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检验规则
6.1 型式检验
6.1.1 凡遇下列情况之一者,须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投产前;
b)停止生产1年以上又恢复生产;
c)产品的设计、结构、工艺或材料有较大改变时。
6.1.2 型式检验的项目、样本大小、试验方法和判定依据按表2规定。
6.1.3 型式检验的样品数不得少于5副。
6.1.4 型式检验的样品应在不少于200副的基数中随机抽取。
6.1.5 型式检验的项目应全部符合标准方为合格。
6 检验规则
6.1 型式检验
6.1.1 凡遇下列情况之一者,须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投产前;
b)停止生产1年以上又恢复生产;
c)产品的设计、结构、工艺或材料有较大改变时。
6.1.2 型式检验的项目、样本大小、试验方法和判定依据按表2规定。
6.1.3 型式检验的样品数不得少于5副。
6.1.4 型式检验的样品应在不少于200副的基数中随机抽取。
6.1.5 型式检验的项目应全部符合标准方为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