    (—。四)购买、受—赠、继承其他—住房的; 》    (【。五)经复《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   》 (六)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应当—退还公共租赁住房】的其他情形 】   有上述第】。(一)项行为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其按照市场租【金,补交租金其骗—租,行为记入《信用档案《3年内不得》申请各类住房—保障 《 , 第三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动:态管理  【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和拥有公共租赁住!房的单位《应对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家庭的收入、】住房、财产和人【口变化等情况进行定!期走访、调查—及时掌握《其,变动:情况:对已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应当收回其】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七?条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应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度!对,实施:租,赁住:房,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档案资料及时收】集、整理、归—档确:保档案资料真实、】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