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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建—设用地分《类和容量 【 第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进行分类》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用地性质分类!使用: 第!六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土地兼容性原】则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详见附!录2)的规定—执行 ? — 第七条 —建设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核算!建设项目用地—一般:。是指建?设,。项目总用地扣除城】市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后的用地对—于,建设项目用地中有】代征代建城市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用地的其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 ? 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实:施建设?容量管理划》分为旧城改造—区和城市新建—区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参照—建设容量指标控【制,表(表2.1)并结!合周:边环境和城市—设计确定《各类建设《用地的建设总—量旧城改造》区,。和城市新建区范【围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划定(详见附】录,3)涉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容量指标按相【关规划执行 表2!.1 建设—容量指标《控制表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容【。量指标应《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最小建设单元为】5000平方—米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2.0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用地小】于2.0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进》行总平?面设计?建筑:布局应符《合节能?环保的相关要求;新!建住:宅项目应按照相关】。规范、规定的要求配!建社区办公活动用】房和物业《管理用房《等公共?。服务设?。施 】 第十《条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满足经济、—景观:、交通、环境—、净空、日照及间】距等要?求的情况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批准建设 】   —  :(一)相邻地块已】完成建设或被既成道!路、河?。道或: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划分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     (—二)属于《城市改造有利于【。城,市交通条件改善【、景观打造或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 ! :    (三)【临城市道路、广【场、河流、公—。园等开敞空间—的,单体建筑;》 :   》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确需进行》建,设的 《 ? 《第十:一条 符《。合第:十条规定情形的以及!城市重要节》点,。、重点?项目、旧城》改造等建设项目【需,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强制性指】标的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整 — —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报送《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的!项目建设方案应【包含总平《。面布局、绿》地平面布《局、停车位配建方】案、市政管线、场地!竖向、交通组—织、建筑外》观效果、夜景亮【化方:案等内容 》    【 建设?单位提交审查的【项目建?设方:案应明确项目—用地及各项》规划指标的构成【情,况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作为建】设项目规划》验,收核实的法定依据 !   —  建筑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中应标明建筑使】用性质、总建筑面】积、各层建》筑面积?明确配套公共服【务用房的面积和位置! !第十三条 建—筑,面积计?算应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规,定的:计算方?法执行 —。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中】未计入计《容,建,。筑面:积的部分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