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工程量清单】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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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一般规?定
《
4—.1.1《 本条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依据《
》
4.1.2 本!条规定了其他—项目、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的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其他项【目清单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总承:。包服务费;规费项】目清单?包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程排污费【;税金项《。目清:单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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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 工程建设中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等!不,断涌现本《规范附录所》列的工程量》清单项?目不可能包》含所有项目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当出现本规范附录中!未,包括的清单项目时编!制,人应:做补充?在编制补充项—目时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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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补充项目的编【码应按本规范的规】定确定具体做法如下!补充项目的编码由本!规范的?代码:05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05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
【
? ?(2)在《工程量清单中—应附补充项目的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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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将!编制的?补充项目报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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