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二章 — 建设用地分类和容!量 第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进《行,分类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用地性质分类使【用 ? ? ?第六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土地兼容—性原则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详见附】录2:)的规定执行— 【 第七?条 ?建设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核,算建设项目用地一般!是指建?。设项:目总用地《扣除城市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后的用地对于建!设项目?用,地中有代征代—建城市?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用地】的其: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 ! 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实施建设容!量,管理划分为旧—城改造区和》城,市新建区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参照建设容】。量指标控制》表(表2.1—)并:结合周边《。环境和城市设计确】定各类建设用地的建!设总量旧城改—造区和?城,市新建区范围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划定《(详见附录3)涉】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容《量指标按相》关规划?。执,行, 表2.1 【 建设容量指—标控:制表: , :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容量指标应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最小建设单元为!5000平方—米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2《.0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用地小于2.】0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进行总平面!设计建筑布局应符】合节:能环保的相关要求】;新建住《。宅项目?应按照相《关规范、《规定的要求配建社】区办公活动用房【和物业管理》用房等公共服务【设施 《 》 第十条》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满足经济》、景观、交通—、,。环境、净空、日【照及间距等》要求的情况》。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批准建设 】。。 :     (一)!相邻:地块已完成建设【或被既?成,道路、河道》或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划分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二)属于城】。。市改造有利》。于,城市:。交通条件《改善:、景观打造或—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 ?    【 (三)临城市道路!、广场、《河流、公园等开敞空!间的单体建筑; !   》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确?需进行建《设的 《 , 《 ,。 第十一条 —符合第十条》规定情?形的以及《城市重要节点、重】点项目、旧》城改造等建》设项目需《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强—制性指标的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整 —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报送!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的项目建设方【。案,应包含总平面布局】、,绿地平?面布局、停车位配】建方案、市政管【线、场地《竖向、交通组织【、,建筑外观效》。果、夜景亮化方案】等内容 】   ? 建设单位提—。交审查?的项目建设方案应明!确项目用地》及各:项规划指《标的构成情况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作为建设项目】规划验收核实的【法定:依据   !  建筑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中应标明《建筑使用性质、【总,建筑面积、各层建】筑面积明确配套【公共服?务用房的面积和位置! — ,。 第十三条 【建筑面?积计:算应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规定的计算方法!执,行 》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中—未计入计容建筑面】积的部分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