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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项!目验收
第】七条 ? 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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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8]】95号);
】 (二)财政】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95》7号);
—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工程》验收办法>的通知(!。建城:[2:。。00:8]2?11号);
!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建科[20!08]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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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173-—2009)》;
《 (六)—、山东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J!D14-0》。11-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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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项》目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一)项?目,已列入?。全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计划项《目改造?实施单位与市—、区县签定了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合同书
】
: (二)项【目改造?。。满足淄博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专家意《见深度和山东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的要求
! ,(三)项《目改造已安装分【。户供:热计量和《温,度调:控装置
》 (四)项】目改造质《量,符合要?求并由实施单位完成!了自查自验
】 (五》)项目?改造:工程资料完整包括“!既改”项目计划、合!同、专家意见—、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变更?、招:标,确认文件、围—护结构?。保温:及门窗等主要体系】和产品的认》定证书?、计量及调控装置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进场验收记录!监理和设计等单位】。签字盖?章,的隐蔽施工验收记】录、经审《。计合格的项目—决算文件《等
:
第九》条 验收内容
! :。 验收内容包括】:
(一!)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完成!。情况;?
—。(二)?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量】评估;
》 (》三)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节能效果评估;
!
(四)改!造,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
》
: (五》)改造工程资料【情况;
【 (六)改造【工程项?目管理情况
【
第十条 验收!程序
(!一)项目实施—单位完成改造任【务,。后组织?自检;确定达到验】收条:。。件后向市建设—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报告验收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 1、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计划;
【 2、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合同》书;
《 , 3、改造【项目基本概况—包括工程位置、【。建筑面积、围护【结构形式、采暖【系统形式、系统【水力平衡状》况,、热计量方式—、温控?装置设置、改造前】能耗情况等;
! 4、》。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专家意见【;
5】、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及—。技术要点;
! 6、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变更(包括【热工计算书》);
— 7、投资—概、预算;
! 8、招标确认】文件;
!9、产品《认定证书;
! :10、主要要建筑材!料、设?备、构?件、:产品、?计量及调控》装置的?质量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和进场?验收记录、复验【报告等;
》
11【、采:暖系统的水压检验】、设备运转及调试记!录;
【 12?、设计、监理—等单位签字盖章【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 , 13、改—造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及工程建设质量情】况;
?
?。 14《、改造项目》管理情况包括—工程管?理、安全《管理:、质量管《理、资金管理等【;
15!、改造项《目技术经《济及节能效果分【析,包括项目投入产出、!节能效果、室—。内热舒适度改善等;!
1【6、经审计》合格的项目决—算文:件,
? (二)市建】设主:管部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后会同财》政、公用部门—组织专家《共同:。组成验收《工作组对《改造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工作按以下步—骤进行?。
:。 : 1、听》取项目建设情况汇报!审查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报告
》 , , 2、检查项【目建设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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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现】场检:查改:造工程对工程质量】验,收工作进《行,核对和检查对改造】工,作量、节《能效:果进行评《估
? 4、—验收组对项目—。情况进行评议形成项!目验:收意见验《收意见应《有验收工《作,组全部成员签字确认!
5【、对验收合格的项目!验收工作组应该出】具验收合《格意见对未能通【过验:。收的:。项目应?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条件具—。备时重新《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 验收】合格的项目市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将项目验收有!关资料进行备案【并报:送省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审查】和抽检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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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通过省、市检验和】复验合格的项—目以:市建:设、公用、财—政等部?门联合发《文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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