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 》 固体?废物、废液》收集和处置》
》
,
《5.1 一般【规定
!
5.1.1 】一,般固体废物与危险】废物不得混合收集】、装运与《堆存
?
5—.1.2 固【体废物、《废液的?处理设计《应,。根据其?数量、性质并结合】地区特点等进行综合!比较确定其处理【方法有利用价值【时应采取回收—。或综合利用措施;】无利用价值时可采取!无害化?堆置、填埋焚烧等】处理措施
【
5.1—.3 ? 固体废《物、废?液的临时贮存应【根据废物、废液【的产出量《、运输方《式、利用或处理【能力等情况设置【堆场、贮罐等缓冲设!施不得任意》堆放
《
:
5.1》.4 生产—设备及辅助设施、作!业场所、废水—处理设施等排出的各!种固:体废物、废液应分类!收集并进行》处理不得采取任何方!式排入自然水体【或任意抛弃》
5【.1.5《 固体废物、【废液的综合利用【。其工艺技术应可靠】合理并应配置控制】。。二次污染的措施【
5.1!.6: 生产《工艺应选择能—进行清洁生》产的原辅材料
!
5.1—.7: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和处!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的》有关规定执行
【
,
?
5.1.8 【 危险废物应采【。取防治?措施
【
5.1.9 【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等设】施,及场所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55:62.?2的有?关规定?设置警示标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