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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权属与移交!
第十四条】。 下列依照》城市规划确定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成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无偿向接收】单位进行移》交,。由,接收单位负》。责管:。理并:安排:使,用
? (一)幼儿!园;
》 (二)社区】配套用房(》含社区居委会、文化!活动:站、社区服务站);!
—(三)社区卫生【。服务站;
【 (《四)托老《。所;
《 ? (五)警务—。室,。。;
》 :(六)便民》菜市场;
—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归政府所有的其!他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
—第十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居:住小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合格之日起【90日内《书面通知接收单位】接收公共服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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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收单—位,应当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日照市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移交协议并》按照规定及时接收配!套设施?做,好,配,套设:施的维护《管理:不得拒?绝接管配套设施
】
第十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将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土地资—料、工程报建、【建筑施?工图:纸等有关文》件,移,交接收单《位并将移交》资料:清单:作为:移交协议附件
【
第《十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配合接收单》。位向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登记申《请房屋登记机构【直接将房屋登记在接!收单位名《下房屋登记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
】 , 土?。地可以?单独:划宗:的,单宗确权;》不能单独《。划宗的按《照,公用宗确权
!第十八条 接收单】位接收?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时》应,当告知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到场【公共服务设施功【能设置?、设施配置与—运营:管理等由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一)幼儿园—。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二)社区配套用房】(含社区居委会、】文化活动站、社【区服务站)》、托老所《由市民政部门—负责;?
《 (三)》社区卫?生,服务站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四)警务室由!市公安?部,门负责?;
《 ?(五)?便民菜市场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第十九—条 村居改为社【区的在安置小区内按!照规划由《。。本村居?。投资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产权归本社区不进!。行产权移交
】
第二?十条: 居住小《。区内:配套的?物业管理用房、【。公,厕及业主共用—设施设备《。用房等公共建筑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由《开发建?设单位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第二【十一条? ,超市、商店等公共服!务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划条:件投资统一建设其产!权归: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买!受人所?有但交付使》。用后应当纳入—居住小区《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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