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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管—理与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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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排水户》应当按照许可的【排水种类、》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和浓《度等排放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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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排【放的污水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水户!应当建设相应的污水!预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排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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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含:生物制品《或,者其他难以生化【降,解物质的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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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含?放射性物质或者【超,过,规定浓度的有—害物质的《污水;
!(三)含强》。酸、强碱等腐蚀【。性物质的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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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 】
(五)可能危害!排水设施和公共安】全的其?。他污水
第二十条! 从事餐饮》、洗浴?、洗:车、:汽车:修理、建材冲洗、工!程施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建设相应的!隔油池、《沉砂池,并定期清理!维护,确保》正常使?。用
?第二十一条 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按照水量、】水,质检:。测制度将检测数据】。定期报送市》政,部门,并按要求安装!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与环保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环【保、市政《等部门的排水监测信!息应当实现共享
!第二十二《条 排水《量大并且水质—经常发?生变化的排水户,在!水,量或水质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并立即向市》政部:门报:告,市政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对排—水水质和《水,量进行检测
第二!十三:条, 在:汛期或者发》。生其他特殊情况【时,排水户》应,当服:从市政部门的—统一调度《,按照要求排—放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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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明沟、暗渠两侧各!3米:内和城区河道两侧各!5米内,属于排水设!施的安全防护范【围;雨水《、污水管道安—全,防护:范围依据国家有关】规范:确定;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污泥处理》。。。站点的安全防护【范围以其用地红线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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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在城区河道、明】沟、暗渠上架设桥梁!、埋设?管,线或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的,不得损坏排水】设施
在【公共排水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埋设其他管!线的,应当事—先告知市政部门【,并不得损坏—城区排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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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处于绿地】内的检查《井、闸?门等公共排》水设施不得》覆盖
第二十【七条 因建设—需要:拆除、改建》、移建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市政部门同—意,并承担所需费】用,
第二十八条 公!共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由市、区《。(开发区)两—级市:。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实施市《政部:门设置?。下属排水管理—单,位的,可《以委托相应的排水管!理单位具体》实施养?护维修作业;未设】置下属排《水管理单位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市政公用企业实【施养护维修作业鼓】励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有资《质的市政公用企【业实:施养护维《修,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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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开发?区)两级财政—部门应?将上述公《。共,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鼓】励通过市场融资【、社:会,投资等方式筹措资金!
第二十九—条 专用排》水设施及其》与公共排水设施连】接部:位,的,养护维修,由排水】户负责,并接受市政!部门监?督
第《三十:条 养护《维修作业单位在实施!养护维修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和市政部门提出的】。质量要求《,并接?受市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养护维!。修作业单位应在汛】。期之前对《公共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修,,确保汛期安全【运行汛期内电—力、通讯、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市》政部门保障公共【排水设施的安全运行!。,以满足防汛要求】
第三十二条【 公共排水设施发】生事故时,养护【维,修作业?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及《时报告市政部门;】需暂停排水》的,,市政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沿线排》水,户,实施特殊维【。护作业?。时,应当提前告知】排水:户 :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
第三十三【。条,。 市政部《门和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制定【排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在遇到重》大汛情、疫情等【突发事件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第三十四条 市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养护维修单位—履,行养护?维修责任的情况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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