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措施项目
4.3.1 措施项目中列出了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的项目,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按照本规范4.2分部分项工程的规定执行。
4.3.2 措施项目仅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未列出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的项目,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按本规范附录G措施项目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确定。
4.3.3 本规范将试验爆破列入措施项目工程,爆破工程涉及的地质资料、待拆除建(构)筑物的资料缺失,还有异地使用爆破器材的爆炸性能的不了解,有必要对所用爆破器材性能进行现场检查及爆破效果的试验。
4.3.4 为确保施工全过程的安全,有必要对爆破产生的振动进行定点或场地衰减规律的测量,列入本规程措施项目。发生在招投标文件以外的振动监测项目等,应以补充项目列入。
4.3.5 爆破作业现场防护工程可以参照本规范附录G措施项目具体设定。
4.3.6 现场警戒及实施是爆破工程的重要环节,因涉及社会公共安全,多数情况下要由公安管理部门参与实施,根据实际工程情况,应将重大爆破工程的现场警戒及实施纳入工程措施项目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