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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第六条 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日照市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供热专项《规划(含清洁能源】供热专项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  供?热专项规划应当【包含新建住宅—小区供热设施同【步建设的《内容并对既有—住宅小区补建—供热设施作出—安,排     经批!。准的供热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七条 —编制供热专项规划应!。当按:照城乡统筹、节【能减排、保》障供应?、,优先发?展清洁能源供热的原!则将供?热设施逐步向乡镇、!街道和农村社区延伸!     支持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和农《村社区配套建—设供:热设施 第八条】 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需要接—入供热?管网的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就建设项目供【热条件征求》供热主管《部门意?见 ?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企业根据供》热专项规《划及其实施情况提出!答复意?见明:确,工程是否具》备,供热条件对具—备供热条《件的确定供热方【式及供热企业并【提出供热分项设计技!术,要求   — , 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应?当,。按照供热专》项规划要求》同步落实供热—设施用地、用房【、用水、用》电等条件 — ,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供热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十条! 建设城市供热【工程应当依法招标确!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从事供热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    供热设施】的施:。工图应?当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 《新建住?宅小区内的供热【经营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建设供热企业应当】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工期要求完成【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应当】协调配?合供热经营设施的】施工并承担相关【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相,关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应当与供热】经营设施工程—同时设计施工确保满!足供热经营设施安】装条件 》。    《供热:经营设施的建设资金!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缴纳专》项用:。。于供热经营设—施的:建设供热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供热工程【建设进?。度及:时向供热企》。业拨付供热》设施配套费 —。   ? ,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的供热管线】工程应当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批准】方可建设供热企业应!当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城市】道路的?修复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委托?的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 供热工—程竣工后供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验收进行监督】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出具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房?地产开发项目—未取:得,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的不得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第十三条 供!热,企业应当于每年9】月30?日前向供《热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供:热发展计划 【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及其!。实施情况《下达下一年》度供热发展计划 !  :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热,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供热发《展计划实施供热【工程建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