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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 建设用地》。分类:和容量
第】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进】行分类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用地性质分类使!用
!。第六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土地兼容性》原则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详见附录2》)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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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建设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核算《建设项目用地一【般是指?建设项目总》用地扣除城市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后的用】地对于?建设:。项目用地中》有代征?代建:城市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用地的其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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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实施建设《容量管理划分为【旧城改造《区和城市新建区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参照建设容量!指标控制表(表【2.:1)并结《合周边环境和城市设!计确定?各类建设用地的建设!总量旧城《改造区?和城市新建区—范围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划定(详见附录3!)涉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容,。量指标按相关规划】执行:
表2《。。.1 ? 建:。设容:量指标控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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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容量指《标应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最小:建设单元为5000!平方米?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2【.0: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用地小于2》.0:。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进行总》平面设计建》筑,布局应符合节能环保!的相关要求;—新建住宅项目应按照!相,关规范、规定的要】求,。配建社区办》公活动用《房和:物业管理用》房等公共服务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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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建设用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满足经济、景—观、交通、环境【、净空?、日照及间距—等要求的情况—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批准》建设
【 : (一《)相邻地块》已完:成建设或被既—成道路?、河道或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划分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 , (二)属于城【市改造有《利于:城市:交通条?。件改善、景观打造或!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
— (【三):临城市道《路、广场《、河流、《公园等?开敞空间的单—体建筑;
!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确需进行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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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符合第十条【规定情形《的,。以及城市重》要节点、重点项目、!旧城改造等建设项】目需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强制性《指标的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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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报送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的项!目建设方案应包含】总平面?布,局、:绿地平?面布局、停车位配】建方案、《市政管线、场地竖】向、:交通组织、建筑外】。观效果、夜景亮【化方案等内容—
!建设单?位提交审查》的项目建《设方案应明确项【目用地及各项—规划指标《的构成情况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作,为建设项《目规划验收核—。实的法定依据
!。 ? 建筑》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中应!标明建?筑使用?性质、总《建筑面?积、各层建筑面积】明确配套公共—服务用房的面积【和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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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建筑面积计算应【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规?定的计算方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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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中未【计入计容建筑面积】的部分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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