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 检验?规则
?
:
11!.1 检验分【类
:
—
《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
11.2 【出,厂检验
》
】 , 11?.2.1 出厂】。检验项目为》。6.1?、6.?2、6.6、—第,7章、?第8章?中的:(80℃1》6,5,h)静液压试验以及!第9章中的》氧化诱?导时间
】
11.】2.2? 6.1、—6.2、第7—章检验?按,GB/T 》28:2,8.1-20—03:规定:采用正常检验一次】抽样方案取一般检验!水,平I接收质量限(A!QL)2.5见表】9
—
【 ? 11.2.3 !对于“6.6—。电,熔管件?的,电,性能”中《的电阻要求应逐个】检验
【
, , 11.2.】4 在外观尺【。寸抽样合格及电性】能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进—行氧化诱《导时间和《。静,。液压试验(80℃1!。65 h《)试样?数量为?一,个
?
:
11.3】。 型式检验
】
:
:
《 1?1.:3.1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第6、7《、8、9章》。的全部技《术,要求
! : 1:1.3.2 【。已经定?型生产的管件按下】述要求进行型式检验!
《。
,
? 11.3.【3 分组使用相】。同混配料、具—有相同?结构、相同品种的】管件按?表10规定对管件】进行尺寸分组
】
】
—11:.3.4 根据】本部分的《技术要求每》个尺寸组《合理选取任一—规格进行试验在【外观尺寸抽》样合格的产品中进】行第6、7》、8、?9章的性《能,检验每次检验的规格!在每个尺寸》组内:轮换
《
,
1】1.3.5 【一般:情况下?每隔两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若有》。以下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试验
【。
—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
】 b)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变《动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
? 【 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 《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
》
11.《4 组批规则和】抽样方案
【
】 ,11.4.1 组!批,
?
《。 【同一混配料、—设备和工艺连续【生产的同一规格【管件作为一》批,每批数量不超—过3 000件同时!生,产,周期不超过》。。七天:
! 11.4.2 】 抽样方案
!
:。 , 接收!。质量限(AQ—L):为2.5的抽样方案!见表9
《
11!.5 判定—规,则和复验规则
【
,
,
《
产—。品需经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标《志方可出厂
】
【按照本部分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检—验依据试验结果【和技术要求对产品做!出质量判《定外观、尺寸按6】.2和第《7章的要求按表9进!行判:。定其他性能有一项达!不到:规定时?则,随机抽取双倍—。样品对该《项进行复验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
《
》电熔管?件,均应符合6.6电性!能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