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建?设要求?
4【.,1 :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
4.1.1 小场!所每日班前班后【应进行防《火检查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应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 :a,),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
】 b)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
《。 c《)灭火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
【 d)《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置及完好情况】;
》 e)门【窗有无设置》金属:栅栏、?大型广告牌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f)?场所是否违章—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
— 4.《1.2 对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进行防火检查时除】按本部分4.1【.1条的要求外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
a)【不应设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储存、经营的—建筑:内;
b!)不应?设在:耐火等级为》三级及三级以下的建!筑或地下建》筑内;?
》 c)不应设在厂房!和仓库内;
!。 d)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e):住宿与非住宿部分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当无法分隔【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
】 f?)住宿与非住宿部分!应设置独立的—疏散设施;当无法】分设时应《设置独立的辅助【疏散设施
4!.1.3 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确定整《改措施、时限—整改期间加强安【全防范确保消防【安全
?
4.1.【4 :场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火?灾隐患整《改负总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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