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用埋地聚乙烯(PE)管道系统 第2部分:管件 GB15558.2-2005 建标库

11  检验规则

11.1  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11.2  出厂检验

    11.2.1  出厂检验项目为6.1、6.2、6.6、第7章、第8章中的(80℃,165h)静液压试验以及第9章中的氧化诱导时间。

   11.2.2  6.1、6.2、第7章检验按GB/T2828.1-2003规定采用正常检验一次抽样方案,取一般检验水平I,接收质量限(AQL)2.5,见表9。

    11.2.3  对于“6.6电熔管件的电性能”中的电阻要求,应逐个检验。

    11.2.4  在外观尺寸抽样合格及电性能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进行氧化诱导时间和静液压试验(80℃,165h),试样数量为一个。

11.3  型式检验

    11.3.1  型式检验的项目为第6、7、8、9章的全部技术要求。

    11.3.2  已经定型生产的管件,按下述要求进行型式检验。

    11.3.3  分组:使用相同混配料、具有相同结构、相同品种的管件,按表10规定对管件进行尺寸分组。

    11.3.4  根据本部分的技术要求,每个尺寸组合理选取任一规格进行试验,在外观尺寸抽样合格的产品中,进行第6、7、8、9章的性能检验。每次检验的规格在每个尺寸组内轮换。

    11.3.5  一般情况下,每隔两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若有以下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试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变动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11.4  组批规则和抽样方案

    11.4.1  组批

        同一混配料、设备和工艺连续生产的同一规格管件作为一批,每批数量不超过3000件,同时生产周期不超过七天。

    11.4.2  抽样方案

        接收质量限(AQL)为2.5的抽样方案见表9。

11.5  判定规则和复验规则

    产品需经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标志方可出厂。

    按照本部分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检验,依据试验结果和技术要求对产品做出质量判定。外观、尺寸按6.2和第7章的要求,按表9进行判定。其他性能有一项达不到规定时,则随机抽取双倍样品对该项进行复验。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电熔管件均应符合6.6电性能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