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管理与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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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排水!户应当按照许可的】排水:种类、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和浓》度,。等排放污《水
第十九条 排!放的污水《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水户应当建设【相,应,的污水预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排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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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含生—物制品或《者其他难以生化【降,解物质的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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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含放射性】物,质或者超过》规定浓度《。的有害物质》的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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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含强酸、强》碱等:腐蚀性物质的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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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
(五)可能!危,害排水?设施和公共安全的其!他污水?
:第二十条 从事餐】饮、洗浴、洗车、汽!车,修理、?建材冲洗、》工程施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建设相应的隔油!。。池、沉砂池,—并定期清理维—护,:确保正常《使,用
第二》。十一条 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按《照水:量、水质检测制度】将检测数据定—期报:送市政部门,—并按要求安装—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与?环保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环—。保、市政等部—门,。的排水监测信息应】。当实现?共享
第二十二条! 排水?量大并且水质—经常:发生变化的排水户,!在水量或《水质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并立即!。向市:政部门报告,市政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对排水水《。质,和水:量进行?检测
《第二十三条 在汛期!。或者发生其他—特殊情况时,—排水:户,应当服从市政部【门的统一调度,按照!要求排放《。。污水
第》二十四条 明—沟、暗渠两侧—各3米内和城区河】道两侧各5米内,属!于排水设施的安全防!。护范:围;:雨水、污水管—道安全防护范围【依据:国家有关规范确定;!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污泥处?理站点的安全—防护范围以》其用地?红线为准
第【二,十五条? 在城区河道、【明沟、暗渠上架设桥!梁、埋设《管,线或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的,不得—损坏排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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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排》水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埋设其他管线的】,应当?。事先告知市政部门】,并不得损》坏城区排水设施
!第二:十六条 处》。于,绿地内的检查井、闸!。门等公共排水设施】不得:覆盖
第二十七】条 因建设需—要拆除?、改建?、移建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市】政,部门同意,并承担】所需费用
—第二十八《条 公共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由市、!区(开发《区):两级市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实施市政部】门设置下属排水管】理单位的,可以委】托相应?的排水管《理单位?具体实施《养护维修作业;未设!置下:属排水管理单—位,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市政公用企业实【施养护维修》作业鼓励《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有资《质的市政公》用企业实施养护【维,修作:业
市—、区(开发区—)两级?财政部门应将上述】公共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鼓【励通过?市场:融资、社《会投资等方式筹措资!金
第二十九【。条 专用排水设施】及其与?公共排水设施—连接部位的》养护维修,由排水】户负责,并》接受市政部门监【督
第三十条 】养护维修作业单位在!实施养护维修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和市政部门提—出的质量要求—,并接受市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养护维《修作业单位应在汛期!之前对公共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修,确保汛期—安全运行汛》期内电力《、通讯、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市政部门保障公共!排水设施的安全运】行,以满足》防汛要求《
第三十二条【 公共排水设—施发生?。事故时,《养护维修作业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及,时,报告市?政部:门,;需暂?。停排:。水的,?市政部门应当及【时告知沿线》排水户?,实施特殊维护作业!时,应?当提前告知排—水户: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
?第,三,十,三条: 市政部门和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制—定排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在遇?到重大汛《情、疫情等突发【事件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第三十四条 市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养》护维:修单位?履行养护维》修责任的情况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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