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 ,检验规则
】
1【1.1 《 检验分类
!
—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
11.!2 出厂检验
】
】。 ?。1,1.2.《1 出厂检验【。。项目为6《.1:、6:.2、6.6、第】7章、第《。8章:中的(8《0℃165h—。)静液压试》。验以及第9章—中的氧化诱导—时间
?
:
》 11.2.2 ! 6.1、6.2、!第7章检验按GB】/T 2828【.1:-2003规定采】用正常检验一次抽样!方案取一《般检验水平》I,。接收质量限(—AQL)2》.5:见表9
!
【 11.—2.3 对于【“6.6电熔—管件的电性》能”中的电》阻要求应逐》个检验
—
— 11.2.4【 在外《观尺寸抽样》合格及电《性能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进行氧化诱导时!间和静液压试验【(80℃16—5 h)试》样数量为一个
【
:
:
,
11《.3: 型式《检验
!
11.】3,.1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第6、【7、8、9》章的:全部技术要求
!
11!.3.2 已【经定型生产的管【件按下述要求进行型!式检验
《
?
: 11.3.!3 分组使用相】同混:配料、具有》相同结构、》相同品?种的管件按表10】规,定对管件进行尺寸】分组
】
【 , 11.》3.4 《 根据本部》分,的技:。术要求每个》尺寸组合理选取【任一规格《。进行试?验在外观尺寸抽样】合格的产品中进行】第6、7、》8、:9章的?性能:。检验每次检验的【规,格在每个《。尺寸组?内轮换?
:
【 11.3.5 】 一般情况》。下每隔两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若有以下】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试验
【
》 《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
》 【 b)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变动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
】 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
《。
,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
,。
】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
11—.4 组》批规则和抽样方案】
?
】 11?.4.?1 组批
】
】。 同一混配料】、设备和工》艺连续生产的—同,。。一规格管《件作为一批每—批数:量不超过《3 :000件同》时生产周期不超过七!天
【 11.4】.2 抽样方案
!
:
【 《接收质量限》(A:QL)?为2.?5的抽样方》案见:表9:
?
,
11.5 ! ,判定规则和复—验规则?
,
《
? 《。产品需?经,。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标志方可出厂【
,
—。 按照》本部分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检验》依据试?验结果?和技术要求对产品】做出质量《判,定,外观、尺寸按6.2!和第7章的要求【按表9进行判—定其他?性能有一项达不【到,规定时则随机抽【取双倍样品对该项】进行复验《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
电熔管】件均应符合6—.6电?性,能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