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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 项目验收
!第七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
—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8【]95号);—
《 (二)财—政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957号)》;
—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工—程验:收办法>的通知(建!城[2008]2】11号);
【。 , :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建科[2008!],118号);
! (五》)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173-2【009?);
【 (六)、山东【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JD【14-011-【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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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项目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 (一)—项目已列入》。全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计划项目改】造实施单位与—市、区县签定—了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合《同书
(!二)项目改造满足】。淄博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专家意见深度—和山东?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的要【求
— (三)项》目改造已安装分【户供热计量和温【度调控?装置:
(四)!项目改造质》量,符合要求并》由实施单《位完成了《自查自验
】 (?。五)项目改造—工程资料《完整包?括“既改”项目计】划、合同、》专家意见、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变更—、招标?确认:文件:、围护结《构保温及《门窗等主要体系和产!品的认定证书—、计量及调控装置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进场验收记录监理!。和设计等单位签字】盖,。章的隐蔽施工—验收记录、经审计】合格的项《目决算文件》等
第—九,条 验收》内容
《 验收内容包!括:
— (一)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完成情况;
【 (二)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量评估;
! :(三)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节能效果评!估;
】。(四)改造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
(【五)改?造工程资料情况;
!
(六)】改造工?程项目?管,理情况
【第十条 《 ,验收程序
— , (一)—项目实施单位完成改!造任务后《组织自?检;确定达到验收条!件后向市建设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报,告验收?。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 ,1、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计划》;
:
? 2、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合同书;
—
3—、改造项目基本概】况包括工程》位置、?建筑面积、围护【结构形式、》采暖:系统形式、系统水】力平衡状况、—热计量?方式、温控装置【设置、改造前能耗情!况等;?
—4、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专家意见】;
【5、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及技术要点;
【
, : 6、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变更(包】括热工计算书);】
? , , 7、?投资概、预算;
】
8、【。招标确?。认文件;
— 9、—产,品,认,。定证书;
】 , 10、主》要,要建筑材料、—。设备、构《件,、产品、计》量及:调控装?置的质?量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和进:场验收记《录、复验报告—等;
?
11、采!暖系统?的,水压检验、设—备运转及调试—记录;
》 12、设计!、监理等单位签字盖!章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 ,13、?改造: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及工程建设质】量情况;
! 14、改造项【目管理情况包括【工程:管理、安全管理、】质量管理、资金管理!。等;
》。 15》、改造?项目技术经济—及节能效果》分析包括项目投入】产,出、节能效果、室内!热舒适度改善等【;
:
16、】经审计合格的项目】决算:文件
》 (二)市建设!主,管部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后会》同财政、公用部门组!织专:家共同组成验收工作!组对:改造: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工!作按以下步骤进行
!
: 1、听取【项目建设情况汇报】。审,查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报告
! 2、—检查:项目建?。。设资料?
》 3、现场检查改造!工程对?工程质量验收—工作进行核对—和检查对《改造工作量、节【能效果进行》评估
》 4、验—收组对?。项目:情,况进:。行评议形成项—目验收意见》验收意见应》有验收工《。作组全部成员—。签字确认《
5【、对:验收合格的项目验收!。工作组应该》出具验收《合格意见对未能通】过验收的项》目应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条件具备时重!新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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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验!收合格?的项目?市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将项目验收有关!资料进?行备案并《报送省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审查和《抽检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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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 通过省、市—检验和复验合格【的项目以《市建设、公用—、财:政等部门联合发文】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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