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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建设用地】。分类和容《量 》第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进行分—类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用地》性质:分类使用 — 第【六条 ?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土地兼容性原则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详见附录2—。)的规?定,执,行 》 第七条 】 建设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核算建—。设项目?用地一般是指建【设,项目总?用地扣除城》。市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后的用【地,。对于建设《项目用地《中有代?征代:建城市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用》地的其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 — 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实施建设容量管理划!分为旧?城改造区和城市新】建区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参?照建设容量指—标控制表(表2【.1)并《。结合周边环》境和城市设》计确定各类建设【用地的建设总—量旧:城,改造区和城市新建】区范围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划定(详见附【录3)涉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容量指】标按相关规划执行 ! ,。表2.1 建【设,容量指标控制表【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容【量指标应《。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最小—建设单元为50【00平方米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2,.0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用地小于2.—0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进行【。总平面设计建筑布局!应符合节能环保的】相关要求《;新建住宅项目【应按照相关规范【、规定的要求配建社!区办公?活动用房和》物业管?理用房等公共服务】设施 》 —第十条?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满足经济!、景观、交通—、环境、《净空、日照》及间距等要》。。求的:情况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批准:建,设 》。     (—一)相邻地块已完】成建设或被既成道路!。、河道?或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划分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二)】属于城市改造—。有利于城《市,交通条件改善—。、景观?打造或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 ?  《   ?(三)临《城市:道路:。、广场、河流、【。公园等开敞空—间的单体建筑;【    】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确需《。进行:建设的 【 : , 第十一条 符合!第十条规定情形的以!及城市重要》节点、重点项目、】。旧城改造等建设项】目,需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强—制,性指标的《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整 】 , ,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报送》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的项目建设!方案应包含总平【面,布局、绿地平面布】局,、停:车位配建方案、市政!管,。。线、场地竖向、【交,通组织、建筑—外观效果《、夜景亮化》方案等内容 【   》 , 建设?单位提交审查的项目!建设:方案应明确项—目用地及各项规划指!标的构成情》况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作为建设》项目规?划验收?核实的法定依据 ! ? ,   建筑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中应!标明建筑使用性质、!总建:筑面积、《各层建筑面积明确配!套公共服务用房的】面积和位置 — , : 《 第十三条 —建筑面积《计算:应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规定的计算方】法执行?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中未计?入计容建筑面—积的部分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