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的开发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组织:开发和生《产;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没有标准或【者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不得》开发、生产、销【售和使用 》。 第十七—条 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当!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应当优先使用【列入国家、》省建筑领《域推广应《用目录的节能技术与!产品:限制或者禁止使用】列入限制或者淘汰目!录的技术《与产品?   《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应,用目录和限制—、淘汰?的技:术与产?品目录? 《第十九条 开发、】生产和?应用经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落实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应《当执行国家、—省有关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并遵循—下列规定  【 , (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 !  :  (二)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单设节能章节;施!工图总说明应当有节!能设计说明》并提供?热工计算书节能【部分应当有节—能设计详图 —    《 (:三)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审查报】告单列节能》标准章节由审—查人:员签字并加》盖审查机《构印章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的设计?文,件,不得使用(四—)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材料《、设备等的选购【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建筑节能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弄虚作》假  《  (五》。)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实施:监理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监理工】程师应当对保温工】。程实施同《步,监理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制品、采暖空【调系统和照明设备不!得使用、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 (六)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达不】到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应【当在质量监督—文件中予以注明 !   《(七)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节能检测机构对【建筑节能状况进【行检测达不到—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应当整改【    (【八)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规范】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建】筑节能?工程的全过程监督】情况出具建》筑节能认《定意见达到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核发节能建!筑认定证书;—达不到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  :  (九)建设】。单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节:能建筑认定》。证书: ?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商品】住宅结构形式、【节能措?施、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性能等基本【信息如?。实载入住宅质量保证!书并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告知购房人不得】随,意改变、拆除或者】更换 《 第?二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面积及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返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墙体材料使用】和建筑?节,能认定情况确定【返还:金,额送非税收入征管】。部门审核;》非税收入征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非税收入征》管部门在政府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将返还《资金拨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返还资《。金后5个工作日内返!还建设单位》 第二十【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当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挤占、挪用— 第二十五】条 审计、财—政、:非税收入征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