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三!章 运?输,管理
《
第十三条 运】输单位承运建筑【垃,圾,应当: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如下材料申请【办理建筑垃圾运输许!可手:续
—
— (一)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
】 《(二)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
— (《三)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以及《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
? 《。 (四)运—输车辆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等监控设备;—
》
,
(五!)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 第十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建筑垃》圾运:输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办?理,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许:可手续?
【 : 运输单位必!须凭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许可手续承!运建筑垃圾建设【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手续的单位—运输
! 第十五条 运输!单位承运建筑垃圾】的运输车辆应当逐车!办理建筑垃圾运输】手续载?明建:筑垃圾的运》输时间、路线、数量!、承载车辆》、处置场所等内容】 ,
,
! :在城区及其他—交通限制区承运建】筑垃:圾的:车辆还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通:。行手续
》
, ,
:
第十六条 】运输单?位承运?建筑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随车携》带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运,输手:续; ?
】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承载数!量进行定时、定线】、定:量运输不得超限【超载;
【
!(三)按照》确定的?处置场进行》倾倒;?
》
(!四):车辆:。行驶及?。装,卸记录仪《等监:控设备正常运行 ;! ,
! ?(五)保持》车辆整洁、密闭【装运不?得沿途抛撒、泄【漏,等,
:
《
: 超限运输!的,应当办?理道路运输有关许可!手,续
》
《 第十七《条 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核发的!建筑垃圾运输—手续在?施工:场地、处置场—所逐车查验、统计或!收缴运输手续配合】公安:机关:查验道?路上建筑《垃圾的运输车—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责令建设单位!、运输单位等说明】情,。况限期进行》整改并依法给予【处罚:
《 ,。
【 鼓:。励推广建设施工【场地、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设置!电子监控、》统计系统
!
第十八条】 ,。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处!置场应对接收的【各个:建设单位《、运输单位的—建筑垃圾数量分【别进行?计量、登记、统计建!立建筑垃圾台账如实!报,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备?案
《
《。 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处置场不得擅自关闭!或拒绝消纳建—筑垃圾不得》外运处置
—
【第十九条 》市公安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城!管执法部门、—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等单位应当—针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建立联合《执法检查机制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及!运,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违法违规!。行为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建筑垃圾运输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