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规范居住【小区、居住组—团、零星住宅等【(以下统称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依》法维护?业,主和开发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居住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
,。
,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
—
?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是指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配套!建设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公共?服务设施
【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接【收单位是指》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项目【所在:。地,的区政府(》管委)
】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部门是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等工作岚!山,区、国际海洋—城负责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的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工作
!。 : ,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公安、》。民政、国土资源【、,。文化、卫生、体育】、商务、《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 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水平《应当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