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原料贮存
3.1 一般规定
3.1.1 原料堆场贮存原料量不宜小于15d的生产用量。
3.1.2 原料贮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针叶材、软阔叶材、硬阔叶材宜分别堆存。
2 小径木、枝丫材、板皮板条、原木芯、造材截头等宜分类堆存。
3 外购木片、工厂刨花、锯屑等宜单独设置堆场或库房。
4 回收木材应单独设置堆场。
3.1.3 原料堆场宜采用机械作业。
3.1.4 原料采用质量计量时应设置地磅房。
3.1.5 刨花板生产常用原料的实积系数可按表3.1.5确定。
表3.1.5 原料实积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