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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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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的开《发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组织开》发和生产《;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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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标准或者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不得?开发、生产》、销售和使》用
第十七】条 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当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应当优】先使用列入》国家、省建筑领【域,。推,广应用目录》的节能?技术与产品》限制或?。者禁止使用》列,入限制或者》淘汰目录的技术与产!。品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应用目》录和:限制、?淘汰:的技术与产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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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开发、》。。生,产和应用经》。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落实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应当执行国家】、省:有关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并遵】循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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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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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单《设,节能章节;施—工,。图总说明应》当有节能设计—说,明并提供热》工计算?书节能部分应当【有节能?设,计详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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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审查报告单列节【能标准章节由审【。查人员签《字并加盖《审查:机构印章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的设?计文件不《。得,使用:(四)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材料、设备等的选!购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建筑?节能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弄虚作假《
—(五)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实—施监理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监理工程】师应当对《保温工?程实施同步》监理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制品!、采暖空调系统【和照明设备不得使】用、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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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达【不到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应当在质》量监督文《。。件中予以注明—
—(七)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节能检测机【构对建筑节能状况】进行检测《达不到?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应当?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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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规范!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建筑节能!工程的全过程监督】。情况出具建筑节能】认定意见达》到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核?。发,节能建筑认定证【书,;达不到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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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建设单—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节能建】筑认定证书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商品住宅结构形式!、节能措施、—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性?能等基本信息如实载!入住宅质量保证【书并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告知购房人】不得随意改变、拆】除或者?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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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面积及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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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返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墙体材料使用—和建筑节能》认定情况确定—返,还金额送非税收入】征管部门审核;【。非税收入征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非税收入征管部!门在政府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将返?还资金拨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返还资【金,后5个工作日内返还!建设单?位
第二十】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当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挤占、《挪用
第二】。十五:条 审?。计、财政、非税收】入征: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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