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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建设用地分类和!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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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进行》分类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用地性质分类使【用
!第六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土地兼容!性原则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详见附?录2)?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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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建设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核算建设项目—用地一般是指建设项!目总用?地扣除城市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后的用地对于【建,设项目用地中有代征!代建城?。市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用【地的其?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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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实:施建设容量管理【划分为?旧城改?造区和?城市新建《区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参照建设容量!指,标控制表(表2【.1)?并结合周边》环境和城《市设计确定各类【建设用地的建设总量!。旧城改造区和城【市新建?区范围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划定(详【见,附录3)涉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容?量指标?按相关规划执—行,
表2.1 】建设:容量指标控制表【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容量指标应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最?小建设单元为500!。0平方?米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2.0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用地小于2】.0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进行—总,平,。面设计建筑布局应】符合节能环保的【相关要?求;新?建住宅项目应按照】相关:规范、?规定的要求配建社区!办公活动用房和物业!。管理用房等公共【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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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满足经【济、景观、》交通:、,环,境、净空、日照【及间距等要求的情】况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批准建设 —
》 (一》)相邻地块》已完成建设或—被既成道路、—河道或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划分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 (二)《。。属于城市改造有利于!城市交通条件改【善、景观《打造或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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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临城《市道路、广》场、河流、公园等开!敞空间的《单体:建,筑;
—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确需【进行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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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符合!。第十条规定情形的】以及:城市重要节点、重】点项目、旧城改【造等建?设项:目,需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强制?性,指标的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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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报《送,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的!项目建设方案应包】。含总平面布局、【绿地:。平面布局、停车位】配建方案、市政【管线、?场地:竖向、交通》组织、建《筑外观效果、夜景】亮化方案等》。内容 ?
】建设单位提》交审查的项目—建,设方案应明确项【目用:地及各项《规划指标的构成情】况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作为建设】项目规划验收核【实的:法定依?据
】 , 建筑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中应标!明建:筑使用性质、总【建筑面积、》各层建筑面》积明确配套公共【服务用房的》面积和位《置
】 第十三》条 建筑面积—计算应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规!定的:计算方?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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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中未计入】计,。容建筑面《积的部分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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