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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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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的:开发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组织开发和》生产;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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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标?准或者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不得开发、》生产、销售和使用】
《第十:七条 ?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当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应当优》先,使用列入国家、省】建筑领域推》广应用目《录的节能技》术与产品限制或者禁!止使用列入限制【或者淘汰目》。录的技?术与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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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应】用目录和限制—、淘汰的技术与产】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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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开发、?生产和应用经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落实》相应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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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应:当执行国家、省【有关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并遵循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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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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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单《设节能章节;施工图!总说明应当有节能】设计说明并提供【热工计算书节—能部:分,应当有节能》设计:详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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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审查报告单!列节:能标准?章节由审查》人员签字并》加盖审查机构印【章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的设计文件不得使用!(四)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材料、设备等的】选购: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建筑节能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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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实施?监理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监理《工程师?应当对保温工程实施!同,步监理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制品、采暖空【调系统和照明设备】不得:使用、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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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达不到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应当!在质量?监督文件中予—以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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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节能检测机构【对建筑节能》状况进行检测达不到!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应当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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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规范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建筑节—能工程的全过程监】督情况出具建筑节能!。认定意见达到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核发】节,能,建筑认定证书;达不!到,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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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建设:单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节能建筑认定【证书: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商品住宅结构形【式、节能措施、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性能等基本信】息如实载入》住宅质量保证书并】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告知购房—人不得随意》改变、?拆除或者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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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面积及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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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返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墙!体材料使用和建筑节!能,认定情况确定—返还金?额送非税收入征管】。部门审核;非税收】。入征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非税—收入征管部门在政】府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将返还《。。资金拨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返还资金后5个工】作日内返还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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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当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挤占、挪【用
第二【十五条 审》计,、财政、非税收入征!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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