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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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市?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日照市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供热专项规划—(含清洁《能源供热专项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供热专项规划—。应当包含新》。建,住,宅小区供《热设施?同步建设的内容并】对既有住宅小区补建!供热设施作出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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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批准的供《热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七条 编】制供热专《项,规划应当按照城【。乡统筹、节能减排】、保障供应、优先发!展清洁能源供热的】原则:将供热?设施:逐步向乡镇、街道】和农村社区延—伸
? ? 支持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和农村—社区配套建设—供热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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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需要接入供!。热管网的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就【建设项目供热条【件征求供热主管部门!意见
—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供热企业》。根据供热专项—规,。划,及其实施情况—提出答复意见明确】工程是否《具备供?。。热条件对具》备供热条件》的确定供热》方式及?供,热企业并提》。出供热分项设计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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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应当按—照供热专项规划【要求同?步落实供热设施【用地、用房》、用水、《用电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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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供热?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十!条 建设《城市供热工》程应当依法招—标确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从!事供热?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 供热设施【的施工?。图应当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 新建住宅小!区内的供热经营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建设供热!企业应当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工期要!。求完成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应当协调!配,合供热经营》设施的施工并承担相!关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相关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应当与供热!经营设施工程—同时设计施工确【保满足供热经营设】施安装?条件
供!热经营设施的建设资!金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缴纳专!项用:。于,供热经营设施的【建设供热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供热工?程建设进度及时向】供热:。企业拨?付供:热设施配套费—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的供热管《线工程应当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批《准,方可:建设供?热企:业应当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城市道路的】。修复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委托的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 供热工程竣工后!供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验!收,进行监督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出具《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房地产?开发项目《。未取得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的】不得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
第十《三条 ?供热企业《应当于每年9月3】0日:前向供热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供热发展计划
!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及其实施—情况下?达下一年《度供热?发展:计划
【 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热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供热发《展计划?实施供热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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