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861-2013 建标库

4  工程量清单编制

4.1  一般规定

4.1.1  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依据。

4.1.2  本条规定了其他项目、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的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其他项目清单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总承包服务费;规费项目清单包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程排污费;税金项目清单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4.1.3  工程建设中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等不断涌现,本规范附录所列的工程量清单项目不可能包含所有项目。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当出现本规范附录中未包括的清单项目时,编制人应做补充。在编制补充项目时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1)补充项目的编码应按本规范的规定确定。具体做法如下:补充项目的编码由本规范的代码08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08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

  (2)在工程量清单中应附补充项目的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工作内容。

  (3)将编制的补充项目报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