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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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日照】市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供热专项规划【(含清洁能源供【热专项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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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专】项,规划应当包含新建】住宅小区供热—设施:同,。步建设?的内容并对既有【住宅小区补》建供热设施作出安排!
经批】准的:供热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七条 ?编制供?热,专项:规划应当按》照城乡?统筹、节能减排、保!障供应?、优先?发展清洁能源供【热的:原则:将,供热设施逐》步向乡镇、街道和】农,。村社区延《伸
支持!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和农村!社区配套建设—供热设施
第八条! 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需要【接入供热管网的【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就建设项《目供热条件征求供热!。主管部门意见—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企《业,根据供热《专项规划及其—实施情?况提出答复意见【明确工程《是,否具备供热条件对具!备,供热条件的确定供】热方式及供热企业】并提出供《热分项设《计,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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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应当按照供热专项!规划要求同步—落,实供:热设施?用地、用房、—用水:、用电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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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供热: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十条 建设城市】。供,热工程应当依法招】标确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从事供热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 ,。 : 供热设施》的,施工图应《当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 新建住》宅小:区内的?。供热经营《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建设供热【企业:。应当: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工期》要求完?成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应当协调配》合供热经营设施的施!。工并承担相关—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相关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应当与供热经—营设施工程同—时设计施工确保【满足:供热经营设》施安装条件
!。。 供热经营设施的!建设资金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缴纳专项用于供!。热经营设施的建【设供热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供】热工程建设》进度及时向供热企】业拨付供热设施配】套费
《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的供》热管线工程》。应当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批准方可【建设供?热企:业应当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城—市道路的修复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委!托的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 供热【工程竣工后供—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验收进行监督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出【具,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房地产开发!项目未取得》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的不得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第?十三条? 供热企业应—当于每?年9:月30日前》向供热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供热发展计划
】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及其实施情况下!达下一年度》供热发展计划
】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热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供热发展计划实!施,供热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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