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分部分项工程
4.2.1 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4.2.2 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和项目特征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4.2.3 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4.2.4 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
4.2.5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4.2.6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4.2.7 项目安装高度若超过基本高度时,应在“项目特征”中描述。本规范安装工程各附录基本安装高度为:附录A机械设备安装工程10m;附录D电气设备安装工程5m;附录E建筑智能化工程5m;附录G通风空调工程6m;附录J消防工程5m;附录K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3.6m;附录M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6m。