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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项目验收
》
第七》条 : 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
: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8]95号);
】
》(二)?财政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95【7号);
!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工程验收办【。。法>:的通知(建城[2】008]《211?号);
《
?。 ,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建》科,[2008]—118号《);
(!五)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173-2009)!。。;
? (六)【、山东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JD14-【011-2》008?)
第八条】 项目《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 (一?)项目已列入全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计划项目改!造实施单位》与市、区县》签定了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合同书
【
(二)项!目改造满足》淄博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专家意见深度和!山东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的!要求
(!三,)项目改造已安装分!户供热计量和温【度调控装置
【。 《。(,。。四)项目改造质量符!合要求并由》实施单位《完成了自查自验
】。
(五)项!目改造工程资料完整!包括“既《。改”项目《计划、合同》、专家意见、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变】更、招标确认—文件、围护结构保】温及门窗等》主要体系和产品的】。认定证书、计—量及调控《装置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进!场验收记录监理和】设计等单位签—字盖章的隐蔽施【工验收记录、经【审计合格的》项目决算文件等
!
:第九条 》验收内容
! 验收内《容包括?:
《 : (一)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完】成情况;
】 (二《)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量评估;
》
《 (三)《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节能效果评估;【
(四】)改造?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
? (五)改造工!程资料?情况;
》 , (六》)改造工程项目管理!情况
《
,
,第十条 验收程】序,
,
(一)项!目实施单位完成【改造任务后》组织自检;确—定达到?验收条?件后向市建设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报告验收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计划;《
? 2、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合】同书:;
? 3、改【造项:目基本概况包括工程!位,置、建筑面积、围】护结构?形式、采暖系—统形式、系统水力】平衡状?况、热计量方—式、:温控装置设置、改造!前能耗?情况等;《
》 4、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专家意见;
! 5、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及《技术要点;
—
: , 6、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变更】(,包括热?工计算书);—
7【、投资概《、预算;
— 8、招【标确认文《件;
】9、产品认定证书;!
—1,0、主要《要建筑?材料:、设备、构件、产品!、计量及调》控装置的《质量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和进—场验:收记录、复验报告】等;:
: 11、【采暖系统的水压检验!、设备运转及调试】记录;
》 12—、设:。计、监理等》单位:签字盖章《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 : 13、改造—。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及工程建设质量情况!。;
:
1—4、改?造项目管《理情况?。包,括工程管《。理、安全管理、质】量,管理、资金管理等;!
》 1:5,、改造项《目技术经济及节能效!果分析包《括项目投入产出、】节能:效果、室内热舒【适度改善等;—
16】、,经审计合格的项目】决算文件
! (二)市建设主】管部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后会同财政、公用!部门组织《专,家共同组成验收【工作:组对改造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工作按以下步骤进行!
: 1》、听取项目建设情】况汇报?审,查,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报告
! , 2、检查项】目建设资料
】 3、现—场检查改造》。工程对工程质量【验收:工作进行核对—和检查对改造工【作量:、节能效果进—行评估
《
, 4、验收】组对项目情况进【行,评议形?。成项:目验收?意见验收意见—应有验收《工作组全部》成员签字确认
【
5、对】验收合格的项目验收!工作组应该出具验】收合格意见》对未能通《过验收的项目—应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条》件具备时重新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 》验收合格的项目市】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将项】。目验收有关资料进行!备案并报送省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审查和!抽检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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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 通过省、市—检验和复验》合格的?。项目以市建设、公用!、财政?。等部门联合发—文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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