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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管理与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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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排水户—应当按照许可的【。排水种类、》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和浓度等《排放污水
第十九!条, 排放?的污水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水户应当建设【。相应的污水》预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排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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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含】生,物制品或《者,其他难以生化—降解物质《的,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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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含放】射性物质《或者超过规定浓度】的有害物质的—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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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含强酸、强碱】等,。腐蚀性?物质的污水;—
(四】)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
(五)可】能危害排水设—施和公共安全—的其他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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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从?事餐饮、洗》浴、洗车、汽车【修理、建材冲洗、工!程施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建设:。相应:的隔:油池、沉砂池,并定!。期清理维护》,确保正常使—用
第二十一条】 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按:照水量、水质检测制!度将检测数据定期】报送市?政部门,并按要求安!装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与环:保,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环保、市政等部【门的排水监》。测,信息:应当实现共享
第!二十二条 》。排水:量大:并且水质《经常发生变化—的排水户,在水【量或水质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并立即向市政】部门报告《。。,市政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对排水水质》和,水量进行《检测
第二十【三条 在汛期或【者发生其他特殊情】况时,?排水户应当服从市政!部门的统一调—度,按照要求排【放污水
第二十四!。条, 明沟、暗渠—。两侧各3米内—和城区?河道两侧各5米【内,:属于排?水设施?的安全防护范—围;雨水、污水管道!安全防护《范围依据《国家有关规范确定】;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污?泥处理站点》的安全?。防护范围以》其,用地红线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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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在城区河道、明】沟、暗渠上架设桥】梁、:埋,。设管线或《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的!,不得损《坏,排水设施《
《在公共排水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埋!设其他管线》的,:应,当事先告知市政部门!,,。并不得?损坏城区排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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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处于绿地内的检查!井、闸门《等公共排水》设施不?得覆盖?
第二十七条【 ,因,建设需要拆除、改】建、移建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市!政部门?同,意,:并承担所需》费用
第》二十:八条 公共》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由】市,、区(开《发区)两《。级,市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实施市政部门设置!下属排水管理单【位的,?可以委托相应的排】水管:理单:位具体实施养护【维修作业《。;未设置下属排【水,管理:。单位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市政公用企业实!。施,。养护维修作业鼓励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有资质的市【政公用企业实施养】护维修作业 —
市、区—(,开发区?),两级财政部门应将上!述公共?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鼓励通过市!场,融资、?。社,会投资等方式筹措资!金
第《二,十九条 《专用排水设》施及其?。与公共排水设施连接!部位:的养护维修》,由排水《户负责,《并接受市政部门监】。督
第三十条 】养护:维修作?业单位在实施养护维!修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和市?政部门提《出的质量要求,并接!受市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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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养护—维修作业单位应在汛!。。期之前对《公共: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修,确》保汛期安全运—行汛期内电力、通讯!、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市政部门《保障公共排》水设施的安全—运行,以《满足防?汛要求
第—三十:二条 公共排水【设施发生事故时【,养护维修》作业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及时报告!市政部门;需暂停】排水的?,,市政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沿线?排水户,实》施,特殊维护作业时,】应当提前《告知排水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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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
!第,三十三条 市—政,部门和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制定排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在遇到重》大汛情、疫情—等突发事件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第三十四《条 :。市,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养,护维修单《位,履行养护维》修责任的《情况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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