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检验规》则
【
11—.1: 检验分类
【
:。
: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
,。
11.2 ! 出厂?。检验:
,
! 11.2—.1 《出厂检验项目为【6.1、6.2、】6.:6、第7章、第8】章中的?(80℃165h)!静液压试验以及第9!章中的氧化诱导时】间
:。
】 11.《2.2 》6.1、6.2、】第7章检验按—GB:/T 2828.1!-,2003规定采用】正常检验一次抽样】方案取一《般检验水平I接收质!量限(AQL)2】.5见表9
!
! 11.—。2.3 对—于“6.6电—。熔管件的《电性能”中》的,电阻:要求应逐《个检验
】。
, 11.2】.4 在外观尺】寸,抽样:合格及电性能—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进行氧—化诱导时间和静【液压试验(》8,0℃165 h【)试样数量为一【个
?。
,
11【.3 型式检验
!
】。 : 11.3.1 】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第6、7、8、!9章的?全部:技术:要求
》
:
: ?11.?3.2 已经【定型:生产的管件按下【述要:求进行型式检验
!
— :11:.3.3 分组】使用相?同混:。配料、具有相同结】构、相同品种的管件!按表10规定对管】件进行尺寸分组【
《
《
《 : 11.3—.4 根据本部】分的技术要求每【个尺寸?组,合理选取任一规格进!行试验在外观尺寸】。抽样合格《的产品中《进行第?6、7、《8,、9章的性能检验】每次检验的规格在每!个尺寸组内》轮换
—
1【1,.,3.5 一般【情况下每隔》两,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若有以下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试验?
?
》 ,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
《 ? ,。 b)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变动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
【 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 ? :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
【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
11—。.,。4, :组批规则和》。抽样方?案
—
【11.4.1 【 组批
! 】同一混配料、设【。备和工?。艺连续?生产的同《一规格管《件作为一批》每批数量不超—过3 0《0,0件同时生产—周期不超过七—天
—
: : 11.《4.2 抽样方】案,
《
,
】 接收质量限(A】QL)为2.5的】抽,样方案见表9
】。
:
11.5 ! 判定规则和复验】规则
《
! 产品需经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标志方可出厂
【
,
— 按照本》部分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检《验依据试验结—果和技术要求对产品!做出质量《判定外观、尺—寸按6.2和第7章!的要求按表9进行】判,定,其他性能有一项达】不到规定时》则随机抽取》双倍样品对该—项进行复验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
》 电熔?管件:均应符合6.—6电性能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