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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第六条 【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日照【市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供热专》项规划(含》清洁能源供热专项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   ?  供热专项规划】应当包含新建住宅小!区供热设《施,同步建设的》内容并对既有住【宅小区补《建供热设施作—出安排 》    经批准的】供热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七条 编制供热专项!规划应?当按照城乡统筹、节!能减排、保障供应】、优先发展清洁能源!供热的原则将供热】设施逐步向乡镇、】。街道和农村社区延伸!     支持】。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和农村社区【配套建设供热—设施 第八条 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需要接《。入供热管网的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就,建设项目供热—条件征求供》热主管部门意—见    —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企业【根据供热专项规【划及其实施情况提出!答复意见明确工程是!否具备供热条件【对具备?供热条件的》确定:供热方式及供—。热企业并提出供【热分项设计》技术要求  【 ,  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应当!按照供热专项规划】要,求同步落实供热设施!用地、用房》、用:水、用电等条件 】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供!热,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十条 建《设城市?供热:工程应当依法—招,标,确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从事供热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  供热设施的施工!图,应当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 》新建:住宅小区内的供热】经营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建设供《热企业?应当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工期—要求完成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应!当协调配合供—。热,经,营设施的施工并【承担:相关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相关—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应当与供《热经营设施工程同时!设计施工确保满足供!。热经:营设施?安装条件 —。   ? 供热?经营设施的建—设资:金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缴纳【专项用于供热经营设!施的建?。设供热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供热!。工程建设进》度及时?向供热企《业拨付供热设施配套!费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的】供,热管线工程应—当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批《准,方可建设供热企【业应:当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城市》道路:的修:复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委托【的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 供》热工程竣工后—供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验收!进行监督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出《具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房地产《开发项目未取得【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的不得【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第十三!条 供热企业—应当于每年》9月30日前向【供热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供热发展》计划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及其实施情!况下达下一年度供热!发展计?划 ?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热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供热发展计划实施】供热工程建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