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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工,。程,。量清单编制》 》 4.1 !。 一般规定 【 4.】1.1 《 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依据【 , 》4,.1.2 》 本条规定了其他项!目、规费和税—金的编?制依据 《 4.1.!3  工程建设中】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等不断《涌现:本规范附录》所列的?工程量清单项目【不可能包《含所有项目》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当出现本】规范附录中未包括】的清单?项目时?编制:人应做补充在编制】补充:项目时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 :    (》1)补充《项目的?编码应按本规—范的规定确定—具体做法如下补充】项,目,的,编码由本规范的代】码07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07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 :     !(2)在《工程量清单中应附补!充项目的《。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工作内容 ! ,    (3)将】编制的补充项目报】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