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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管】理,与,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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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排水:户应当按照许可的】排水种类、》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和浓度—等排放污水
【第十九条 排放【的污水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水户应当建设】相应的污水预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排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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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含生物制品】或者其他难》以生化降《解物质的《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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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含放射性物质】或者超过规》定浓度的有害物质的!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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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含强—酸、强碱等腐—蚀性物?质的: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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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 ?
(五)—可,能危害排水设施和公!共安全?的,其他污水
第【二,十条 从事餐饮、洗!浴、洗车、汽—车修理?、建:材,冲,洗,、工程施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建设相应的》隔油池、沉砂池【,并定期清理维护,!确保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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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按照水量、!。水,质检测制度将检测数!。据定期报送》市政部门,》并按要?求安装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与环保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
环保、市政】等部门的排》水监测信《息,应当:实,现共享?。
第二十二—条, 排水量大并且水】质经常发生变化的排!水,户,,,在水量或水质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并立—即向市?政,部,。门报告,市》政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对排水水》质,和水:量,。进行检测
第二十!三条 在汛期—或者发生其他特殊】情况时?,排水户应当—。服从市政部》门的统一调度,按照!要求排放《污水
第二十四】条 :明沟、暗渠两—侧各3?米,内和城?区河道两侧》。各5米内,属于排】水设施的安》全防护范围;雨水、!污水管道安》全防护范围依—据国家?有关规范《确定;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污泥《处理站点的安全【防护范围以》。。其用地红线》为准
第二十【五,条 :在城区河道》。、明沟、暗渠上【架设桥梁、埋设【管线或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的,不—得损坏?排水设施
】在公共排水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埋设—其他:管线的,应当事先告!知市政部门》,并:不得损坏城区排【水设:施
第《二十六?条 :处于绿?地内的检查井、闸】门等公共排水设施】不得覆盖
—第二十七条 因建】设需要拆《除、改?建、移建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市,政部门同意,并承】担所需费用
第】二十八条《 公:共,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由市、区(开发区!)两:级市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实施市政部—门设置下属排—水管理单位的,可】以委托相应》的排水管理》单位具体实》施养护维修作业【;未设置下属排水】管理单位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市政公用企业实!施养:护维修作业鼓—励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有资质的】市政公用企业实施养!护维:修作业
市】、区(?开发区)《两,。级财政部门应将上述!公共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鼓励通过市场融资】、社会?投资:等方式?筹,措资金
第二十】九,条 :专用排水设施及其】与公:共排水设施连接部位!的养护维修,由排】。水户负责,并接受】市政部?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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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养护维!修作业单位》在实施养护维修【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和?市政部门提出—的质量要求,—并接受市《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养护维修作—业单位应在汛期之前!对公:共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修,,确保汛期安全运】行汛期内电力、通】讯、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市!政部门保障公共排水!设施的安《全运行,《以满:足防汛要求
【第三十二条》 公共排水设施【发生事故时,养护】维修作业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及时报告市政部门】;需暂停排水—的,市政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沿线排水【户,实施特》殊维护作《业时,应当》提前告知排水—户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
第《三十三条 市政部门!。和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制定排《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在遇!到重大汛《情、疫情等》突发事件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第三十?四,条, ,市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养护维?修单:位履:。行养护维修责任【。的情况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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