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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管理与养】护
第十八条! 排水户应》当按照许可的排【水种类、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和浓度》等排放污水》
第十九条 排】放的污水《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水户应当建设相应】的,污水预?。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排,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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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含生物制品或者其】他难以?生化降解物质—的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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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含放射性物!质,或者超过规定浓【度,的有害物《质的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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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含强酸、强碱等腐!蚀性物质的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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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 《
(五)可能危!害排水设施和公共安!。全的其他污水—
:第二十条《 从事餐饮、洗【浴、:洗车、汽《车修理、建材冲【洗、工程施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建:设相应的隔油—池、沉砂池,并【定期清理维护,【确保正常使用—
第二十一—条 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按,照水:量、水质检测制度将!检测数据定期—报送:市政部?门,并按要求安【装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与环保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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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市政等部门!的排水监测信息应】当,实现共享
—第二十二条 —。排水量大并且—水质经常发生—变化的?排水户,在》水量或水质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并立!即向市政部》门报告?,市政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对排水水质!和水量进《行,。检,。测
第二》。。。十三条? ,在汛期或者》发生其他特殊情【况时,排水户应【当服从市政部门【的统一调《度,,按照要求排放污水!
第二十》四条 明《沟、暗渠两侧—各3米内和城—。区河道两《侧各5米《内,属于排水设【施的安全防护范围】;雨水、污水管道】安全防护范围依据】国家有关规范—确定;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污泥处理站》点的安全防护范围以!其用地红线》为准
第二十【五,条 在城《区河道、明沟—、暗渠上架》设桥梁、埋设—管线或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的,—不得损?坏,排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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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排》水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埋设其他管!。线的,?应当事先告知市政】。部门,并不》得损坏城区排水【设施:
第二十六条【 ,处,于绿地内《的检查井、》闸门等公共》。排水设施不得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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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因建—设需要?。拆除、改建、移建】。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市【政,部门同意,》。并承:担所需费用》
第二十》八条 公共》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由市、区(开—发区)两级市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实施市政部门【设置下?属排水管理单位【的,可以《委托相应《的排水管理单位具】体实施养护》。维修作?业;未?设置下属排》水管理单位》。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市政!公用企业实施养护维!修作:业鼓:励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有资质的市—政公用企业实施【养护维修作业 【
市、区(开】发区)两级财—政部门应将上述公】。共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鼓《励通过?市场融资、社会【投资等方式筹措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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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专用—排水设施及》其与公?共排水设施连接【部位的养护维修【,由:排水户负《责,并接受市政【部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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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养护维修作业—单位:在实施?养护:维修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和市政部门提出的】质量要求,并接受市!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养,护维:修作业单位》应在汛期之前对公共!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修,确保汛期安!全运行汛期内—电力、通讯、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市政部门保障】公共排水《设施:的,。安全运行,以—满足防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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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公共排】水,设施发生事故时,】。养护维修作业—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及时报告市政部门】;需暂停排》水的,市政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沿线排水户,实施特!殊,维护作?业时,应当》提前告?知排水户 —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
第三—十三条? 市政部门和—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制定?。排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在遇到重大汛情【、疫:情等突发事件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第!三十四条 》市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养护!维修单?位,履行养护维修责任】的情况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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