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权?属与:移交
第十四!条 下?列依照城市规划【。确定配套《建,设的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成《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无》偿向接收单位—进行移交由接收单】位负责管《理并安排使用—
—(一:)幼儿园;
】 (二)—。社区:配套用房《。(含社区居委—会、文化活动站【、社区?服务站);
! (三)社—区卫生服《。务站;
】 (四)托老所【;
《 (《五)警务室;—
(【六)便民菜市场;
!。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归政府所有的其!他,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
《
第十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居住小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合格!之日起90日—内书面通《知接收单位接—收公共服务设施
!。 ?。 接收单位应当【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日—照市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移【交协议并《按照规?定及时接收配套设】施,做好配套《设施的维护管理不】得拒绝接管配套设】施
第—十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将?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土地资!料、工程报建、建】筑施工图纸等有关】文件移交接收单位】并将移交资》料清单作《为移交?协,议附件
》
第?十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配合接收—单位向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登》记申请房屋登记【机,构直接将房屋登【记在接收单》位名下房屋》登记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
《 土地《可,以单独划宗》的单宗确权;不【。能单独划宗的按照公!用宗确权
》
?第十:八条 接收单位接】收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时应当告知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到场公共服—务,设施功能设》置,、设施配置》与运营管理》等由市?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 (》一)幼儿园由—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二)社区!配套用?。房(含社区居委会、!文化活动站、社区服!务站)、托老所由市!民政部门负责—;,
(三】)社区卫生》服务站?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 (四)警务室由市!公安部门负责;【
》 (五)便民菜【市场由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九条 村居【改为社区的在安【置小区内按照—规划由本村居投资】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产】权归本社区》不进行产权移—交
?
第二十条 居住!小区内配套的物业管!理用房、公》厕及业?。主共用设施设备用】房等公共建筑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由】开发建设单位—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第】二十:一条 超市、—商店等公共服务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划条件《投资统一建设其【产权归开发建设【单位:或者买受人所—有,但交付使用后应【当纳入居住小区【物,业,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