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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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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的【开发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组织开发和生产【;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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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标准!或者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不得开发、生】产,、销售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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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当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应当优先使》用列入国家、省建】筑领域?推广应用目录的【节能技术与产品【限制或者禁止使用】列入限制或者淘汰】。目录的技术与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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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应用目录和限制、淘!汰的技术与》。产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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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开发、生产和应!用经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落,实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应当执行—国家、省有关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并遵循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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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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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单设节能章节;!施工图总说》明应当有节能设【计说:明并提供热》。工计算书节能部分应!。当有节能设计—详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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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审!查,报告单列《。节能标准章节—由审查?人员签?字并:加盖审查机构印章】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的设计文《件不得使用》(四)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材料!、设备等的选—。购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建筑节能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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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文件实施《监理墙?体、屋面等保—温工程?隐蔽前监《理工程师《应当对保温工程【实施同步监理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制品!、采暖?空调系统《和照明设备》不得使用、》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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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达不到—。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应,当,在质量监督文件中】予以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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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节能?检测机构对》建筑节能状》况,进行检测达不—到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应当整!改
(八!)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规范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建筑节能工》程的全过程监督【情况出具《建筑节能认定意见】达到: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核发节能建—筑认:定证书;达不到【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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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建设单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节能建筑认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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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商品住—宅结构形式、节【能措施、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性能等基!本信息如实载入住宅!。质,量保证书并》在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告知购房人!不得:随意:改变、拆除或者【更换
第二】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面积及【。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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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返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墙体材料使用和建筑!。节能认定情况确定返!还金额送非税收入】征管部门《审核;非《税,收入征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非税《收入:征管部门在政—府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将返还资金—拨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返还资金后—5个:工,作日内返还建设单】位,
第二十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当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挤》。占、:挪用
第二】十五条 审计、财政!、非税收入征—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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