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四章 管理与【养,护
第十【。八条 排水户应当按!照许可?的排:水种类、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和浓!度,。等排放污水
【第十九条《 排:放的污?水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水》户,。。应当建?设相应的污水预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排水设《施:
】
(?一)含生《物制品或者其他难以!生化降解物》。质的污水;
】
(二)—含放射性物质或【者,。。超,过规:。。。定浓度的有》害物质的污》水;:。
—(三)含强》酸、强碱等》腐蚀性物质》的污水;
》
,
(四)【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
!
(五)可能—。危害排?水设施和公共安全】的其他污《水
第二》十条 从事》餐饮:、洗浴、《洗车、汽车修理【、建材冲洗、—工程施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建】。设相应?的隔油池、沉砂池】,,并定期清理维—。护,确保《正,常使用
第二十】一条 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按!照水量、水质检测】。制度将检测数据定期!报送市政部门,【并按要求安》。装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与环保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
环保、市政等】。部门的排水监测【信息应当实现—共享
《第二十二条 排水量!。大并且水《。质经常发生》变化:的排水户,在水【量或水?质,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并立即向—市政部门报告,【市政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对排》水水质和水》量进行检测
第二!十三条 在汛期或者!。发生其他特殊情【况时,排水户应【。当服从市《政部门的统一调度】。。,按照要求排放污水!
第二《十四条 明沟、暗渠!两侧:各3米内和城区河】道两侧?各5米?内,属于《排水设施的安—全防护?范围;雨水、—污水管道安全—防,护范围依据国—家有关?规范确定;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污泥处理站点的】安全防护范围以【其用地红线为准
!第二十五条 —在城区河道、明沟】、,暗渠上架设桥梁、】。。埋设管线《或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的,:不得损坏《。排水设?施
《
在公共排水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埋设其他管!线的,应当事先告】知市政?部门,并不》得损坏城区排水设施!
:第,二十六条 处于绿地!内的:检查井、闸门等公】共排水设《施不得覆《盖
第二十七【条 因建《设需要拆除、—改,。建、移建《。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市政部!。门同意,并承—担所需费《用,
,
第二十八》条 公共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由市、》区(开发区)—两级市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实施市政部门—设置下属排水—管理单位的,可以委!托相应的排水管理】单位具体实施养【护,维修作业;未设置下!属排水管理单位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市政公》用企业?。实施养护维修作业鼓!励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有资质的【市,政公用企《业实施养《护维修?作业
市【。、区(开发区)两】级财政部门应将【上,述公:共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鼓励通过市场【融资、社会投资等】方式筹措资》金
第二十九条】 专用?排水设?施及:其与公共《排水设施连接—部位的养护维修,由!排,水户负责,并—接受市政部门监【督
第三》十条 养护维修作】业单位在实》施养护维修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和?市政部门提出的质】量要求,并接受市】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养!护维修?作业单位应在汛期之!前对公共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修—,确保汛期安全运行!汛期内电力、通讯】、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市政部】门保障公《共排水设《。施的安全运行,以满!足防:汛要求
第三十二!条 公?共排水设《施发生事《故时:,养护维修作—。业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及时:报告市?政部门;《需暂停排水的,市政!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沿线排水户,实施特!殊维护作业时,应】当提前告知排水户 !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
?
第三十三》条 :市政:部门和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制定排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在遇到重大汛情【、疫情等突发事【件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第三《十四条? 市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养【护维修单位履—行养护维修责任的情!况进行?考,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