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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供热管理 — 第》十,四条 供《热企业应当实—行热源、《管网、?换热:站经营管理一体【化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换热站】等供热?经营设施《应当:于2016年底【向供热?企,业移交由供热企【业负责统《一管理、并网—运营 第十五【条 供热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供热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市区采暖供—热期为每年的1【1月25日至次年的!。3月25《日各区县政》府、管委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本【地区采暖供》热期:如遇到特《殊情况由供热主【。管部门(同指管【委相:关机构下《同)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采暖供热期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指管【委下同)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   ? 供热?企业应当在采暖【。供热期开《始前五日进》行试供热做好调试】、排气?等工作 第十七条!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测,温点使?用符合规定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测【温做好测《温,记录    【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供热《主管部门报》送供热基《。本情况统计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 未经?。供热主管部门批准】供热企业不得擅自】。停业确需停业—。的应当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6个】月前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经【批准停?业的供热企业应当对!供热范围内相关【用户、?设施管理以》及热费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3个月前!与,承接的供热企—业完成交《接并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第十》九条 ?对已具备集中供【热,条件新?建住宅申《请用热?户数:达到楼宇总户数的】50%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供热!现,有住宅?申请:。安装:供热设施户数达【到楼:宇总户数的》50%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安装!供热经营设》施并:供热     】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原,则上不予《供热;情况》特殊:确需用?热的由供热企业与热!。用户协商达成—协议后可以》供热 《第二十条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连续稳定》供热不得擅自中断或!者停止供热 —     在采暖供!热期:内因:特殊原因需要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的供热企业应当】提,前,2日通知用户;【因突发事《故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及时通知受影—响,区域的?用户连续停止供热】24小时以上的供热!企业:。应当依据停供—时,间减收相应热费 】 第二十一条— 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二条【 供热企业对供热】设施充水试压应【当明确?。充水试?压时间并提前7日通!知用户    】 充水?试压时出现室—内供热?设施漏水《等异常情况用户可】以要求供热企业进行!处,置,供热企业应当及时】进行处置《配件费用由用户承担!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设立供热政策性补!贴资金专项用于补贴!供热企业《。成本与价格倒挂亏】损、延长采暖供【热期限、《供热系统节能和环保!改造、旧《。住宅区供《热经营设施改造【等    — 对供热企业的供】热工:作实施年度考核【评估及供热服务【质量社会满意度调】查依据考核》评,估及供热服务—质量社会满意度调】查结果发放供热政策!性补贴资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