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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 建设用地分类和】容量 ? ?第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进:行分:类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用地性】质分类使用》。 ? 》。第,六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土地兼容性!原则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详【见附录2)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 ,建,设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核算【建设项目用地一【般是:指,建设项目总用地扣除!城市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后的用地对【于建:设项:目用地中有》代征代建城市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用地的其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 》 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实施建设容量管】理划分?为旧:城改造区和城市新建!区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参照建设容量】指,标控制表(表2.】1)并?结,合周边环境》和城市设计确—定,各,类,建设用地的》建设总量旧》城,改造区和《城市:新建:区范围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划定(详见附—录3)涉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容量指标按【相关规划执行 【 表:2,.1 《建,。设容量指标》控制表?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容量指标应】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最小?。建设单元《为5:000平方米—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2.0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用—地小于2.0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进行—总,平面设计建筑布【。。局应符合节能环保】的,相关要?。求;新建住宅项目应!按照相关规范、【规定的要求配建社】区,办公活动用房—和物业管理用房【等公:。共服务设施》。 — , 第十《条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满:足经济、《景观、交通、环【境、净空、日—。照及间距等要求【的情况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批【准建:设 》     》(一)?相邻地块已》。完,成建设或被既—成道路、河》道或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划分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二)】属于:城市改造有利于城市!交通条?件改善?、,景观打造或》。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 】   《  (三)临城市道!路,、,广场、河流、公园】等开敞空间的单体建!筑; 》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确需—进行建?。设的 【。 《第十一条 符合【第十条规定情形【的,以及城?市重要节点、—重点项目、旧—城改:造等:建设项目需》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强制性指标的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整 ! :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报—送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的项:目建设方案应—包含总?平面布局、绿地【。平面布局、停车位】配建方案、》市,政管:线、场地竖向、交】通组织、建筑外观效!果、夜景亮化—方案:等内容 —     建【设单位?提交审查的项—目建设方《案应明确项目用地】及各项?规划指标的构成情况!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作?为,建设:项目规划验收核实的!法定依据 —   》  建筑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中应标】。明建筑?。使用性质、总建【筑面:。积、各层《建筑面积《明确配?套公共服务用房的】。。面积和位置 ! 第—十三条 建筑面积】计算应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规定的计算】方法执行 】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中?未计:入计容建筑》。面,。积的:部分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