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 检验规则
—
》。
1》1.1 检验分类!。
?
?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
11.!2 出厂检验【
《。
,
— 11?.2.?1 出厂检验项目!为6.1、6—.2、6.6—、第7章、》第8章中的(8【0℃1?65:h)静液压》试验以及《第9:章中的氧化诱导时】。间
《
?。 : 11.2.【。2 6.1、6.!。2,、第7章检》验按:GB/T 282】8.:1-20《03规定采用正常】检验一次抽样方案取!一般检验水平I【接收质量《限(A?QL)2.5—见表9
《
?
—
11.!2.3?。 , 对于“6.—。6电熔管件的电【性能”?中的电阻要求应逐】个检验
! 11—.2.4 —在外观尺寸》抽样合格及电性【能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进:行氧:化诱导时《间和静?液压试验(80℃】16:5 h?)试样数量》为一个?
【。
11.3 型】式,检验
—。
【。 11.3.1 】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第6、7、8】、9:。章的全部《技,术要求
《
!11.3.2— 已经定型生【产的:管,件按下述要》求,进行:型式检验
】
,
, : 11.3—.3 分》组使用相同混配【料、具有相同结构】。、相同品种的管【件按表10规定对管!件进行?。尺寸分组
【
! 11—.3.4 根据】本部分的技术—要求每?个尺寸组合》理选:取任一规《格进:行试验在外观尺【寸抽:样合格的产品中进】行第6、7、8、9!章的性能检验—每次检验的规—格在:每,个尺:寸组内轮换
!
》 11?.3.5《 一般情况下每】隔两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若有以下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试验
《
】 《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
?
】 b)?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变动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
】 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
《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
?
《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
—。
1:1.4 《 组批规则和抽样方!案
—
》 11《.4.1 —组批
—
】 同一混配料、】设备和?工艺连续生产的【同一规格管件作【为一批每《批数量不超过3 0!00件同时生产周】期,不超过?七,天
:
,。
】。11.4.2 】。抽样方案
—
:
! ,接收质量限(A【。QL)为2.5的抽!样方案见表9—
,
11!.5 ? 判定规则和复验】规则:
】 产》品需经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标志!方可:出厂
》
按照!本部分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检验!依据试验结果和技】术,要求对产品做—出质量?判定外观、尺寸按6!.2:和第7章的》要求按表9进行判定!其他性能有一项【达不到规《定时则随机抽取双】倍样品对《该项进行复验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
,
? 电熔管件均应符!合6.6《电性能?。要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