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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二章 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 第八条《 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其它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第】九条 城市总—体规:。划中各项专业规划的!编制应由专业—部门提出规划—意见经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综合协调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协调?近,期建设规划所—确定:的,建设:项目应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分期》分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十条 城市的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开发区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或授?权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详细规】划由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其它镇的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 编制详—细规划须《以总体?规划:为依据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及要求其内容包括规!划范围、用地性质、!主要:道路红线、建筑【容量、?公共建筑《及配:套公用?设施等 授予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编制的详细》规划其规《划设计条件及要【求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审?查并统?。一管理城市》规划的?设计工作 城—市规划的设计任务】须由具备相应资格】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外地的规划!设计单位来本市承接!设计任务须到—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格审查手续 ! 第十三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采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勘测管【理部门认可的城市勘!察、测量资料 编制!城市规划所必需的】基础资料《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提供《 第十四条 编制!城市规划《的,内容和深度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城市规?划技术规范的规定和!要求 第十五条】 总体规划的审【批权限 】。 ,  : (一)市城市【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按法《定程序审批 —     (!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     (—三):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审【。批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在【。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十六条 城市!的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已,编制分区规划的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审批建制《镇的详细《规划: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和占—地面积较大的单位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编制详【细规划?由,市或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第:十八条? 单独编制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各项《专业规划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审批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等重大变》更,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局部调】。整的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重大变《更按审批《权限:重新报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