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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管理—与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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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排水户应】当按照许《可的排?水种类、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和浓》。度等排?放污水
第十【。九条 排放的—。污水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水户【应当:建设:相应的污水预—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排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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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含生物制》品或者其他难以生化!降解物质的污水【;
【(二)含放射性物】。质或者超《过规定浓度的有害】物质的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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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含强!酸、强碱等腐蚀【性物质的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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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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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可能危【害排水设施和—公共安全的其他污水!
第?二十条 《从事餐?。饮、洗浴、洗—车、汽车《修理、建《材冲洗、工》程施: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建设?相应的隔油池—、沉砂池,并定期清!理维护,确保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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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按】照水量、水质检测】制,度将检?测数:。据定期?。报送市政部门—,并按要求》安装: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与环保?。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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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市政等部门的排水监!测信息应《当实现共享》
第二十》二条 排水量大并且!水质经常发生变化】的排水户,在水量】或,水质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并立即向【市政部门报告,市政!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对排水水质和水!量进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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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在汛期或》者,发,生其:他,特殊情况时》,,排水户应当服从市】政部门?的统一调度,—按照要求排放—污水
第二—十四条 明》沟、:暗渠:两,侧各3米《内和城?区河道两侧各5米】内,属于排水设施】的安全防护》范围;?雨水、污水》管道安全防护范【围依据国家有—关规范确定;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污泥处理站点的!。安全防护范围以其】。用地红线为》准
第二十五条】。 在城区《河道、明沟、暗渠】上架设桥梁、—埋设管线或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的,?不得损坏排》水设施
在公!共排水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埋,设其他管《线的,应当事—先告知?市,政部门,并不得【损坏城区排》水设施
》第二十六条》。 处:于绿地内的》检查井?、闸门等公》共排水?。设施不得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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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因】建设:需要拆除、改建、】移建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市政部?门同意,并承担所】需费用
第—二,十八条 《。公共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由!市、区(开》发区)?两级市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实施市?政部:门设置下属》。排水管理单位的,】可以委托相应的排】水管理单位具体实】施养护维《修,作业;?未设置下属》排水管理单》位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市政公【用企业实施养—护维修?。作业鼓励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有资质的市政公用】企业实施养护维修】作业
市、】区(开?。。发区)两级财政部】门应将上《述公共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鼓!励通:过市场融资、社【。会投资等方式筹措资!金
第二》。。十九条 专用排水】设施及?。其与公共排水设施连!接部位的养护—维修:,由排水户》负责,并接受市政部!门监督?
第三十条— 养护维修》作业单位在》实施养护维》修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和市:政部门提出的质量要!求,并接受市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养护维?修作业?单位应在汛期之前】对公共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修【。,确保?。汛期安全运行汛期】内,电力、?通讯、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市政部门保【障,公共排水设施的【安全:运行,以满足防汛要!求
第三十二条】 公共排《水设施?发生事故时,养护】。。维修作业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及时《报告市政部门—;需暂停排水的,】市政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沿线排!水户:。,实施特殊维—护作业时,应当提】前告知排《水户: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
第【三十三条《 市政部门和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制定排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在遇到《重大汛情、疫情【等突发事件》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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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市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养护维修【单位履行养护维【修责任的情况—。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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