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检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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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型式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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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凡遇下列情【况之一者《须,。进行型式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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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新产品投产前】;
:
:
:
: b)停—止生产1年以上又恢!复生产;
!
?。 :c)产?品的设计、结—。构、:工艺:或材料有较大改【变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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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 ,。。 型式?检,验,的项目、样本大小、!。试验方法和》。判定依据按表2规定!
【
6.1.!3 型式检验的样!品数不?得少于5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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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 !型式检?验的样品应》在不少于20—0副的基数》中随机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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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 型式检验的项目!应全部符合标准【方为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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