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工程计量
3.0.1 本条规定了工程量计算的依据。
3.0.4 本条规定了工程计量时,每一项目汇总工程量的有效位数。
3.0.5 对本条说明如下:
(1) 本规范对项目的工作内容进行了规定,除另有规定和说明外,应视为已经包括完成该项目的全部工作内容,未列内容或未发生,不应另行计算。
(2) 本规范附录工作内容列出了主要施工内容,施工过程中必然发生的机械移动、材料运输等辅助内容虽然未列出,也应包括。
(3) 本规范以成品考虑的项目,如采用现场预制的,应包括制作的工作内容。
3.0.7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与现行国家标准《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7相关内容在执行上的划分界线。
3.0.8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与现行国家标准《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和《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7在执行上的界线范围和划分,以便正确执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